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声音 ‖ 乡村振兴需要振兴集体

来源: 人民食物主权     发布时间:2018-02-12     阅读:2934 次
食物主权按:乡村振兴的新战略遇上了小农生产,基层无力的老问题,家庭承包经营的小生产无法适应现代化农业的发展,已经没有出路,是三权分离,经过土地流转,由资本或者大户进行规模化经营?还是强化基层集体管理重新合作化?现有的农村管理低效、官僚、无力如何才能改变?有作为的基层人才怎么成为致富带头人?根本道路在于改变农业的生产方式和农村的管理方式,突破现有框架,重新合作,重建集体,共同致富。

作者简介:智广俊,内蒙古卓资县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乌兰夫奖获得者、内蒙古自治区劳动模范,长期在农村基层从事农业科研和农技推广工作,也从事文学创作,最近出版了反映民间科学家、农民技术员九死不悔搞育种的的小说《麦颂》(中国文联出版社,2017)。

乡村振兴是党中央提出的新战略,深得民心,为农村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我认为要实现乡村振兴,必须在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上要有所突破;必须在农村管理体制上有所突破才行。这两个突破,是乡村振兴能否实现的关键所在。

一、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上要有所突破

马列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辩证关系。首先,生产力的状况决定生产关系的性质。生产力是生产关系形成的前提和基础。生产关系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建立起来的,是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它的性质必须适应生产力的状况。其次,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生产关系的发展和变革。生产力是生产方式中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经常处于变化和发展之中。与生产力相比较,生产关系则更具有相对稳定性。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生产关系对生产力有重大的反作用,它会起着束缚或解放生产力的作用,起着阻碍或发展生产力的作用。

用这种观点审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生产责任制,就得承认这种生产方式只适合牛耕时代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与机械化、电气化、化学化为特征的现代化农业格格不入。现代化农业是一种规模经营,在家庭小农生产条件下无法实施。家庭承包经营以来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人民公社时期修建的大型农田水利工程遭到了废弃,大型拖拉机等机械成了一堆锈铁,农业生产力能提高吗?一户农民分了三十亩土地,分成五六块之多,农田分割的这样支离破碎,这是古今中外从来没有过的现象,想在这种土地状况下搞农业现代化,比在麻袋上绣花都难。家庭承包经营的典型小岗村,经各级政府大量输血扶持,依然是稀泥摸不上墙,而华西村、南街村等几个转制漏网之鱼,采用集体经营却取得辉煌的成就。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就证明了这一点。我国农业生产效率不高,农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生产不出质量放心的农产品,已经表明了家庭承包经营生产模式的失败。

农业家庭承包经营生产模式的局限,没有发展前途,已经是社会各界的共识,但开出的药方有的却大相庭径。有人主张,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转让者的使用权三权分离,通过虚化集体所有权,强化农户土地承包权,促进土地流转,变相买卖土地,实现土地集中规模经营。这种方案可以行得通。但是,弊端不少,后患严重。表现在:1.把土地流转到类似美式农场主手中,或地主庄园主手中,农业生产力是可以提高的,毕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要比小农生产方式先进。但土地流转到资本手中,破坏了广大农民共同致富的社会主义基础,拉大了贫富之间的差距。2.失地农民很容易落入贫困中,加大了扶贫工作的工作量。3.政府和集体丧失了对耕地的监管权,容易造成新的土地撂荒,各地已经出现经营者一旦从土地上不能获利,就把流转土地撂荒的现象,这种现象在全国各地比比皆是。4强化了农民土地承包权,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容易产生拒绝流转承包地的钉子户,村里一旦出现这种钉子户,就搅黄了村里整块土地的好事,影响了多数人流转土地的收益。造成流转土地的不畅。5.加大了流转土地者的经营成本,抬高了农产品的价格,从而丧失了我国农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另一种主张是:强化集体组织对土地的管理权,在不违反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下,将分到农户手中的土地股份化,村组织对土地实行股份制集体管理,具体经营形式有多种多样。有华西村、南街村模式,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有塘约村模式;也有集体雇工耕作经营,村民按自家承包地的数量,分担生产费用,分享种地利益的收入。也有将集中收回的土地,集体再发包转让经营,农户分享比自个转让承包地多得多的转包费。对于那些想自家经营的农户,也不排斥,村里可以通过调整土地的方法,将农户零散的承包地调整成一块地,便于村民一家耕作,也便于村里土地整块流转,提高流转费。

显然,后一种主张比前一种方式更加合理,更加简便易行,更加有利于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总而言之,家庭承包经营形成的家庭小农生产模式必须进行改革,否则,适应不了农业现代化的要求,窒息生产力的发展,我国农业生产就没有出路。

二、必须在农村管理体制上有所突破

人民公社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根据马列主义普遍原理,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创造出来的一种农业生产经营制度。党和政府通过人民公社组织,把一盘散沙的农民组织起来,搞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取得了史无前例的伟大成就,将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旧中国,建设成初步实现了四个现代化的强大国家,为改革开放奠定了物质基础。但是,人民公社制度虽然设计的很美好,取得的成就巨大,但教训也很深刻,我们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民吃饱饭的问题,农民群众对此有所不满,人心思变。为什么会这样呢?我个人觉得,关键在于人民公社没有很好地执行《人民公社六十条》纲领的规定,政府在工作中很大程度上剥夺侵犯了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官僚主义严重,将人民公社演化成官办组织所致。比如,大跃进时代的放卫星,购过头粮,学大寨时期不计成本的上马农田水利建设工程,其中很大一部分属于劳民伤财的花架子政绩工程,这就是长官意志作怪,不顾农民意愿的典型事例。政府对生产队管理的太死板,扼杀了广大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力。

从这个意义上讲,实现家庭承包经营有其历史的合理性,有解放生产力的积极作用。但矫枉过正,不顾各地农村具体情况,不顾及各地农民的不同意愿,一刀切强制性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显然是不合适的。家庭承包经营在刚开始几年,是增加了粮食产量,但以后每况日下,粮食增产只是统计上的数据,我国粮食进口逐年增加却是无法隐瞒的真实,农民负担特别的沉重,大批农民逃避税费外出打工,村里出现了大量撂荒地,撂荒地在中西部地区占总耕地面积30%之多,这种情况至今存在,这是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出现过的现象。农村百业凋零,日渐萧条,出现了大量的贫困户,政府不得不开展任务艰巨的扶贫工作。农村宗教势力膨胀蔓延,破坏了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理想的信仰,影响到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农村出现了黑恶势力,党中央不得不部署打黑除恶。为什么会发生这样严重的社会问题呢?因为,我们治理农村的方式出了大问题,已经到了不改革不行的地步了。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一个文明成熟的村庄,虽然多数土地被地主、富农占有,有少量自耕农,多数农民属于地主的佃户和长工。但村里也有公田的存在,比如庙田、校田、祠堂田、闹红火玩意儿田、埋穷苦死人的义田,这些公田约占村里土地面积的8%。蒙古人不种地,族里还建有一群公有的羊群,其收入用于族里祭敖包。村长和族长就利用公田的收入来办理村里的公益事业。而我们的一些自称搞社会主义的人却见不得村里有公有的东西存在,一定要分光吃尽。一说搞点有关集体的事就抽筋,其胸怀见识还不如一个封建地主高。村里丧失了造血功能,还能产生内生动力吗?干部还能有效地治理村庄吗?农村还会有发展前途吗?

我在乡村工作了四十多年,在家庭承包经营头二十几年,村干部每年只有几百元的补贴,他家却承担着招待下乡干部吃饭住宿的义务,村干部要配合下乡干部向农民催交公粮、催税收、催计生罚款的责任,真是苦不堪言。后来村干部不用催缴税费了,政府每年给的补贴也多了起来。但村干部的工资补贴来自政府,与村里没有一点关系。村干部首先要为政府服务,村干部和村民关系难免会生分起来。多数村干部是想为村里办点好事实事,但他手里没有资源可用,没有资金可花,无能为力,也就只能无所作为了。

有人将土地延续承包三十年,说成是让农民吃了定心丸。对进城农民来说,他们是吃上了定心丸,他们虽然离村了,但还可以坐吃转包土地的红利。但对农业发展来说,此举没有什么积极意义,70%的进城不种地的农民拥有了土地的承包权,会对农业生产产生积极意义吗?村里种地农民也只有那么一点土地资源,他们想在农业生产上有所作为,有条件实现吗?

党中央刚宣布土地承包制延续三十年,我就在第一时间在网上发表了《农村土地承包地继续延续三十年的积极意义》一文,因为我认为,土地再延续承包总比土地实行私有化好,而土地重新由集体来经营的条件还不够成熟,只能如此。但是,我认为土地承包延续三十年,不应该只有确权到户一种形式,以股份制的形式把农民承包到户的土地收归集体,因地制宜,按照多数村民的意愿采取灵活经营方式,也是一种方法,我在前面已经提到了好几种具体经营模式。村里有些户死绝了,有的户已经在大城市落户了,村集体可以收回这部分土地,对收回的这部分土地,我建议就留作村里的公田来使用,其收入用于办理村里的公益事业。或者用来搞扶贫。

以集体股份制的形式来管理使用村里的土地资源,将土地集体所有权落实到位,村干部就有了用武之地,村子才可以焕发生机。撂荒地现象就可以一举解决。如果,将农民承包地的权益神圣化、固化了,有个别村民执意把承包地撂荒,不仅县乡政府无能为力,就连农业部的部长也束手无策,岂不荒唐。农业部说,要出台解决撂荒地的政策。不管你想出什么办法,不落实村集体对土地的管理实权,任何措施都是美丽的空话。农民把承包地撂荒了,改作非农用途了,村集体把他的承包地收回,就完事了,就这样简单。

按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城定居的农民,即使户口已经迁居城市(不包括设区的大城市),其在村里权益不受丝毫影响。中央这样安排也许有着更深一层的考虑,我在此文不想论及。但建议中央应该考虑到,进城农民与定居在村里的农民的权利和义务要有所差别才对,他们之间已经有了不同的利益诉求。比如,村里的路坏了要修,外出的农民就不想摊钱,如果啥事都要取得村里大多数村民的意愿才能成行,修路的事很可能就办不成了。而且,啥事都要征求外出农民的意见,办事成本太大,程序漫长,啥事都别想办成。村里的福利享受也应该有所差别才对。如果对实现股份制管理的土地产生的利益分配,按照定居农民、外出打工农民、户口已经迁出的农民,在利益分配上有所区别,农村扶贫任务一下子就大大减轻了,留在村里的农民充分利用村里的资源,他们的日子一定不难过,多数村子自己就可解决村里贫困户的帮扶任务。村干部有了对集体土地管理的实权,就便于行事。比如,在贫困地方,村民集体决定将村里的大部分土地转包出去,村集体就可以在发包土地时附设一个条件,承包土地企业优先雇用本村人劳动,这就为留村农民找到打工的出路。

按照毛主席在《矛盾论》一文的论述,事物的发展是内因和外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搞好农村工作,关键在于调动发挥农村内在的积极因素,培养农村内在的造血功能才行。国家对农村的投资,包括扶贫投资巨大,把这部分投资以政府投资的形式打入村集体经济中,效果一定会更好。把扶贫资金发到村集体手中,一定比扶贫单位自己使用效果更好。改变农村的管理工作,首先应该从建立村里的公有、公益事业着手,没有村集体经济的存在,村干部就难有作为。没有村集体经济的存在,村民就没有共同致富的平台。不要对基层村干部歧视,对他们求全责备,他们待遇太低,任务过重,对那些经济空壳村的村干部来说,他们往往自己掏钱接待下乡干部吃宿的,他们是以理想情怀做人的本分来工作的。村干部可是一个费力难讨好的岗位,而村干部正是农村发展的带头人。

设计良好的农村社会制度,农村才会产生有作为的人才,村镇组织才会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才能有效地治理乡村,乡村才能有规划发展的蓝图。搞好农村振兴工作,要从改变农业生产方式和农村管理方式入手,这才是根本治理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