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区农地经营权入市流转方式观察

来源: 中国乡村发现     发布时间:2014-11-16     阅读:904 次
食物主权按:当前农村地区土地经营权流转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农民自主流转、社会中介流转、乡村组织主导流转、农民股份合作社对内对外流转。各式流转方式的兴起,建立了或公开或隐蔽的土地市场,这或许会促进中国农业走向资本主义化经营。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分散于千家万户的小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以何种方式进入公开市场,此前见之于文字的资料较少,现将湖南远郊农村跟踪观察的情况报告于后。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在农民群众中,政策文本所称“承包经营权”,有理解为承包得来的经营权的,也有理解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及其隐含着的所有权等多个概念的,本文所称流转是指承包得来的经营权的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几乎与家庭承包制同步产生,经过30多年的实践,已经探索了多种流转方式。

  

  农民自主流转。即由在村耕种的农户与外出不耕种的农户互相协商成行,大多在近邻和亲友之间,一个招呼或一个电话,口头契约,时间一年一定或一定多年,收益所得约定俗成,一般是承包户得到政府补贴款后不再收取租金,农业补贴转化为地租,也有的连同补贴款都让给耕种户,分文不收,只保留承包的地权,流转范围一般在土地集体(原生产队)内部进行,也有个别超越土地集体而延伸到外乡外村的亲友,但耕作半径一般以早出晚归“走耕”为限。自主流转的路径可概括为“农户——农户”,原动力都是农户。

  

  目前,以家庭为单位,通过自主流转获得的土地规模,一般是家庭自有承包地面积的倍增,多的户达到数十亩直至中国式家庭农场定义的耕种规模。农民自主流转面积占流转土地的总面积,以县为单位达90%以上,在一些远郊农区特别是人多田少、人口外出多的山丘区农村,整乡整村都以农民自主流转为主。

  

  农民自主流转的弱点,一是土地市场的规模囿于“村级土地市场”,难以延展。二是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的关联度极大,达到家庭农场定义所要求的土地规模速度较慢,经营规模的扩在要滞后于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三是由于接耕的农田一时难以达到务工经商的劳动收益,“铁打的承包制,流动的作田人”,职业农民队伍成长缓慢。四是随着代际更替,转移进城家庭农村土地权益的维护遭遇新的困境,因这是另外的话题,暂不展开。

  

  从发展前景看,农民自主流转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的天作之合及其与工业化、城镇化共同作用的结果,农户既是所有者集体的成员,也是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具有农民作主、简单易行、成本(生产成本和行政成本)低廉的特点。在坚持农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随着城镇化进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增加,农民自主流转,仍将成为农村扩大经营规模所需土地的主要来源,规模也将不断扩大,直至一个或邻近多个土地集体的土地转由一至几户耕种,人们所期待的职业农民也将应运而生。

  

   社会中介流转。即由农业生产服务、农产品加工等龙头企业及城镇工商企业等,依靠政府鼓励流转的额外奖补资金和乡村组织的权威,出于销售农用工业品(如农资)、农产品加工原料的来源等多重目标,以较高的租价即正常补贴加额外补贴,如每亩年租400元以上,经由县乡党政组织和村级自治组织,将转移进城的农户不耕种的承包地,特别是地处平原水肥交通便利的优质农田,整合连片或基本连片,通过契约形成企业的核心基地,其地理范围,跨村跨组直至跨乡镇。有关企业还会付给村一级工作人员一定的工作经费,村组虽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中介,笔者按其职责和运行程序置于中介之列,今后是否会形成具有完整意义的土地流转公司或土地银行等土流中介组织,还待实践的深入和继续观察。社会中介流转的路径可概括为“经营者——中介——农户”,原动力在于经营者。

  

  社会中介流转的方式吹糠见米,快速延长经营链条,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增加资本收益,作为乡村组织,处于第三者的中介地位,能办则办,办不了拉倒,回避了与农户的直接矛盾。但也因其先天不足,来得快去得快,难以持续。

  

   乡村组织主导流转。即由乡村党组织和村级自治组织出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组织领导职能,直接利用鼓励流转的额外奖补资金,经土地集体或土地集体成员的多数同意,将转移进城农户承包而不耕种的地处平原水肥交通便利的优质农田或河、湖、水库历史上非税的滩地、消落区等土地,整合连片或基本连片,以较高的租价,一般是正常补贴加上额外奖补,如每亩年400元以上,通过协商,集中流转给新组建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使用时间为一年一定或一定多年,契约为凭,地理区划上一般在乡镇范围之内,乡村组织主导流转的运行路径可概括为“乡村组织——农户——经营者”,原动力在乡村组织。

  

  乡村组织主导的流转,满足了农业规模化商品经营的需求,引进试验了世界现代农业的一些经营理念和作法,快速扶持了一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可谓显效快速,立地成佛。但也因为一些矛盾集中于乡村组织及种种先天不足,难以避免来去一阵风。

  

   农民股份合作社对内对外流转。即通常理解的,将土地集体转制为农民股份合作社,赋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决策者宣示的目的是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明晰产权归属,完善各项权能,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这一地制及其派生的流转方式,对于城中村、城边村和大量集体所有制市镇的意义十分重大,也正在试验中。但对于农区农地农用而言,已有的实践,如以土地集体为单位整体转制为土地合作社,还是由农户个体参与的土地合作社,都很难为实践所接受。

  

  在对上述各种经营权流转方式的讨论中,有的认为,上述乡村组织主导流转与社会中介流转,在运行路径上并无差别,都是经营者、乡村组织、农户三者之间的关系,无非是你在此把乡村组织置于社会中介的名份之下。但笔者认为,无论是实质还是运行方式,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其一,现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是人民公社解体后由原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整体转制更名而来,村组两级组具有土地所有者组织的性质,具有管理本集体土地的权能。据国家有关部门196210月的统计,全国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队达7161617个,占基本核算单位的98·99%,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41618个,占总数的0·8%(罗平汉著《人民公社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版)。换句话说,现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中的多数实际上具有土地集体的性质,而且就远郊农区而言,土地集体组织(或称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也没有完全分置的经济基础。因而其组织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质上具有土地所有者集体自主流转的性质,而社会中介组织则不具有这种权能。其二,因此,乡村组织比社会中介组织具有更大的权威和稳固性。其三,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随着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的扩大,必然会有一些土地集体(生产队)的成员全都转移进城,乡村组织就必然要担负起土地所有者集体的管理职能和经营职能。由乡村组织直接管理农民承包而不耕种的土地,这是农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制度的题中要义,也是农业现代化的中国特色。

  

  综合分析上述各种土地流转方式,可以看到,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的前提下,农用地入市,要坚持农民自主流转和乡村组织主导流转为主、多种方式共存的方针。对此,各级农业政策执行机构和智库都要有清醒的认识。

  

  (作者刘放生为湖南衡阳县委宣传部退休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