
友推 | 回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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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农禾之家

2025年11月29日—30日,备受瞩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大学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清华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乡村治理研究中心三家主办,北京农禾之家农村发展基金会承办,腾讯公益基金会和灵山慈善基金会支持,《开放时代杂志社》协办,并得到了《探索与争鸣》《学习与实践》《世界农业》《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经济导刊》等期刊的支持。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等高等院校,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等科研院所,以及《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经济导刊》学术期刊等72家单位、90余名专家学者和师生齐聚一堂,共同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前沿问题,为期一天半的研讨成果丰硕。
会议首日,精彩纷呈的大会主旨演讲和圆桌讨论率先展开,聚焦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关键议题,深入剖析其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点,为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提供了新的思路与方向。而第二天的四个平行分论坛则分别围绕概念辨析与理论探索、历史脉络与政策分析、实践推进与策略分析等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本篇文章将重点呈现第一天大会主旨演讲和圆桌讨论的精彩内容,以供广大读者快速了解会议的核心观点与学术动态。
开 幕 式
论坛开幕式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杨团主持。
开幕式伊始,中信集团原董事长、原党委书记、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理事长孔丹致辞。他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我国首部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门法律,它体现了农村改革的核心原则,并将其制度化和法制化,确认了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组织基础。当今,我国集体经济领域有很多重要问题仍有待研究,希望老中青学者胸怀全局、踏实耕耘,以开放心态,追求真知。
安徽农业大学党委书记、教授张庆亮书记致大会开幕辞。他强调集体所有制与非集体所有制就像太极图,两者相互嵌合,共生共存。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一定要防止运动式治理,也要防止无动于衷,因地制宜形成多样态的经济形式,搭建从上而下与从下到上相融合的结构网络,实施配套改革等具体路径。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叶静漪教授在大会致辞中指出,农业农村现代化是我国基本国情。深化农村集体经济是支撑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关键支撑。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会议正当其时,需要多学科交叉融合研究。她鼓励青年学者研究真问题、解决真问题。
第一单元主旨演讲
论坛第一单元主旨演讲由中山大学哲学系吴重庆教授主持。
中山大学哲学系徐俊忠以“求索破解‘农村屈服于城市的统治’困局的中国方案”为题展开讲演。他认为,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探索形成“农民集体+”道路,是推进农村发展的底层逻辑。这种底层逻辑能有效规避资产阶级主导的现代化消极结果,打破“城市工业-乡村农业”二元分立格局,赋予乡村自我发展内生动力,亦是对马克思主义继承与发展。应以此为本求索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中国方案。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杨团研究员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颁布是历史界碑、文化界碑。这部法律划清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股份制合作社或公司的本质区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是多主体的一般市场法人,而是农村具有一定市场经营功能的唯一的特别法人主体。法律赋予它多重公共职能,其经营功能也具有公共性,要受特别法的规制。它本身能依法进入市场经营,还能与一般市场法人合资合股建成混合型市场主体,探索市场新业态,因此能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提供法理基础,守护集体根基。当前社会出现将股份经济合作社、强村公司等多市场主体误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委会与集体经济组织权能混淆、资产归属不清的两大问题,迫切需要以普法教育和“权属归位”的执法工作予以化解。
北京大学法学院金锦萍副教授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是私法人,而是特别法人,其本质是非政府公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的特殊性:一是承担公共职责;二是设立基于历史形成的集体资产和成员资格,不适用破产程序;三是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治理结构;四是成员资格与户籍和集体土地保障紧密关联;五是财产规则遵循集体财产不可分割,收益实行按份额分配。这些特点共同构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的独特法律地位。
内蒙古大学蒙古学研究中心达林太研究员以组织化、去组织化、再组织化为脉络,梳理了乡村社会的变迁路径。现实中存在“资源垄断铁三角”、精英联盟、制度异化、社会基础流失等诸多困境。核心症结在组织化不足引发“产权-组织-市场”系统失灵。他建议推动土地制度深化和集体经济转型,推动乡村社会再组织化,构建包容性利益分配机制。
吴重庆教授在主持时特别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晰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为其提供了合法身份。城乡二元体制在现阶段成为保护乡土的一道新的防线。
第二单元主旨演讲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仝志辉教授提出,实践层面财政在专业合作社和集体经济间此消彼长,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并在一起现实组织现象,并不能反映集体经济组织形态。一方水土养一方人,一方人再造一方水土。可以把合作经济(组织)理解成发展集体经济的方式(经营方式)。
清华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所严海蓉教授从中日两国对“公”的差异入手讲到村庄共同体消解是新世纪以来的中国农村现状。即使国家推促大量资源下乡,也未能解决乡村发展内生性与共同体建设问题。西方把劳动与公共性进行了剥离,但中国集体经济发展经验表明,劳动生产、劳动主体能成为公共生产关系关键要素,以公共性重建村庄共同体。
第三单元主旨演讲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卢晖临教授强调中国乡村可以有不同于西方农民终结、村庄终结的命运。集体经济是塑造乡村共同体的关键,具有“以经济促集体”的发展逻辑,并使中国在现代化的意义上探索不同于西方模式的城乡互构发展道路。
华南师范大学“三农”与城镇化研究所胡靖教授阐释了“集体”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范畴,认为经济学里没有集体的概念,“三级所有”是天才的发明。他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方式,并强调集体经济的分配原则应当是“重福利、轻分红;重劳动股,轻户籍股”。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管理干部学院杨谦教授认为应当发展中国村落蕴含共同体的传统,结合合作制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
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学学院吴一恒讲师基于太仓市合作农场的个案研究,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合作的内在逻辑,并进一步讨论“统分结合”的时代内涵,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高梁在发言中指出,当前讨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界定、功能及内涵外延非常重要,有助于宣传和贯彻相关法律。他还提到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经济组织化过程及合作经济的理论基础对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高梁强调,应从中国现代化的大概念出发,重新考虑农村农业现代化与整体现代化的关系,关注城镇化率提升对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他认为,发展集体经济与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需同步进行,这是乡村振兴的必经之路。
第四单元主旨演讲
第四单元主旨演讲由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教授赵德余主持。
复旦大学中国研究院王东宾副研究员以马家庄村的案例,说明如何以集体经济为抓手,低成本并轻量化激活“空心村”,从而实现村庄自主的乡村发展。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张彬博士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政经社”复合特质,剖析其面临的实践问题,提出内部治理优化、外部制度补贴与跨主体资源整合的解决方案。
曹斌指出,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阶段与日本明治维新后至1930年间相似,都面临定义问题。日本经60多年讨论,形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视其为国有与私有间的第三种形式。曹斌强调,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应多元化,随制度完善将扩大。目前,这些组织还不是完整市场主体,存在开不了发票等问题,需借合作社等形式开展业务。他认为,讨论其形式和功能意义重大且具前瞻性。
圆桌讨论一
圆桌讨论一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锦萍主持。参会者围绕“政经分离还是政经合一”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各抒己见。
温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王习明教授认为狭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公有制,不能破产,不能被成员分割,最主要的功能是解决单个农户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不经济的事,组织上不可能与村委会分离,法律上可与村委会职能分离。
浙江师范大学法学院卢祥波讲师认为在法律层面,政经分离可能是未来的趋势,但是在实践层面,政经是否真正分离可能还受各地发展阶段、地域特点、人口流动等因素影响,在短期内需要因地制宜和分类指导,无论分离还是融合都是为了乡村振兴和农民富裕。
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罗峰副教授认为中部农业型村庄的集体经济,是在国家制度框架与乡土社会结构的互动中,探索一条以保障为基、以统合为径、以稳态为目标的现代化道路。应从追求“明星村”的样板工程,转向培育一大批能够稳健运行、服务社区、富裕农民的“健康细胞”。
美国金门大学全球学院刘帅硕士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必然方向是从政经合一到政经分离。村委会承担村级治理职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于经济经营职能。明确职能划分有助于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构建充满活力的集体经济治理体系。政经分离有助于提升农村农业治理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加强反腐败监督。
杭州土生管理咨询工作室负责人、(清华大学)AIRI城乡可持续发展青年学者陈晶晶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颁布标志着新的乡村秩序的生成。“政经分离”更准确来说是“村经分离”。为了跟市场和政府部门打交道,党务、村务、经济事务职能上的分设比组织的分立更重要。从融合到分离,不同区域的村庄依照人口和产业的不同处在不同的阶段。
金锦萍教授在总结中指出过去集体所有土地的困境是所有权缺位,财产保护、利益分配都没有一个主体去承担。独立于村民和村小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公共性,恰好弥补这个缺憾。集体资产并不意味都放在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也可以保留一部分经营性资产,城乡公共服务的供给状况也会对村集体产生影响。
圆桌讨论二
圆桌讨论二由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教授赵德余主持。参会者围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以什么主体为核心”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各抒己见。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陈义媛教授认为讨论农村集体经济的主体,关键在于弄清发展集体经济的目的以及把村民组织起来。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建立利益关联机制,解决农业生产公共品供给问题。小农户不是“被组织”对象,而是可以发挥能动性的主体。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王彦博士表示,在华北平原D县案例中,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核心主体,其核心地位源于合法性与公共性。合法性根植于“统分结合”体制,党支部作为法定领导核心,公共性则因其政治属性,以服务全村、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能公平协调各方利益。判断一个主体是否为核心,关键在于是否掌握发展主导权,并真正代表集体利益。
云南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潘明珠认为新型集体经济核心主体的理论与实践存在偏差。云南作为农业大省,受地理环境、多民族经济差距等因素影响,专业合作社“小、散、弱”,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滞后。以一个乡镇基层供销社为偏远山区村民带来快递服务为例,阐释供销合作社可以发挥核心主体带动作用。
华东政法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吴高辉副教授认为不同学科有不同的视角,从公共管理学视角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主体呈现“一核多元”的治理秩序:基层党组织及其干部是领导主体,村民自治组织是协商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社是执行主体,农民是参与主体,农业公司或农产品市场是合作与服务主体。
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杨晓婷副教授表示核心主体是单核还是多核?假设是单核,其又需要哪些全备的职能特征?均值得讨论。当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产权归属、资源对接、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关键地位,使其最有可能成为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核心主体。但是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程度尚不成熟,乡村治理结构中的权责边界还需辨析。这就使得假设单核中全备的职能特征需由多个主体协同完成,在不同层面共同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
四川大学经济学院卢洋助理研究员认为从功能上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主体可以拆分为治理主体和经营主体,治理主体与经营主体在实践中可能合一,也可以分离。治理主体具有法定性和唯一性,即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核心,而经营主体则更具灵活性和多元性,可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也可以是农民合作社、企业等。
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赵德余教授总结表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核心主体的判断需从规范与经验感知两方面考量。从规范视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及村委会、村党组织等具备成为核心主体的条件;从经验视角,农民主体性决定了其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中的核心地位。在特定地理资源和社会经济条件下,党支部领导的专业合作社、供销社乃至企业等外部行动者也可能成为核心主体。核心主体的实际确定高度依赖于外部环境和村庄内外部经济资源状况。
盛会伊始,新程已启。这场学术交流的序幕悄然拉开,期待有志于“推动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界从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深入研究如何更好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者,尤其中青年学者,建构和组织学术团队,共同对这一历史性重大主题进行持续性研究,在未来继续碰撞思想、凝聚智慧,以更好推动做实做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更好坚持中国道路、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更好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城乡融合从“蓝图”走向“实景”。
文章来源:农禾之家,2025-12-1
原文标题:群思·探路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学术研讨会速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