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资本下乡衍变为“圈地潮”
来源: 中国网 发布时间:2013-12-19 阅读:857 次
食物主权按:地方政府与下乡开发商须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建立健全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准入和监管制度,防止流转农田“非粮化”“非农化”及时纠正违法侵害农民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资本下乡,还能够丰富农中央一号文件鼓励城市资本下乡发展农业并首提发展“家庭农场”,部分企业入农出现了“非粮化”、跑马圈地等倾向。而城镇化则被部分地方政府简化成拆迁征地,损害农民利益。(2月16日《华商报》)
资本下乡是为了给农业农村的发展“输血”。长期以来,资金匮乏成为制约农业农村发展的“瓶颈”,没有钱或缺钱,办不了事,许多美好的规划或蓝图成了“水中月”“镜中花”。依赖传统的政策性拨款,远水解不了近渴,须多管齐下,引导城市资本下乡。目前,城市里充斥着相当数量的资本尤其是民间资本,投资渠道狭窄,城市资本渴望寻找投资渠道,资本下乡不失为一条好路径。资本下乡,有利于利用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的资金、科技和装备投入,引进先进的经营管理方式,加速传统农业改造和现代农业建设。对农业农村的发展和资本投资来讲,资本下乡可能取得“双赢”效应。
然而,资本下乡要打的是“农”字牌,要做足“粮”的文章。如果偏离这一方向,旁门左道,跑马圈地,热衷于从农民手中取得土地用于“非粮化”经营,资本下乡就失去了意义,有可能侵害农民的利益。曾几何时,一些地方打着推进城镇化的旗号,行“土地财政”之实,竭力取得农业用地,使一些农民失地,也失去了维持生计的饭碗,“被上楼”。由于城镇户口解决滞后,难以得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与社会保障,维持生计成了问题。因而,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千万别把资本下乡的“好经”念歪了,变成了大规模拆迁征地的“圈地潮”。地方政府与下乡开发商须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建立健全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准入和监管制度,防止流转农田“非粮化”“非农化”,努力避免下乡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与农民争夺耕地经营权,及时纠正违法侵害农民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与种植、养殖的传统概念不同,现代农业是一个多元化体系,观光农业、休闲农业、生态农业都是其组成部分。而发展这类产业,离开资金支持是不可能的。实际上,企业资本在这些领域已经有了很多尝试。如乡村游景点已经在上海市郊遍地开花,每个区县都出现了数十个大小不同的农业旅游景点。沪郊乡村游的蓬勃发展,很大程度上都是企业资本下乡的功劳。
乡村游项目的兴起,让我们对现代农业功能的多样性有了点滴认识,那就是在实现经济产出的同时,还兼具满足居民休闲需求、传播地方特色文化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功能。
当然,企业资本下乡,也有不务“正业”的。
有些企业打着资本下乡的旗号,将项目建在农村,但与农业生产全无关系,利用政府扶持“三农”优惠政策,将本应用于发展农业的土地,以开发农业的名义用来搞房地产建设,比如建别墅、高尔夫球场等。
也正因如此,有人呼吁,必须叫停资本下乡。于是,在资本下乡方兴未艾之际,关于其利与弊的争论也日渐激烈。
正方认为:农业是天生的弱质产业,承受着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初级农产品的附加值不高,农民自身实力有限,即便有政府财政的支持,也难以改变天然弱质的基本特性。在这样的资金输入格局下,雄厚的企业资本的介入,将起到重要的战略性作用,小到专业农业合作组织的建立,大到产业化的形成,都离不开企业资本的支持。资本下乡将有力推动传统农业形态发生质的改变。
反方认为:企业资本进入农业领域后,农业除面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外,还将面临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农业发展的不确定性因此而大大增加。
笔者以为,资本下乡,立足点应放在有利于农村发展、农业增产、农民致富上,政策的设计、执行、监管都要以此为标准。企业资本与涉农金融机构的资金和财政资金性质不同,强烈的盈利冲动会增加其“打擦边球”或“挂羊头卖狗肉”的几率,甚至损害农民利益。这是资本下乡过程中必须坚决杜绝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