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需要分类展开

来源: 原创     发布时间:2014-10-01     阅读:808 次
食物主权按:珠海在“港珠澳”大桥2016年竣工以后,将会迎来城市化建设的新阶段。为此,就需要不断增加城市发展的建设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要真正与珠海的“科学发展”结合起来,要真正推动“生态文明示范市”的建设。


      101日就要实施的《珠海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试行)》是一种新的探索。它打破了过去单一的国家征地格局,对保护农民权益、繁荣土地市场有其积极意义。但是,按照《宪法》精神,农村建设用地在没有转变为城市建设用地以前,仍然是农地性质。它主要是服务于本地的农业经济和农民生活。如果都可以直接上市交易,就意味着使用性质的转变。一些地段的地价将暴涨数十倍不止。这种“财富”的从天而降,将可能引发珠海农村的“海啸式”的变化,是“福”,是“祸”,一切都不确定。

      珠海在“港珠澳”大桥2016年竣工以后,将会迎来城市化建设的新阶段。为此,就需要不断增加城市发展的建设用地。这是这座城市竭力推动集体建设用地上市交易的大背景。但是,城市的发展与农村的发展并非对立的关系。更非“零和博弈”。一些城市曾经把城市发展与农村对立起来,只看到农地、农业在经济上“落后”的一面,最后干脆彻底消灭农村。把所有的农地都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典型如深圳、东莞。但这并非城市发展的上上策。这是因为农地还承载了除了“财产权”以外的多种重要的功能。比如生态功能、环境功能、粮食安全功能、文明遗产功能、旅游功能等等。这些“财产权”以外的功能,是一种城市发展的重要的、必不可少的公共环境与资源。有之,则城市至少可以有良好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毁之,则可能环境恶化,自然灾害频发,经济体陷入脆弱。因此,农地确实具有一定的“保护区”性质。应该得到各级政府科学的规划和保护,而不是只管推向市场。任由市场去发挥“决定性作用”。在这方面,苏州市在2011年以“湿地”名义立法保护辖区内的104万亩水稻田,就相当有远见。 

为此,珠海在城镇化的迅速扩展过程中,就需要利用好这种“后发优势”。十分谨慎地区分、处置好农村不同性质的集体建设用地。为城乡协调发展探索出一条更好的新路。

 

第一、“城中村”的建设用地。城中村的建设用地,可以泛指随着城镇化,将来都规划为城市市区的建设用地。在性质上完全改变了农地性质,与城市的其他建设用地没有区别。这是最可行的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在政府的城市统一规划下,扣除掉公共设施用地、绿化用地、集体留用地等,都可以作为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交易。城中村,可以由此顺利融入城市。村民乱搭乱建的“握手楼”、“贴面楼”可以得到根本的改造。城市将会获得巨大的整体性效益。同时,农民在“同地同权”的原则下,也可以获得应得的收益。这些收益,足以满足一个村民平均的“市民化”需求。但这类建设用地入市,往往都是农民获利太多。甚至一夜暴富。在“珠三角”的深圳、广州,不少城中村就是如此。这是需要谨慎处置的一个方案。原则上,城中村村民,不应该享有入市后的全部收益。因为这种农地的“增值”是全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这个道理孙中山先生早在100年前就预见到了。所以他提出了“涨价归公”、“地利共享”等解决原则。因此,珠海在探索这部分建设用地入市时,需要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处置好土地交易过程中的价格、税收、收益分配、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游戏规则。既要充分保障农民权益,但也要避免食利阶层、暴利阶层的迅速形成。

 

第二、近郊农村的建设用地。城市永远有近郊。在地理上,城市化不可能一直持续下去,消灭掉所有的农地。深圳市消灭掉辖区的所有农地,现在得陇望蜀,将经济发展寄希望于惠州的农地。这种粗放模式很不可取。因此,城乡总体规划非常重要。它一方面需要从长远出发,处理好城市建设用地与农地的比例。另一方面,还不能让城市近郊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近郊的集体建设用地,部分是服务于城市,部分是服务于农村。这是一个中间地带。集体建设用地需要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具体明确各块建设用地的性质、用途。让市场、农户、政府都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如此,才可以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整体效率。用于城市服务的建设用地,可以“同地同权”,参照“城中村”的办法,直接上市交易。这有助于盘活农村的集体资产。但是,村庄里一些服务于农村的建设用地,如农产品储藏、加工、物流等,原则上就不应上市交易。要留给村庄务农的村民使用。因为这部分建设用地,是属于农地的一部分。如果以“财产权”方式上市交易,变换了“用途”,则可能破坏掉农产品的必要加工、流通场所,让务农的农民的生计雪上加霜。

 

近郊农村,不能成为市区与农村混乱不堪的“隔离带”。这是很多城市在城市化的过程中未能处理好的一大难题。

 

第三、远郊纯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规划,这部分远郊农村不属于城市,则必然属于农村。因此,其建设用地,就应该是农地整体性的一部分。是基本服务于村庄农业及其附属经济的发展的。比如,用于农产品的储藏、加工、物流,或用于村庄旅游业的发展。有的可能还用于农地“多功能”的研究、教育。村庄有了良好的农业生态环境,且加工业、旅游业发展起来以后,农民就可以稳定地就近发展各种兼业。收入会迅速增加。福祉就可以不断提升。他们就可以安心在村务农、生活。就会“有恒心”。村庄的农地,包括耕地、山地、水面、湿地等资源就可以在稳定的经济平台上得到很好的保护和建设。农地的各种公共的多功能目标就可以实现。所谓“幸福村居”主要是指这部分。“村居”显然是真正的务农的农民在农村的住所。如果允许这些村庄的建设用地也无差别地自由交易,在短期内似乎可以增加部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但长期看,农民将失去“恒心”。村庄农地、农业的整体性将会迅速消失。一个土地用途杂乱无章农村,一定非城市之福。

 

总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要真正与珠海的“科学发展”结合起来,要真正推动“生态文明示范市”的建设。这方面,珠海需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但也需要谨慎探索、避免机会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