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田|龙登高问鼎中国经济学最高奖,但其理论贡献被鄙视了

来源: 人民食物主权     发布时间:2019-08-21     阅读:2073 次
食物主权按:清华大学的龙登高教授与人合著了题为《典与清代地权交易体系》的学术论文,最近问鼎孙冶方经济学奖。老田仔细研读后发现,这篇获奖论文存在很多经不起推敲的地方。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是,龙教授认为清末中国农村的典权保证了当时以田地作为借贷抵押的农民具有赎回自己田地的权利,这一保障机制使清末农民具有了“咸鱼大翻身”的机会;而老田则在比照多篇同类文献后发现,龙教授的“突破性”学术成果只是将“具有赎回土地的可能性”硬生生地写为“陷入债务陷阱的农民们一定可以赎回自己的土地”。

总的来说,老田发现,龙教授是脱离具体史料数据进行这一理论论证的。龙教授首先抽象遮蔽掉了债务人身上的各种不平等的债务关系,人为地填平了“债务陷阱”;第二,他遮蔽掉了清末农民咸鱼翻身时必须克服的“重负”——遮蔽掉债务利息负担及其对咸鱼状态的实际影响。第三,抽象遮蔽掉了在咸鱼身上榨油“加负”的统治阶级力量(债权人)及其起作用的方式。这样一来,清末陷于债务陷阱的失地农民们就不再是咸鱼了,变成了“被相信”为有能力“回赎地权”的人了。

共产党搞土改,并非仅仅是平分地权消灭地租高利贷,而是进行土地所有权革命,彻底消除土地私有制,解放生产力。所以毛泽东领导下的共产党是动了资本的祖坟,但经济学其实就是资本经济学,其实就是动了经济学的祖坟。新制度经济学本身的逻辑缺陷,不是发奖就能够弥补的。

文章有删节。感谢老田老师对人民食物主权公号的支持!


清华龙登高教授在学术中间实现了很大的颠覆性创新,其与人合著论文《典与清代地权交易体系》已经被推举为孙冶方经济学奖的候选论文。龙教授的这篇文章,彻底颠覆了旧时代穷人很难挣脱“债务陷阱”的刻板印象,创新性地提出了“咸鱼大翻身定理”——各路债务人能够依靠典权等完备的地权交易体系保留的“回赎机制”,实现咸鱼大翻身,这样一来,债务陷阱就不再是农民破产、土地集中和农村阶级分化的强有力杠杆,而是一个切实保护农民地权的完备“经济基础”。据龙教授们说,大清朝经济基础的完备性,那是相当的可观,还能够由此促进要素流动与结合,进而提高效率和土地产出。不得不说,读完这篇文章之后,老田对大清朝的灭亡颇感痛惜,贵朝基础稳固、效率高企,怎么就那么轻易给亡了呢?有没有必要在新的基础上重建一回呢?

一、龙教授们的“咸鱼大翻身定理”与大清朝经济基础的完备性命题

仔细阅读龙登高教授的系列论文,其学术创新力度和程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完全颠覆了历史常识和学界共识,而龙教授之所以能够发前人之所未见,端赖其选择证据和解释证据两个方面有着关键创新,由此才决定性地颠覆既有的事实材料和学术逻辑。

大体而言,龙教授的学术旨趣相当稳定,除华侨华商问题之外,在土地产权方面着力真多,特别是有关贫困农民家庭负债和土地抵押方面,十数年深耕熟蓐,成果斐然。非常有意思的是,龙教授近乎甩开了其他历史场景,尽全力于借债与土地抵押方式问题,然后,由此创新性地界定了土地权属诸关系,并把这个方面的解释作为认识传统农业时代乡村社会的底色。

知网检索:龙教授及其同道多年来在小农时代的地权和借贷领域深耕熟蓐的成果有20余篇

老田水平很差,花了很长时间,反复阅读和揣摩龙教授的系列论文,最终得出一个目瞪口呆的印象:在龙教授那里,要是没有负债与抵押事务,土地产权是否还存在,传统乡村社会能否存续,都是一个老大的疑问。据说做学问,一要专业,二要精深,但是像龙教授这样的专和深——也就是做学术的强烈选择性,及其最终实现的结论创新幅度,简直匪夷所思。

在龙教授那篇被推荐获孙奖的论文《典与清代的地权交易体系》中间,关于借债与地权的相互界定方法,就极具创新性:

“典是土地收益与资本利息之间的交易,通过约定期限内的土地经营权的转让和担保来实现。……典权具有用益物权(使用与收益权)与担保物权的性能,……它与发生所有权交割的活卖与绝卖也有性质的不同。……从土地权利分层与交易的角度考察发现,地租、土地使用权、担保物权、他物权与自物权(所有权)都可以独立进入市场而单独用于交易,形成对应的交易形式:胎借、一般租佃与押租制、抵、典、活卖与绝卖,土地权利次递扩大,其交易价值逐渐增加,构成层次分明并具有内在逻辑的地权交易体系。……从历史演进的视角看,新的交易手段在民间交易需求的推动下渐次产生并走向成熟,继汉唐时期所有权的买卖与使用权的租佃之后,宋代他物权的典交易开始流行,明清时期又出现押租与活卖,至此形成交易体系。……典、活卖、押租以其回赎机制延缓地权转移交割,压缩了绝卖与高利贷性质的抵押所造成的地权交割或土地兼并的空间,有效地维护了农户保障地权的意愿。……逐渐成熟的地权交易体系,推动了生产要素的流动与组合,提高了经济效率与土地产出;同时也深刻地影响了中国传统经济的本质特征,特别是强化了个体农户独立经营及以地权为轴心的经济运行机制。”“土地流转不断扩展和深化,生产要素组合更加容易,土地与劳动力的配置在流转中更有效率。这也是短缺经济时代的中国,能够以约7%的全球可耕地供养1/4乃至1/3的世界人口的重要原因。”[1]【短缺经济这个词还能象龙教授这么用,也算是前所未闻的创新了。】

按照龙教授的说法,自汉唐以降成百上千年的发展,传统农业时代的经济基础已经相当完善了,这集中地体现在地权交易体系的成熟性方面。此种制度完善性,在龙教授看来极具优势,业已能够显著促进农业发展,以至于达到“能够以约7%的全球可耕地供养1/4乃至1/3的世界人口”的高度。

龙教授的颠覆性学术创新,揭示了大清朝经济基础内部的制度完备性,但是,为什么大清朝就那么轻易就亡了呢?这可是很有点费解。不过,老田自己就是长江边上种水稻的职业农民出身,虽然一时看不清龙教授论文的深文周纳,但回到农业和农民本色,还是具备一定理解能力的。龙教授的论文逻辑中间,有一个巨大的逻辑短路或者思维跳跃,他直接从产权交易体系完备性,一步跨越到农业产出高效率的结论,其中欠缺了起码的逻辑过渡和说明。就职业农民的常识而言,农业生产属于一个标准的投入产出问题,其生产过程完全符合能量守恒定律和物质不灭定律,龙教授说产权交易体系的完备性能够促进产出增加,那就需要一个过渡环节——产权体系如何显著地促进了农业生产过程的投入递增,正是缺乏这一过渡和交代,使得这篇论文的“玄学性”大为提高,科学性显著下降。

不过,龙教授们这篇论文对于大清朝的经济基础完备性下论断,主题过于宽泛,难于把握和深入讨论。老田这篇文章,预备把视野集中于债务陷阱问题,以观察传统时代农民破产进程,认真检验一下龙教授们推荐的“地权回赎机制”在多大程度上是成立的,而这个关节点问题恰好是龙教授多年来深耕熟蓐的领域,他认为以典权为代表的地权交易体系能够起到土地集中的“负反馈机制”的作用——也就是存在着老田代为总结的“咸鱼大翻身定理”。

应该说,龙教授正是在前人“咸鱼不能翻身”刻板印象的基础上,透过“学术研究”颠覆性地得出了截然相反的“咸鱼大翻身定理”,这是学界几十年来少有的革命性创见,值得认真学习和讨论。龙教授们自己是这样总结“咸鱼大翻身定理”的:“典、活卖、押租的回赎机制,有效维护了农户保障与恢复地权的意愿,压缩了绝卖和带有高利贷性质的抵押所容易导致的地权转移空间。多层次的地权交易体系,使农户能够根据市场价格与风险偏好进行选择,以满足自身需求,并有助于实现当期收益与远期收益之间的跨期调剂,从而促进土地流转与生产要素组合,提高经济效率。”[2]

在龙教授们的文章中间,大清朝的经济基础完备性,与龙教授们推荐的“咸鱼大翻身定理”之间,明显存在着一个相互说明和证实的连带关系,假如咸鱼大翻身定理在现实中间真个成立,没准大清朝经济基础真有可取之处。所以,咸鱼翻身的难度问题,就是学习和理解龙教授们学术创新的关节点问题,值得花大力气去弄清楚。

二、“咸鱼翻身”到底难不难:历史现实中间的“债务陷阱”问题考辩

由于龙教授的学术旨趣相当稳定,总是从借债和土地抵押事务为中心,去展开自己的学术研究,这就有了一个相当稳定的起点,使得我们能够返回历史现场去校核一下农民借债的相关问题。由于旧时代农民借债事务相当普遍,相关的观察和记载堪称汗牛充栋,我们能够极为便利地去对照龙教授叙述展开的原初场景。

在旧时代,一个农民除非到了万不得已,是不愿意负债的,不管是农民自己的经验,还是学者们的经验观察和分析,都反映了这一点。如同黄宗智教授对华北农民的记录:“一个已经在生存边缘挣扎的贫农,很容易因水灾或旱灾造成的庄稼歉收而被迫负债,甚至于典卖土地。一旦如此,他那本已贫乏的收入,便因新的债务和地租而更加缩减。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就极少有希望赎回土地而恢复原状。正如一个村民所说的:一年的旱灾,意味着三年的困境。连续二年的旱灾,则意味着一辈子的地租负担和苦难(《惯调》5,442)。贫农确实犹如一个处身于水深没颈的人,即使是一阵轻波细浪,也可能把他掩没。”[3]

黄教授的论述完全符合常识,如同人们所熟知——咸鱼很难翻身,这没有多少颠覆性的学术创新,一个农民失去土地之后,他有限的耕作成果就需要支付地租和利息,结果,就很难维持一家人的生活了,因此,一个失去了土地的农民往往不太可能组建家庭,他会成为家族的最后一人。不惟如此,黄教授还发现:“大量廉价劳力的存在,抑制了经营式农场为节省劳力而作出资本投资的动机。他们大都尽量少使用畜力,因为相对来说,畜力比人力的成本高,大量使用畜力是不合算的。”[4]

劳动力相对价格过低,阻碍了引入新的耕作方式不说,还淘汰了传统的畜力耕作,这个现象被不同的人在不同的地区重复发现过。汉代的牛耕就已经很成熟了,战国时期有了铁犁而唐代的江东曲辕犁已经相当成熟了,这些成就竟然在晚晴到民国年间竟然都被“淘汰”出去了,在尚称富庶的苏南地区亦复如此,据曹幸穗的调查:“30年代,已有许多村庄完全不养耕牛,农田耕作全凭人力,从传统的‘牛耕’返回了‘锄耕’的落后阶段。只有那些种地10亩以上的农户才养得起耕牛,从而能保持传统的生产力水平。不过,这类规模较大的农户仅占全体农户的15%左右。在新式机器动力出现之前,畜力已被挤出农耕之外。人口超量增长不但排斥机器动力的使用,而且排斥传统畜力的使用。”[5]1930年代费孝通在吴江县开弦弓村调查时,看到的就是人力铁钉耙挖田的耕作方法。

生产力水平的下降和衰退,会促成贫困的普遍化,而贫困的普遍化又会把穷人送到一个更适合盘剥的对象位置上。陈翰笙在广东调查时发现,农民的过度贫困和借债现象相当普遍,但是,在提供债务抵押品的顺序上,哪怕是典出家具农具、甚至卖妻卖子,也要保住土地,而土地成为抵押品,乃至农民的最后一个选择——而且是在丧失其他一切选择之后才会选的选择。“有的农民只是在走投无路的时候才抵押自己的土地。私产可以再置,孩子可以再生。但土地一旦失去就难以收回了。典型的中国农民把最后一条被子抵押出去之后仍死抱住土地不放。……只有极少数农民愿意卖地,大部分农民宁肯抵押,因为希望把地赎回。但是农民一旦踏进高利货的墓穴,他们往往沿着避不开的阶梯愈走愈深,出来的希望极为渺茫。广东的无地农民至少有百分之七十或八十是由于抵押而失去他们的土地的。”[6]

同样,陈翰笙的发现也没有多少创新性,完全符合常识,穷困农民到了走投无路的阶段,依然试图保持土地作为最后一线希望,但这一线希望也终归是虚妄的。原因不在于别的,农民失去了土地——也就是在失去了与地权相关的地租份额之后,他的最大生产能力就已经不足以维持生命再生产过程了,这个常识不管在华北还是在广东,都是一样成立的。

在人多地少的中国,劳动力要素价格被极大地贬低,同时土地和资金价格被极端拔高,贫困农民无论是租地还借债,都决定性地受到地主富农基于不合理相对价格而实施的过度压榨。潘光旦教授曾经在苏南考察过土改,他真切地把握到地主对农民的剥夺,其后果严重到何等程度:“苏南农村曾普遍流行一首歌谣:‘农民背上两把刀:租米重、利钱高。农民面前路三条:投河、上吊、坐监牢。’”“在封建社会中,地主阶级有权、有势又有钱。他们的钱是决不再投进生产中去的。”“在这种恶性循环的影响下,生产力的提高与发展是不可能的。为什么呢?有钱的地主不从事生产,不愿从事生产,也可以不从事生产。地主的钱是用来修筑花园了,大吃大喝了,购买土地了,埋在地下了。而从事生产的劳动农民却没有钱,因为劳动农民辛勤所得的钱,通过‘租米重’与‘利钱高’两条路子,已经变成了地主的钱。农民既然没有了钱,便不能买耕牛,不能买水车,甚至不能买一两把铁锄。”[7]租米重和利钱高,是那种扭曲的相对价格的体现,资金由此越发集中到了地主阶级手中并由此彻底脱离生产过程,而穷困农民走投无路的经济困境在经济领域中间是无法求解的,其严重后果会向政治领域扩散。

极端反常的要素相对价格,虽然有利于地主和高利贷者攫取暴利,但在另外一个方面导致咸鱼很难翻身不说,还导致不能翻身的咸鱼队伍逐年扩大,由此,经济问题转化为政治问题,革命动员的群众基础,就变得无比雄厚了。

1930年代毛泽东领着红军在江西南部干革命,还顺便去调查了一下“咸鱼数量和比例”,他在寻乌发现:“禾头根下冇饭吃”(收获季节一过交租还债之后就没有口粮)的家庭接近40%,为此陷入债务陷阱而无法自拔的家庭,着实不少,一个县府旧吏刘亮凡告诉毛泽东:“寻乌近年每年有百分之二的人家破产,有百分之五的人家半破产。”由半破产最终走向破产的是绝大多数,咸鱼翻身不是那么容易的,“‘先典后卖’,成了普遍现象。但‘田就姓大,一典就卖’,也是普遍现象,故买田与典田仅仅相差一间。”[8]

生产力水平低下,穷困境地更容易为人所趁,费孝通发现那些种地为生的农民,普遍罹患了一种病症——“土地饥饿症”:“农田不是个最有利的投资对象,所以有资本的人对它并不发生太大兴趣;可是农田却是个吸收劳力的地方,有土地,工作的机会就得到了保障。农民们有着劳力找寻利用的机会,在工业没有发展的地方,除了土地之外很少有可以利用劳力的事业,……在这辈需要以劳力来换饭吃的人才是患着土地饥饿症的人。……他们为了要保障工作的机会,土地所有权成了他们急需的东西。”[9]

真正需要土地的是穷困的种田人,他们除了种田之外没有了别的营生,只要有可能就绝对不能够失去的土地,这个难于治愈“土地饥饿症”病症,也就相应地成为富人放贷榨取的凭借,典权的制度创新——让债务人在彻底破产之前的短时期内承担更高利息率,这集中地体现了放债人的经营智慧。

咸鱼很难翻身,穷困的债务人最终大多数还是会破产的,这就会产生一种迫使放债人吃亏的不利后果。费孝通在云南调查发现,地权过手意味着放债人收益率的下降,有钱人接受穷人抵押的土地,就是出于这样的“不得已”,这是付出了收益率下降一多半作为代价的:“农民们只在生活不能维持时,才要借钱。他们是为了消费而举债。为消费而举的债,利息的高低是以需款的急迫程度来决定的,3分2的借款在农村中是最客气也没有的了。”“土地能吸引人的究竟不过是它的经济价值。土地的经济价值是有限的,在这限度之外,它就没有魔力了。……以3分2的放债利息和1分上下的农田利润比较,……资本是向着利息高的路上走,有钱人愿意放债,不愿意买田。”债权人收回债务人的抵押土地,乃是不得已而为之,“借钱给人消费,这笔债款能不能收回,就没有多大保障。……债主要预防这一着,不能不要债户把田契交出来抵押,用农田来抵押并不是说借款的用途限于作农田资本,而是债主预防债户回不出款,到没有办法时,还可以把债户的田出卖,有钱的人目的在放款,放款的结果却时常会到非收买农田不可的境地。这是放债者的末计,因为从此他将接受1分左右的利润而丧失3分利息的机会了。”[10]咸鱼翻身难,也不那么有利于富人最大化榨取的长期化,这看起来真是一件无可奈何之事,典权最终还是要转化为绝卖,放债人再也收不到高利息了,只能够收取低地租了。

依据费孝通的观察,对于有钱人来说,收益率极低的地权投资属于不经济行为,对于直接生产者农民而言,拥有地权是维持住生命再生产的最后防线。放债人收回作为抵押品的土地,意味着收益率要下降一半以上,这是不得已而为之之事。地权对于富人而言乃是“鸡肋”,对于穷人乃是“命根子”需要不计代价地维持住,这样的巨大差别,最后导致一个看起来有利于穷人的“博弈均衡”——地权回赎的可能性一直给穷人保留着,直到他们彻底丧失回赎希望的最后一刻钟。

三、龙教授是如何透过“学术抽象”构建“咸鱼大翻身定理”的

综合前人的经验观察材料,不仅债务利息率极高,而且还需要抵押品或者担保品(最常见的就是土地)。1930年毛泽东在寻乌调查时发现,借债利息最高的是“捡新谷钱”“捡新油钱”,年利率最高达到200%以上,加五利、加三利很常见,只有借公堂的谷年利较低在二分,典田债息年利二分,但欠租年利就高达三分了。费孝通在云南调查发现,借债3分2的年利息,是“最客气没有了”因为利息是根据“需款的急迫程度而定”的,但收回债务抵押品之后的收益会急剧下降,一工上田每年的净收益超不过一分。陈翰笙在河南山东产烟区调查发现,经济作物种植区的地租和利息都在显著上升,年利在50%左右。毛泽东和陈翰笙都发现,越是穷困的农户,其借债背负的利息率就越高,而富裕农户不仅借债数量少且利息率也较低。从这些经验材料出发,我们可以画出放债人的收益曲线图如下:


从这里可以看到,典权的存在,确实与穷困农民对土地的渴求有关,但首先是有利于债主,抵押品不仅可以保证债主的资金安全,而相对于卖价为低的典价,还可以避免债主的收益率下降到最低——地租年收益率只有一分而典田债息收益率可以达到二分。

上图表明,从债权人的收益率而言,绝卖处于最低端,典权可以在保障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提高收益率一倍左右,这在另外一个方面会构成债务人的沉重负担。龙登高教授则反过来解释,他说以典权为代表的“土地回赎机制”的存在,能够保障贫困农民的地权,还是一种土地集中的“负反馈机制”——穷人在他所总结的地权交易体系中间选择余地挺大的,相应地,保住地权的可能性也挺大的,见下图(龙登高 林展 彭波:《典与清代地权交易体系》,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


龙登高教授的学术创新,与前人的观察也有些一致性,例如土地作为担保品或抵押品是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要件,但是,龙登高教授成功地甩开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息支付问题,成功地遮蔽了债务人的沉重负担和负担能力问题,透过引入大批概念的堆砌,在纸面上把一种“回赎的可能”直接等同于“回赎的现实”,这才在纸面上完成这个颠覆性的学术创新。

龙教授如果想要驳倒前人的经验观察结论,从经验材料出发的论证会非常简单明了——例如提供一个“回赎的可能”最终有多大比例(有无50%)变成了现实的经验材料,显然就能够直接证实典权真能够发挥负反馈机制的功能,很遗憾,龙教授从未发布过或者找到过这样的经验数据。

依据陈翰笙在不同的地区调查所得,借债度日就是破产的开始,鲜有贫困农民能够挣脱“高利贷墓穴”的例子,因此,“高利贷无疑是推动农村阶级分化进程的一个最有效的力量”,而且,越是穷困的农户所背负的利息率也越高,债息负担也最为沉重,[11]最终促进了破产和阶级分化,而“广东的无地农民至少有百分之七十或八十是由于抵押而失去他们的土地的”。[12]按照费孝通的分析,典权的存在从债务收益看,主要是为了避免绝卖条件下的收益率谷底,因此,利用贫困农民对于地权的渴求去加大短期内的盘剥数量。毛泽东直接把典地看做是“半破产”——“田就姓大、一典就卖”,孙冶方认定从地权收益看典地应该视为“典入者的产业”。

换言之,贫困农民陷入债务陷阱是破产的先兆,以典权为代表的地权交易体系相比较绝卖而言,债务人需要承担的债息更高也更为沉重——这导致咸鱼翻身更为困难而不是相反,这些都是加快破产而不是作为“土地集中的负反馈机制”起作用的。此种“咸鱼不能翻身”的经验观察材料过多,而且还曾经广为传播并成功地塑造了人们的“刻板印象”,毋庸说,龙教授面对这样的社会现状,其“学术创新”的难度是不小的。

龙教授能够异乎寻常地得出“咸鱼大翻身定理”,显然,会殷切需要一种隔绝事实材料的新学术方法。认真总结龙教授及其同道们的“学术抽象”,可以发现:支持咸鱼大翻身定理结论的,有这么三重“龙氏学术抽象”,其中:第一重抽象遮蔽掉了债务人身上的各种“咸鱼特征”,人为地填平了“债务陷阱”之后,称之为“融通要求”,第二重抽象遮蔽掉了咸鱼翻身时需要克服的“重负”——遮蔽掉债务利息负担及其对咸鱼状态的实际影响,第三重抽象遮蔽掉了在咸鱼身上榨油“加负”的统治阶级力量(债权人)及其起作用的方式。这样一来,咸鱼就不再是咸鱼了,至少更有可能“被相信”为一个有能力“回赎地权”的人了。

第一重“龙氏学术抽象”是把债务人的身份一般化,说成是“融通要求”而遮蔽掉债务人身上的各种“咸鱼特征”。在历史现场的经验观察中间,往往是走投无路的农民不得不付出最后一个抵押品土地,由此,陷入了无法维持生命再生产的困境,这样的异常现象,被龙教授轻飘飘地“常态化”之后,界定为“融通要求”——好像借债就是因为缺钱花而已,当然,走投无路的借债也不能够说不是融通需要。龙教授把“咸鱼特征”和异常状况抽象掉之后,以“融通要求”的常态去界定分析对象,这当然也不能够说是完全说谎,姑且给予50%的较高可信度分配。

第二重“龙氏学术抽象”是把债务人承担的利息率及其实际影响遮蔽掉了,也就是说,把咸鱼翻身时需要克服的“重负”给遮蔽掉了。按陈翰笙等人的调查,一个试图保住土地的农民,往往会在付出更高代价之后,最终还是要丧失典出的土地,而且越是贫困家庭其借债所背负的额利息率就越高,穷人对于土地的执着最终不过是成就了债权人“收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的经营策略而已——穷人在最后丧失地权之前,在一段时间内会向债权人支付高出“绝卖”收益率一倍左右的债息。这样一来,龙教授的学术抽象就极大地低估咸鱼翻身的难度,其可信度肯定达不到50%。

第三重“龙氏学术抽象”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博弈中间,遮蔽掉债权人更高的谈判定位及其对地权交易体系形成的实际影响,突出穷人对土地的“饥荒”渴求,好像地权交易体系的制度变革完全是“为穷人服务”似的。

根据名教授姜义华先生的研究,在黎澍狠批完“人民创造历史”的“极左史观”之后,精英们在创造历史过程中间的作用,就已经得到了全面承认。而新制度经济学圈内,认为是统治阶级在推动制度变革以节约交易成本,创造“制度红利”归于自己,这也是一个接受度很高的结论;即便是从“博弈均衡”的制度观出发,地权交易体系也应该视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博弈中间共同创造”的结果。但龙教授硬是要逆着历史潮流而动,用极左的面貌出现把强势群体——债权人角色和历史创造地位——完全遮蔽掉,一味地突出了地权交易体系与穷人渴求土地愿望的一致性,好像这个地权交易体系天生就是“为穷人服务”的,跟富人一点关系都没有。如此偏颇的遮蔽和凸显相对照,显然是极端不严肃的,按照费孝通的经验观察,龙教授是把“付不起债息的穷人逼迫富人吃亏”的真实逻辑完全舍弃掉了,与事实的距离实在不小,在这里,也从高给予龙教授50%的可信度。

经过了龙教授们的三重学术抽象之后,结论与现实的关联度就会极度松弛,其结论与事实的关联度,最高也不会不超过50%×50%×50%=12.5%。不得不说,龙教授们的研究能力确实是高,能够轻而易举把其结论建立在仅仅与历史事实只有极低相关性——比如不高于12.5%相关性——的基础上,显然,这样的“学术研究”能够得出一切合意的颠覆性“学术创新”。龙教授们有着此等学术抽象的至高法力,在做所谓的学术研究时,无论历史事实是怎么样的,他都能够随心所欲地得出一切他想要的结论。如果还嫌不够的话,此种玩弄概念和剪裁事实的努力并没有限定于三重抽象为止境,至少在纸面上还可以一直进行下去,直至无穷,把研究结论与现实的关系降低到无限接近于零的地步,多年来龙教授就是这么干的,他在这一类问题上已经独著或与人合作发表了二三十篇相关论文。

经过这三重“龙氏学术抽象”之后,显然,文章就无法在经验观察材料基础上来展开论述了,龙教授不得不寻找一种新的论述方法,去替代以经验材料为基础的“旧”论述方式。为了较好地远离经验和现实材料而成功地展开分析,龙登高教授只好不惮其烦引入大量概念,在《典与清代地权交易体系》一文中间,他不是使用几个概念,而是同时应用至少三套以上的概念来展开论述:“地权、物权、所有权、使用权等概念,不仅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界定不一样,而且在产权经济学中也有多种解释。本文不拟陷入纯概念的争论,而是从土地权利分层的角度展开分析。……我们将其简化为三个系列:一是所有权、占有权与使用权,二是自物权、他物权与用益物权,三是各种地权交易手段。”概念太多,龙教授虽然学问不错,也极感不便,不得不加以简化:“为了便于分析,本文将自物权与所有权大体等而视之,将用益物权与使用权亦相似对待,尽管用益物权通常要大于使用权。地权泛指土地产权,包括各层次的土地权利。”[13]

不过,在研究中间通过学术抽象来无节制地遮蔽事实,并不是龙教授想要追求的目标,而仅仅只是他的学术方法。龙教授真正想要论证的是:由于这个地权交易体系的存在就“压缩了地权转移空间”,还成为传统时代地权集中趋势的负反馈机制,据以证明土改“政治口号”的错误。问题在于:龙教授的全部论文都只是向读者暗示了“有这种可能”,但历史上到底实际发生了“地权转移空间被压缩”没有,实际保住土地的债务农民比例有多高,比如有没有50%的比例呢?龙教授所有的论文都拒绝提供此种最有说服力的数据,去证实龙教授最钟爱的结论。这样一来,龙教授的颠覆性学术创新,在理论上也许会得到某些高评(例如推荐获得孙奖),但在反驳前人的经验观察材料和结论方面,就不够有力。

四、对颠覆土改的学术成绩的初步考察——龙教授真的打得了孙冶方的脸吗?

龙教授们的这篇《典与清代地权交易体系》论文,只是他们长期努力过程的一部分,这个努力过程有一个相当稳定的方向,据龙教授们自己说是要与土改政策所依据的“土地集中度判断”,展开“学术争论”。

土改政策宣传中间的土地集中度判断,源自孙冶方那一拨人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进行深度调查材料,而这也恰好是龙登高教授多年来深耕熟蓐的问题域,在很大程度上,龙登高教授的颠覆性学术创新,也是直接针对他们当初的调查结论的。如果龙登高们对了,那么,毫无疑问孙冶方他们就错完了。

龙登高们断言:“‘占人口总数10%左右的地主富农占有土地总数的70 %-80%’,《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的这句政治口号未经实证检验,但被纳入教科书,民国时期土地严重集中因而根深蒂固。……土地集中的现象被夸大,趋势又并不存在,导致以往认识误区的原因很复杂,其中重要的一点在于忽视了土地集中的负反馈机制。……多样化的地权交易形式,包括回赎机制,有效抵消了土地集中的趋势。……农民可选择租佃、典当、抵押等形式,特别是典、活卖的回赎条款,力求避免土地产权的最终转让。交易形式越多样化,越有可能降低系统性风险,这是基本的逻辑,尽管常被遗忘。……所以拥有更多的土地后,还是要租佃出去,通过押租、永佃、田面权等形式将使用权、占有权等土地权利释放出去,从而使土地权利占有不均受到缓和。……法人产权、双层地权也成为土地集中的负反馈机制。田面权使中下层农民也能够拥有土地占有权,从而降低土地占有的基尼系数。”[14]

据老田所知,刘少奇在《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中间那个著名的说法,并非如龙教授所说完全属于凭空臆断的“政治口号”,恰好相反,这个判断的依据源自1930年代的大规模农村调查和农村社会性质论战过程。依据何干之1937年的《中国农村社会性质论战》所言,地主富农占有土地的百分之七八十,是源自1927年和1934年的调查资料。


孙冶方那一拨人还是自信的,临终留遗嘱欢迎批判,现在问题是:龙教授到底批对了没有?

据陈翰笙回忆,作为1930年代农村社会性质问题论战的先期举措,大规模的农村社会调查是1929年从无锡开始的,当时无锡进步青年孙冶方、钱俊瑞和薛暮桥等人参加了这个调查,后来都成为我党的著名经济学家[15]。这些调查材料及其发表,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成为人们认识农村社会的首要依据,1950年刘少奇在《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中的关键结论,就奠基于这一波大规模的农村调查材料:“就旧中国一般的土地情况来说,大体是这样:占乡村人口不到百分之十的地主和富农,占有约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的土地,他们借此残酷地剥削农民。而占乡村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贫农、雇农、中农及其他人民,却总共只占有约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土地,他们终年劳动,不得温饱。”[16]

不知道出于何种原因,龙登高教授在孙冶方等人的社会调查材料与刘少奇的结论之间进行了切割,然后断言刘少奇(或者共产党人)只会喊政治口号,下判断毫无事实根据,兼且学术研究水平欠佳,没有看到各种负反馈机制的作用,没有能够准确剔除法人产权和双层产权等的实际影响,计算出来的土地基尼系数严重偏高。

龙教授说刘少奇等人学术水平不行,这个判断甚为草率和鲁莽,较真起来,龙教授的结论不是因为占有事实超过了刘少奇或者共产党人,而是恰好反过来,龙教授仅仅是对同一个事实转换了观察立场之后才得出了不同解读。

显然,刘少奇等人的结论,是存在着党派性的“偏见”的,这一点刘少奇和共产党人从未打算掩饰——共产党人一直宣传自己要坐在穷光蛋一边的,他本人还直白地这样说过:据最近在华东和中南地区的调查,“乡村中全部出租土地约占百分之六十至七十。富农出租土地约占百分之三至五,富农自耕土地约占百分之十。这就是说,乡村中百分之九十的土地是中农、贫农及一部分雇农耕种的,但他们只对一部分土地有所有权,对大部分土地则没有所有权。这种情况,仍然是很严重的。这就是我们民族被侵略、被压迫、穷困及落后的根源——是我们国家民主化、工业化、独立、统一及富强的基本障碍。”[17]

很显然,刘少奇或者共产党人的结论,是一屁股坐在穷苦农民那边的结果,依据这个“偏见”和立场站位角度观察——凡属农民不具有全部权属、需要付租金的土地均属于“剥削阶级占有”。而体现龙教授学术水平的权属多样化区分,最终实现了这样一个隐含的派别标准:凡属地主富农家庭不具有完全产权(包括田面权)的土地,均不能够计算在他们名下。显然,龙教授是拿着“地主富农的干净产权”标准,去反对刘少奇和共产党人的“贫下中农的干净产权”标准,而在事实层面和观察视野上,龙教授们远逊——毕竟只是孤立的学者,没有大规模调查获取数据的能力,而且在思路上龙教授们仅仅热衷于颠覆既有的定论,缺乏共产党人那种深入实际的求真精神和宽广视野。

恰好在这个问题上,孙冶方表达过明确态度:“中国的小地主和农民常由于氏族的传统观念,不愿把祖遗的田产出卖,而把它典当出去。这种典当田地的办法亦可以说是小土地所有者对自己地位之最后的绝望中的挣扎。所谓典当田地就是田主把自有田地以较低价格出售他人,而自己仍保留一个回赎的权利;普通亦称这种田权移转为活卖。但事实上,小土地所有者的这种回赎的幻想是很少能实现的。所以典出田地人在名义上虽保留着田主的法律地位,而在经济意义上,这块田已经完全不属于他了。因此在统计时,对于被典当的田地应该把它算作典入者的产业,而不作典出者的产业。”[18]看起来,孙冶方也没有颠覆性的创新认识,完全属于“咸鱼难翻身”派别,与龙教授的创新认识完全对立。

从孙冶方的解释中间,恰好可以准确甄别龙教授自认为自己比刘少奇高明的地方,到底是否属实?而土地权属是否转移,在孙冶方和刘少奇等共产党人看来,需要以地租收益归属进行校核,而龙教授则不愿意考虑这个标准——完全以法定权属关系来说明(其实依据经验材料,毛泽东在江西南部发现典田过手和不过手二者都有,以过手居多。[19]典权不过手是否占据多数,龙教授自己没有提供恰当的经验材料加以说明)。这才是双方的真正政见分歧所在,刘少奇和孙冶方均如实承认自己是站在对立于地主富农的农民一边,但龙教授的处理方式是拒绝承认他站在地主阶级立场上同时也拒绝接受“土地收益校验标准”,他自己提出法定权属关系不变是否占多数也缺乏说明材料。

假设让龙登高教授和刘少奇、孙冶方等人同场辩论的话,龙登高教授看来要批评刘少奇和孙冶方等人学术水平不行,而孙冶方等人的反批评可能会认定龙教授政治立场错误和学术两方面都不行,龙教授的文章除了堆砌概念的鲜明特色之外,各种学术抽象往往是以遮蔽关键事实的方式来完成的。而且,在共产党人那里,地权占有与收益分配是二而一的关系,两者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但是在龙教授看来,地权考察却需要干净彻底地摒弃收益校核标准——也就是说考察地权问题需要彻底剔除经济剥削的观察维度。

共产党人的党派“偏见”是公开的,而龙教授的“党派偏见”是不公开或者是不方便公开的。党派偏见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对真知的兼容性,实际上设定了学术接近真知的天花板——在多大程度上容许事实和逻辑恰如其分地去说明结论。

在共产党人的党派偏见中间,除了较好地兼容事实之外,尚能够兼容“要素相对价格”和“经济嵌入社会”等分析框架,共产党人经常批判的“残酷剥削”——其实就是土地和资金的要素相对价格高出了合理的最高上限——地租和利息高于边际收益率因而侵蚀了利润甚至工资所得额。但龙教授们刻意地从论述中间排除了这些,不得不说,龙教授们在治学中间对于经验材料和既有学术积累的兼容度,实在是远较共产党人为低。

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派非常重视产权制度,诺斯等人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中间很重视土地和劳动力两种要素相对价格的作用,及其对产权界定的影响。对照龙教授研究的问题域,劳动力和土地的要素相对价格,利息率高低也同样是决定债权债务人之间的经济剩余分配的关键,而各种地权属性的存续与创新,也显然需要结合相对价格的实际执行状况去考察。由于土地极度稀缺,其相对价格其实远高于常规地租,由此才会在实际中间出现各种超出标准地租数量之上的“押租”或者“批钱”,也正因为地租之上还存在着二地租和三地租(加上地租之和才会接近那个不合理的极端相对价格),这才使得田面权或者永佃权具有了实际价值和市场价格——此项权属可以免除地租之外的负担。同时,在传统农业社会中间,具有绝对经济优势地位的富人也无法把优势进行到底,在与穷人的交易中间百分之百落实相对价格以获取最大收益,不得不受到各种“社会力量”的制约,呈现出“经济嵌入社会”的各种景观——传统农业时代地权转移尤其要受到村落传统的各种制约。应该说,这些作为学术共识的框架,是很难在龙教授们的论文中间看到的,而共产党人的分析和观察材料中间却能够兼容这些。

借用曼库尔·奥尔森对“狭隘利益”和“普遍利益”的区分,去观察立场或党派偏见对学术再现的影响,最终会发现:一种利益越是接近普遍利益,其能够兼容的学术观察视野就越是宽广,对既有学术积累与经验材料的兼容程度也越高;反过来,一种利益越是呈现出狭隘利益性质,对这种利益的学术呈现和再现就越是不能够兼容宽广务实的观察视野。

在历史和社会阶级利益再现方面,利益的狭隘性最终会落地成为学术观察视野的狭隘性,龙登高教授之所以如此干净彻底地剪裁事实,还进行彻底的逻辑扭曲解释之,这里面没有任何别的原因,仅仅是因为此种阶级利益的正当化,很难与事实和学术逻辑兼容。要素相对价格以及社会力量对于相对价格的制约,都是传统乡村社会中间界定土地权属的首要背景。但是,我们看到龙登高教授为了达成其学术上的颠覆性创新,不得不舍弃或者遮蔽地权制度背后这两种至关重要的“经济的”和“社会的”作用,之所以存在这种视野上的狭隘性,回归到历史现场则对应着地主经济及其剥削利益的狭隘性,龙教授为了呈现地主经济的合理性,不得不舍弃学术中间业已成为共识和常识的既有积累,此种牺牲不可谓不大。

五、“龙种生跳蚤”的
历史辩证法——对龙教授们
政治上颠覆土改成绩的初步检验

龙登高教授及其同道们十数年来的深耕熟蓐,发表的成果真个不少,这一次其论文被推举为孙冶方经济学奖的候选作品,显然,龙教授的相关研究业已达到学界的最顶尖水平。遗憾的是,由于龙教授选择的立场或者视角的狭隘性所限制,老田这样一个职业农民出身且学问极差的人士,拿着初中生语文课的逻辑素养,追问一下议论文写作的“事实靠谱吗”“推理合乎逻辑吗”,就能够轻易揭穿龙教授们几十年的学术耕耘成果。这当然并不是说龙教授的学术素养连初中生也不如,而仅仅意味着:要为毫无价值的地主阶级利益及其制度涂脂抹粉是极其困难的,以龙登高教授及其同道们之能干杰出,至今未曾达到颠倒黑白的起码效果。

应该说,龙登高等人遮蔽和剪裁事实,然后搭配扭曲解释的方式,这样的历史研究都只是纸面作业,他们并不具备神仙法力深入到历史现场去改变现实,因此,这样的研究结论与历史事实的距离就无比遥远了。这样的研究是违反起码学术规则的,查阅《清华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其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第二十三条第四、五款还规定“有组织”或“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20]对照这个清华大学对学术不端的规定,龙登高的所谓学术研究因其严重背离实际且长期不懈地坚持,业已构成“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在事实和推理方面的学术不端行为,通俗滴说就是“造谣”,毕竟龙登高教授等人并不是神仙,无法回到历史现场去更改现实以吻合他们的结论,所以他们的研究方法和结论都符合谣言的基本特点——与事实对不上号。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八日

注释: 

[1]龙登高 林展 彭波:《典与清代地权交易体系》,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

[2]龙登高 林展 彭波:《典与清代地权交易体系》,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

[3][美]黄宗智著:《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1986年,第307页

[4]同上,第309页

[5]曹幸穗著:《旧中国苏南农家经济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第230页

[6]陈翰笙著 冯峰译:《解放前的地主与农民——华南农村危机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第101-102页

[7]潘光旦等:苏南土地改革访问记,载《潘光旦文集·7》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2、20-21页

[8]毛泽东:寻乌调查(一九三〇年五月),载《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43-144页

[9]费孝通:患土地饥饿症者(1940年5月19日),载《费孝通文集》(第2卷)-北京:群言出版社1999年,第439-441页

[10]同上

[11]陈翰笙著 陈绛译:《帝国主义工业资本与中国农民》复旦大学出版社1984年,第77页。

[12]陈翰笙著 冯峰译:《解放前的地主与农民——华南农村危机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第102页。

[13]龙登高 林展 彭波:《典与清代地权交易体系》,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

[14]龙登高 何国卿:土改前夕地权分配的检验与解释,载《东南学术》2018年第4期

[15]陈翰笙:《四个时代的我》中国文史出版社1988年,第50页

[16]刘少奇: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一九五〇年六月十四日),载《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32页

[17]刘少奇: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一九五〇年六月十四日),载《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33页

[18]孙冶方:论农村调查中农户分类方法,原载《中国农村》1935年,1(10),转引自《孙冶方全集》(第1卷),山西经济出版社1998年,第55页

[19]“先典后卖”,成了普遍现象。但“田就姓大,一典就卖”,也是普遍现象,故买田与典田仅仅相差一间。过手不过手二者,过手的占百分之九十,不过手的占百分之十。不过手的多半是包租(铁租),但也有法律上过手,而由原主向典主书立赁字成为东佃关系仍耕着这份田地的。这是于债主(典主)债户(田主)关系之外,再加一层东佃关系。见毛泽东:寻乌调查(一九三〇年五月),载《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44页

[20]参见《清华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经2016-2017学年度第10次校务会议通过),网址:
https://www.tsinghua.edu.cn/publish/newthu/openness/xfjsxx/clxsbdxw_201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