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资本清场:中国圈地运动速度、面积均超越英国(下)
来源: 三农中国网 发布时间:2015-03-10 阅读:1762 次
【摘要】1990年代以来席卷中国的征地拆迁浪潮,实质上是一场史无前例的大清场运动。从开发区建设到城市的扩张,从“撤村并居”到“土地整理”,都以消灭农村、驱逐小农为归结:迄今已经吞噬了8300多万亩耕地、清除了至少140万个自然村和1亿2700多万小农。这场运动尚未结束,但是就已知的结果来看,它很快就达到了“英国的一切剥夺方法的顶点”,比英国的圈地运动更为暴烈和迅猛。而从推动大清场的综合动力来看,它不同于“农业革命”的技术需求,也超越了“原始积累”的初始需要,包含着由极端的发展主义催生的“贱农主义”和城市信仰,因此也表现为又一场文化意义上的“大革命”。这场革命不仅使中国社会充满了暴戾之气,也具有显著的反自然的特征。
四、 强制性和暴力
必须承认,在每年涉及数万个村庄和数百万农民的清场运动中,的确有“和谐征地”、“和谐拆迁”,形成所谓“双赢”乃至“多赢”的局面。这类局面的出现有两个必要条件:当地农民已有稳定的非农就业收入,征地不会影响其生计;政府和主政者不是过分地蛮干或与民争利,较优惠的补偿条件能足额兑现,而农民在征地—拆迁后收入提高、生活改善。少数因征地—拆迁而“一夜暴富”[22]的案例反映了这类状况。也正因如此,在那些土地的潜在商业价值较高的大中城市郊区,一些农民会欢迎征地、盼望拆迁。
但是,要满足上述条件并不容易。关于征地—拆迁制度及其实施过程的诸多研究(周飞舟,2007;蒋省三,刘守英,李青等,2007;韩俊,2009; 杨帅,温铁军,2010;叶剑平, 田晨光,2013)证明:征地通常是单方面的“公告征地”,甚至是临时通知,缺少基本的协商程序,也并不以被村民的同意为前提;补偿条件通常较低且发放延期,而原本较低的标准在执行中又会遭遇“腐败”和中国式的“关系”,前者意味着政府机构和村级组织的截留,以及个中人的中饱私囊,后者则造成“有关系”者可以获得较多,最终到达一般小农手中的补偿款难以保障他们日后的生活。
这就意味着,征地—拆迁经常是蒙蔽、压榨和盗窃的过程,在政府与农民之间和农民内部表现出双重的不公正。它自然不可能得到农民的积极顺应,强制和抵抗也就因此而生。用新闻报道常用的表述,就是“强征”、“强拆”,“暴力征地”、“暴力拆迁”,乃至“血拆”。
1、清场手段,或暴力的形式
强制性首先表现为不可拒绝性。可供农民选择的唯一选择是要求尽可能多一些的补偿,而不是对征地—拆迁的决定本身表达异议。其次表现为短促严厉的期限:必须在某月某日之前完成,否则“强制执行”——没有必要区分它是“行政强制”还是“司法强制”,因为在21世纪的中国,司法仍然属于行政。
当然,作为直接暴力的强制执行,并不总是在一开始就出现。最初是“动员”或“思想工作”,靠的是基层官员和村干部,也会有村民的有公职的亲友出面。后者是潜在的株连对象(“说不通就别来上班!”),这种连坐制被赋予一个有伦理感的名称:“亲情拆迁”[23]。而作为恩威并用和离间的手段,政府会对“大限”到来之前签字同意者施予“奖励”,超过时日则有相应的惩罚。经过一轮或数轮的动员之后,大部分人会签字同意。
不同意者就成了“钉子户”。与已经被污名化了“钉子户”经常并存的,是整个村庄或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抵制。强制手段开始运用,有两项调查显示了它的普遍程度。一是2011年实施的一项涉及17个省区662个乡镇的大样本调查结论:自1995年以来,43.3%的受访者经历了至少一次征地,其中17.6%的人表示政府采取了强制手段(叶剑平,田晨光,2013);二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江苏吴江、山东滕州、四川双流和北京市朝阳区的39个被征地村庄的调查,有36%的村庄发生过相关暴力事件(韩俊,2009:25)。将这两项比例与每年涉及数万个村庄、数百万农民的征地—拆迁联系起来,能够察知暴力发生的绝对数量。
强制手段和暴力的形式种类繁多,经常混用。包括公检法司在内的整个权力体系会被动员起来,断水、断电、断路成为杀手锏,“妨碍执行公务”、“扰乱社会秩序”、“阻挠工程施工”之类的的官方说辞都是抓捕或拘押的直接理由,无照经营、偷税漏税,乃至于“违反计划生育”之类的曾经的“劣迹”,也会被翻检出来,成为逼迫就范的手段。
清场队伍的庞大和准备之周详,是组织性暴力的集中体现。针对单个“钉子户”的行动可能就达上百人。比如,在江西省宜黄县政府针对某位“钉子户”的“强制拆迁工作方案”中,总指挥和第一副总指挥分别为该县的县委副书记和副县长,参与者有公安、城管、法制办、公证处、医院、县拆迁公司等十多个机构的185人,其中还包括当地电视台的记者;而整支队伍又分为“外围警戒组”、“拆迁清场组”和“现场处置组”,其中“先将人员清理出场”是关键[24]。针对整个村庄或多数村民的行动则可能多达数百人至数千人,比如,2004年郑州师家河村征地案出动了500多名防暴警察;同年的陕北榆林三岔湾征地案中“1600多名真假警察”由市长率领前往实施;2010年针对武汉市黄陂区后湖村的“拆违”行动出动了2000多城管人员;在2005年广东汕尾东洲坑村的征地案中,聚集了2000名左右的武装警察和防暴警察;而佛山市南海征地案,针对8个村庄出动了各种人员4000多人和200台车辆(包括8辆消防车和救护车),并由预备役人员对进出路口重重把守[25]。
庞大的阵势足以震慑住小农,其行动状况会被官方媒体斥责为“如鬼子进村”。值得玩味的细节是,不少“进村”行动是在夜间或黎明前进行,如师家河征地案、榆林征地案、南海征地案,以及广西北海市的一次强拆行动:数百名防暴警察“于凌晨5点将睡梦中的村民铐上拖出家门,然后搬东西、拆房……”。这当然容易引起激烈抵抗,但力量对比不可能均衡:榆林征地案中有30多村民被抓捕、50多农民受伤;在2009年湖北省大冶市石洪甫村的征地案中(1000多亩土地被征占,800多年的“太公坟”被强行迁坟),100多名村民被打伤。而激烈的抵抗使“开枪”被解释为必要措施,如榆林征地案、师家河征地案(“警方动用了催泪瓦斯和霰弹枪,造成30多人中弹,6人重伤”)、汕尾事件(“执法干警被迫鸣枪警告,造成多名东洲坑村民‘误死误伤’”),以及2008年的云南孟连事件,2012年的辽宁盘锦事件。最著名的当然是四川汉源事件,因参与民众超过万人,最后由军队收场。
有一类行动者尤其要注意。这就是“黑社会”分子,或者令人想到他们的人物。
关于这类角色在中国的圈地运动中的表现,从最近披露的“刘汉集团”的成长历程,可知其早在1990年代就深度参与清场行动(刘的部下曾打死一个抗拒拆迁的农民),新世纪以后则有了明显“提速”[36],活跃在众多的征地和拆迁现场。他们常被描述为“社会闲散人员”、“不明身份的人”、“穿迷彩服的人”、“光头党”、身体“刺龙画凤”的人。但实际上大多属于专业的拆迁公司、房地产商或其他要靠暴力运行的企业的雇佣者,也有可能是临时召集的乌合之众。他们可以简单地召之即来,因为中国社会历来不缺少靠充当打手谋生的人群,而最近的二十多年则造就了它的庞大的后备军。策划者和召集者可能是拆迁公司或相关公司的老板,也会有乡村组织的负责人,乃至于市、县、区的主政者。前者如邳州征地案中的村支书(于2010年1月组织200多名“社会人员”暴力征地,将一位护地的村民刺死),以及平度事件中的村支书兼村主任;后者如河北定州事件中的市委书记和风——在他的授意下,来自北京和石家庄的260余名“社会闲散人员”携带猎枪、钩镰和棍棒,于2005年6月11日凌晨突袭绳油村村民,造成6人死亡、48人受伤,其中8人成为植物人。
作为专业的暴力承包商——较文雅的表述是“征地-拆迁业务的委托代理”——,黑社会可以使用独特的手段,从而具有独特的威慑效果。诸如跟踪和夜间恐吓,打砸门窗和泼洒秽物,扎破车胎、燃放鞭炮或开启高音喇叭,骚扰目标人物的未成年子女,甚至投放毒蛇或送上花圈、棺材。省却这些麻烦的手段是直接谋杀。根据目标人物的多寡,他们出动的规模也从数人到数百人不等。他们可能是独自行动,也可以威严地汇入政府的队伍。对于这种公然的合流不应该表示惊讶,当基层政权的“灰化”和“黑化”成为公开的秘密,地方官们确实不需要再遮掩,相反,他们恰恰需要借助于“黑社会”的威势。
2、被驱逐者:上访、自焚和“群体性事件”
被驱逐者并不总是被动的。他们会想尽办法争取更多一些的利益,或者使被剥夺的程度降低一些。当反复的交涉无法达到有限的或并不过分的目的,他们会转向控诉,或者求告:向新闻媒体投诉,到省城或京城去上访。根据于建嵘等人对CCTV“焦点访谈”栏目2004年1-6月的观众电话声讯记录的统计分析,反映土地问题的就达15312件,占三农问题诉求量的68.7%(于建嵘,2005)。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07)对17个省区2749个村庄的调查显示,有上访村庄的比例为28.9%,其中约40%的上访反映的是征地问题,而在圈地—拆迁行动更频繁的东部地区,两者的比例都更高。
由于信访制度本身以及它所从属的体制的缺陷,尽管所有的上访者都侥幸地盼望能有奇迹降临,但上访被普遍证明是不仅无效,而且危险。它损害了地方政府的声誉和官员的利益,加上“维稳”的需要和“信访否决”机制的压力,上访者极容易遭到二次打击。那些“屡教不改者”会被治安拘留或“劳教”,也可能关进“信访学习班”、“非正常上访训诫中心”之类的机构,乃至于送进精神病院——据报道,对于地方政府送去的“疑似精神病患者”,医学鉴定的结果是“百发百中”[26]。
眼见老套的控诉无效且容易招致新的摧残,被驱逐者必须想出新鲜的方式,以便在神经麻木的信息时代吸引视听、引起关注。比如在房顶插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甚至美国的国旗,比如到一些敏感的场所“集体自杀”。后一种形式的近期案例,有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的12名农民于2013年12月10日在北京前门附近集体喝农药自杀,以此显示4年多的上访无效;进而有江苏省泗洪县的7位农民于2014年7月16日在中国青年报门前喝下农药——根据其现场遗留的诉状,他们中的数人曾因反映拆迁问题而被当地政府关进“黑监狱”。然而,类似的“表演”性举动可能只有短暂的轰动效应,舆论的压力只对那些还在意舆论的权力者有效。
在多方参与和多种形式的围剿中,大部分“钉子”将会被清除。而在清除的过程中,总有一些人无法承受,他们的精神状况恰似笼中困兽或热锅上的蚂蚁。“无路可走”、“活不下去”,乃至于“拼了!”的绝望情绪,使得“好死不如赖活着”的文化传统开始失灵,死亡的必要性开始压倒活着的价值和意义。两种极端却又常见的方式会被计划,或者在难以遏制的情绪中自动浮现:自杀,或者“同归于尽”。其中的一些堪称“刚烈”的人们,会选择一种惨烈的形式:自焚。
在所有的社会和文化中,自焚都是令人震撼、难以接受的“解决”方式。直面这种事件本身是令人痛苦的,太多的案例则会挑战研究者的承受能力。但是,回避这类事件将无法切实地体悟马克思为英国小农写下的那句著名的墓志铭:“对他们的这种剥夺的历史是用血和火的文字载入人类编年史的”(马克思,2004:822)。
就目前掌握的案例来看,征地—拆迁酿成的第一起自焚事件,是2003年8月22日南京市玄武区邓府巷的一位残疾人士翁彪在该区拆迁办自焚。三个星期之后,安徽省青阳县城西村的农民朱正亮,在和妻子一道上访北京期间,于天安门前的金水桥畔点火烧身。为了房子被强拆且补偿低廉,这位43岁的农民曾经5次上访,但都没有结果,而在最后一次进京之前,他“经常一个人坐着发呆、流泪”,多次透露“不想活了”。
两起惨剧曾经令举国震惊,也促使对拆迁制度的反省,但依然有更多的后来者。无法获悉迄今为止究竟发生了多少起自焚事件,官方可能也没有详细统计。根据我所收集的案例,仅在2010年就有10起,其中包括江苏省东海县黄川镇陶兴尧-陶会西父子(分别为92岁和68岁)自焚案、江西省宜黄县凤冈镇罗志凤-钟如琴母女连同其大伯叶忠诚(79岁)自焚案;而在江苏一省,自翁彪以来可以检索到15起。当然,由于地方政府已经形成了对此类敏感事件的“脱敏”能力,加上信息时代的信息泡沫本身具有遮蔽效应,相信有不少事件已经被遮蔽。对已知事件的详尽分析需要更多的篇幅,这里只进行简单提示:在21世纪的中国,以自焚方式来表达绝望和最严重的抗议的频率,以及人数,至少超过中国历史上的任何一个时期,包括它曾经遭受侵略和暴君蹂躏的时期。而这不只是由于汽油和打火机的获得更加容易的缘故。
当然,衡诸“现代社会科学”的标准,也许不应该用这种极端的“小概率事件”来描述暴力,尽管它理应属于重要的社会指标和政治指标。那么,就让我们借助于另一个更有代表性的指标,来观照暴力的频发现象。这就是“群体性事件”。
按照公安部一位权威人士的解说,群体性事件包括可以演化为暴力事件的集体性的上访、静坐、游行、非法聚集、罢工、罢课、罢市,和属于暴力行为或与暴力行为密切相关的堵塞交通、冲击党政机构、殴打政府或相对方有关人员、自残、打砸抢烧,以及“其他的行为方式”(陈良咨,2011)。这里的“其他”方式显然应该包括直接阻止征地和拆迁。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数量属于国家的核心机密,无法详细了解它二十多年来的具体演变和构成状况。但是从有限的信息滴漏中,能够看到它的大幅度增加趋势:从1993年的8700件上升到2003年的5.85万件,两年后接近10万件,2011年则超过18万件。
相关报告没有提到有多少事件发生在农村,较稳妥的估计是50%~70%。进而,关于农村征地—拆迁引发的事件,2006年有报道引述“有关部门统计”透露,“因征地引发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已占全国农村群体性事件的65%以上”[27],陈锡文则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7年初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农村抗议事件的50%以上是由强行征地造成(梅东海,2008)。假定全部事件的50%-70%发生在农村,其中的50%~65%又是由征地—拆迁引发,可以推算出它在几个年份的大致数量(表7)。
关于事件中的暴力冲突和伤亡情况,目前掌握的只有2005年的数据:由地方党政机关、公安部门、武警部队与“群体”发生冲突事件2171件,造成6107人伤亡,其中发生在乡村的1744件、伤亡4383人,分别占总量的80%和72%(张淳翔,2007;王信贤,2014)。假如同样按照前述“65%以上”的比例推算,那么,在当年,农村征地-拆迁引发的群体性暴力冲突可能超过1100起,造成的人员伤亡则接近3000人。要强调的是,这不包括由拆迁公司或施工方与农民造成的少人数但更为常见的暴力冲突。
不过,如此规模的群体性事件、暴力冲突和人员伤亡状况,除了显示大清场运动的对抗程度和范围之外,并不能因此说它有多大效果。相反,事件的此起彼伏恰恰说明它效果有限。原因在于,这些事件都是孤立散发的,具有明显的孤岛效应(island effects),没有形成地区性、全国性的运动。实际上,迄今未能发现有跨越乡镇和街道范围的行动,数个村庄的联合也极为稀少,看不到同声呼应。在“组织起来”受到高度警惕和严密控制的格局中,缺乏组织的群体行动不可能串联到一起。因此,亿万小农只能独自面对他们共同的被驱逐的命运。
3、地方政府的暴力倾向
大规模、高频率的暴力冲突并不是自动发生的,它与地方政府的暴力倾向直接相关,甚至是计划和选择的结果。
在反思为何有大量的“血拆”案件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2001年的修订被认为是重要原因,批评者指责它“使地方政府站到了利益一方”,被拆迁人的权利被进一步弱化,中国进入“血拆”阶段[28]。但实际上“血拆”阶段的到来是在该条例的修订之前。已知最早的血拆案发生在1997年的上海:针对乌鲁木齐中路的少数“钉子户”,“动迁组故意放火烧死两个麦琪里的居民”(陈鸣,2010)。这表明,固然要看到一部“恶法”的推波助澜作用,但更需要考虑“权大于法”这一核心症结,从而降低对于通过任何一部法律包括宪法的“完善”来保护被驱逐者的期待。
事实上,暴力征地—拆迁高歌猛进的过程,恰恰也是相关法律条文不断“完善”、农民或“人民”的权利被不断强调的过程。比如,2002年8月颁布、翌年3月付诸施行的《土地承包法》,2004年3月的“人权入宪”(“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同年秋天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以人为本”,进而有2007年的《物权法》宣布保护“私有财产”。与此相应,最高司法当局也曾多次“严禁”其下属机构和人员参与征地-拆迁。比如在2011年初国务院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取代原有规定、取消行政强拆之后,公安部和最高法院也都再次出台了相关“禁令”[29]。这些法律文本或政治宣示都曾被赋予重要意义,但暴力征地-拆迁的强度并未降低,应对禁令的新名义是“拆违”。这意味着,在权力结构缺少根本调整的前提下,相关法律的完善或政治主张的提出,都难以改变权力本身的暴力倾向。
这种倾向已经由警方的代言人提出指控:“滥用警力对待群众”,“习惯于让公安机关冲锋陷阵”,甚至“把人民警察视同‘家丁’……将本该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警察推上一线”(马永梅,2004;吕吉海,2009)。它在一些落马高官的施政履历中非常突出。比如,尽管“中央政府非常忌讳地方官员动用武警”,但是前昆明市委书记张田欣在2013年10月针对晋宁县的农民就“调动了1000多名武警,并出动了装甲车”[30];被称为“拆迁大佐”的沈培平在任云南省普洱市长期间,针对孟连县胶农的抗议,“背着省委省政府下令出动武警和警察,才导致事件升级”[31];同样是在云南,唤作“三狂州长”的杨红卫在占地两千亩的“德钢”项目受到村民围堵时指示其下属:“可以动用警力,禄丰警力不够可到邻近各县去调”,于是从翌日开始,进入施工现场的道路两旁“每隔几步就有一位民警值勤,工地上还有车辆巡逻……”[32]
在权力无边的格局中,如果说“滥用警力”已经成为某些地方主政者的不自觉的习惯,那么从许多强征强拆行动都跟有消防车、救护车的细节可以看出,政府对暴力的后果实际上有着充分预见,并对各种“意外”准备周详。是的,暴力以及它的后果被视为必要的代价或“不可避免”。在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的李民生因为“香格里拉广场建设”而被强拆、留下“没路走了”的遗书自尽之后,该区的一位官员就曾当众宣称:“哪个地方拆迁不死几个人啊?”(齐崇淮,贺彦杰,2006);2009年曝光的某直辖市的一份内部讲话则主张:“强拆是一种合适的手段”,要“形成巨大的压力,造成兵临城下的态势”[33];而在宜黄自焚案发生之后,有当地官员也曾撰文辩解:“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
主政者的暴力倾向,无疑会助长执行者的施暴气焰,这从许多血案发生时的细节可以看出。例如,在成都郊区的唐福珍已经往身上泼洒了汽油并宣称自焚之后,“无人理会,强拆继续进行,执法人员持械冲入,唐家人仰马翻。10分钟后,唐福珍点燃了身上的汽油……”[34];而在宜黄自焚事件中,现场指挥的副县长扬言:“你们今天不拆,明天怎么死的都不知道!”[35]证明这种倾向的还有,“在明显要发生流血事件时,推土机还轰鸣不止。”[36]根据我所收集的公开报道案例,在2010—2013年,全国至少有20位农民丧身于征地-拆迁的机器之下。这意味着,阻碍机器的一方可能还抱有不会遭到碾压的侥幸,但机器的掌控者及其背后的主人已经无所畏惧[37]。人命已被简化成“用人民币解决”的问题。
面对这样的结构性暴力,所有的抵抗最终都像鸡蛋碰石头。肉身挡不住钢铁机器。那些每天穿梭在无数个征地-拆迁现场的推土机、挖掘机、铲车,以及叫做“钩机”的东西,不过是一部巨大机器的构成部件,或者它的缩影。是的,由工业化、城市化两轮驱动的现代化列车,就是一部巨大的机器。它可能代表着“历史的车轮”,没有什么力量能够阻碍它的前行。而无数被它碾压或“擦碰”了的小农——以及小市民——所流淌的血液,不过是必须的润滑剂。难以断定的是,那些因此告别了这个世界的灵魂,是否会凝聚为“历史的回声”。
五、 圈地运动的中英比较
为了进一步认识大清场运动的特征,我将从五个方面把它与英国的圈地运动进行比较,也即圈地的延续时间和圈地面积,圈地的主体和圈地前后土地所有权的变化,圈地的用途,圈地的形式和手段,最后是圈地的影响和后果。要说明的是,本人对英国的圈地运动缺少研究,这里的描述主要借助于国内外已有的文献,由于多种文献具有矛盾和对立之处,我的取舍和判断可能存在某些偏差,更精确的呈现和比较有待于后来者。
1、延续的时间和圈占规模
英国的“圈地”是针对“敞地”(open field)而言,包括圈围敞田(条田)、公地,以及林地、沼泽地、荒地。最初的圈地在12世纪已经零星地出现,多是农民或佃户之间为方便耕作而交换分散的条地为整块田地,是基于“事实需要”和“农民彼此协议”而进行,并未形成显著的社会影响。带有掠夺性的圈地运动肇始于15世纪后期,它是指“有人把别人的公用地夺取并圈围起来,或把农舍拆毁,还将土地从耕地改为牧场”(蒋孟引,1963)。这里的“有人”主要是领主和地主,他们的圈地通常意味着赶走佃户、拆毁农舍,直接或间接地剥夺佃农的耕作权以及在公地上放牧、取薪等权利。圈地运动到16世纪前期形成第一个高潮,随后因遭到王国政府的阻止及羊毛价格的跌落而逐渐消沉,因而有“17世纪较为沉寂”(滕维藻,1945)之说,但是根据沃迪的研究,17世纪的圈地次数远远多于后人所知道的状况,它可能恰恰是英国圈地运动最重要的时期(J.R.Wordie,1983)。
关于18世纪以前圈地的面积,根据历史学家盖伊(E. F. Gay)对圈地档案的统计,1455—1607年在英格兰中东部的24郡共圈地515676英亩(1英亩=6市亩),他因此认为此期的圈地“绝没有达到像人们常常所断言的那种宏伟程度”(保尔·芒图,2009:471)。这一结论不断影响到中国学者的论述,但它早就曾受到经济史学家托尼(R.H.Tawney)的质疑:盖伊当做依据的5次官方调查曾受到圈地者的隐瞒,因而是不全面的。另一位经济史学家阿什利(W. J. Ashley)认为,在1450—1610年间,不包括领主的自领地在内,至少有五分之一的可耕地被围圈,虽然一般认为这个估计太高(滕维藻,1945)。而根据克莱尔·乔伊的报告,到1650年,英格兰大约一半的农业用地已被围圈(Clare Joy,2011);沃迪则认为,在整个17世纪,英格兰全部土地的24%被围圈。
由于这一时期的圈地往往是圈地者与被圈者之间“协议”进行,因此也被称为“协议圈地”。大致从17世纪开始,圈地开始采取向议会提交法案的形式,并在进入18世纪后渐成主流,1760年到19世纪中期为高峰时段,而最后一次议会圈地是在1914年。根据特纳(M. E. Turner)的总结性研究,在1604年到20世纪初的整个议会圈地时期,已证实有5265次圈地行动,英格兰和蒙茅斯特郡共有679.4万英亩土地被圈占(J.R.Wordie,1983)。按照桑德斯的叙述,在1700—1840年,英国的大农场主和大地主们呈递国会的圈地法案约为4250份,共圈占了530万英亩的公地和荒地,影响到英格兰和威尔士总面积的大约1/6,改变了20%—25%的乡村人口的生活(彼得·桑德斯,2005:36);斯塔夫里阿诺斯(2006:490)和雷蒙·威廉斯 (2013:138)则都提到:在1720年之后的大约100年间,英国有超过600万英亩的土地被围圈或“侵占”;而在马克思的叙述中,1801—1831年间,英国农村居民被夺去的公有地达351.2万英亩(马克思,2004:836)。
从以上简介可知,英国的圈地运动经历了大约400年,有记录可查的圈地面积为731万英亩(折合4386万市亩)。而广义的被围圈土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见表8收入的沃迪的估算结果,到1914年未被围圈的公地仅剩150万英亩,800年间围圈的土地占到了旧英格兰土地总面积(3250万英亩=19500万市亩)的大约95%——这不包括苏格兰和威尔士的圈地面积。
与此相比,中国的圈地运动在速度上要迅猛得多,圈地的面积也更为巨大:在不到四分之一世纪的时间里,实际征用的耕地面积就达到8300多万亩,征用的全部土地面积则超过15000万亩——是英格兰400年间有记录的圈地总面积的3.4倍,是其圈地最高峰时段的30年间圈地面积(1801—1831年,2107万亩)的7倍多,也相当于英格兰全部土地的77%。相应地,由于中国乡村的人均耕地面积更少,它涉及的人口规模也庞大得多:完全意义的失地农民达到12745万人,同样相当于英国圈地运动结束时其全部人口(1875年,3750万)[38]的3.4倍。
2、圈地的主体、目的和用途
英国的圈地者全部是私人,包括传统的领主和贵族,新兴的地主和商人、律师,以及上层自耕农(yoman)和佃农,而后者又包括自由佃户(Freeholders,又译为自由持有农)和习例佃户(Castomars holders,也称习惯持有农),但主要是地主、商人和作为租地农场主的上层富裕农民。滕维藻认为,“地主是主动而且最有势力的一部分,他们圈占了共有的牧地荒地,或者收回合并租给企业能力强的大佃农,使不定期佃户失去了土地,又设法使备案佃户(Copyholder)变成不定期佃户。自由佃户要负担圈地的费用,也竞争不过新型的大佃农,往往在圈地后把田地卖出。” (滕维藻,1945)威廉斯则更具体地指出,“侵占者主要是那些在政治上占主导地位的地主们:他们占据了约四分之一的耕地。”(雷蒙·威廉斯,2013:138)
至于圈占土地的目的和用途,在17世纪以前主要是改为牧场以供养羊,以及种植日渐发达的纺织业所需要的染料作物,此后则“部分是为了获取更高租金,部分是为了引入更有效的耕作方法”(彼得·桑德斯,2005:36),主要是通过农业改良种植粮食作物,当然也有改为狩猎场以满足马克思所说的贵族阶级的“高贵情欲”(马克思,2004:840)。这说明,从大农业的角度来看,英国的圈地运动基本上没有改变土地的农用性质。换句话说,无论是早期的“羊吃人”运动,还是后期的作为“农业革命”一部分的圈地运动,英国的资本主义都并没有排斥农业和自然。
与英国相对,中国的圈地运动的主谋和主体几乎全部是组织,也即各级地方政府,间有工商企业。目的主要是“土地财政”以及与其联动的工业化和城市化,用途则主要是各类开发区和新城新区,因而被圈的土地大都被硬化成不透水的水泥地。也有用于满足权势阶层的“高贵情欲”者,比如兴建“别墅”和高尔夫球场[39],但总体上意味着土地的非农化。换句话说,以国家资本主义或“权贵资本主义”为特征的中国式的资本主义体制,基本上改变了所圈土地的农业用途和自然属性,对农业的抛弃、乡村的抹杀和对自然的压迫都至为突出。
另一个区别是土地所有权变化的不同。它在英国表现为从实质上的公有制和不完全的私有制向完全的私有制的转变,在中国则是从集体所有制向国家所有制的转变。但“国有”之后的实际操控者是地方政府,它们从中获取了巨额的土地财政收入:2001—2013年的土地出让金从1296亿元增加到4万多亿元,总额高达19.4万亿元[40]。至于那些具体操控着政府,也即掌握着“批地”或“出让”权的个体,当然也获得了难知其数但肯定是巨额的“隐性收入”。
3、形式和手段:关于暴力的比较
关于英国的圈地运动,.自17世纪以来一直有着众多的辩护者,包括在近期的中国也不断出现它的辩护者——比如说它“是在一种平静的气氛下采用协商方式和平进行的”(洪振快,2009),乃至于“是历史的进步”(黄少安,谢冬水,2010)。但是它的暴力形式不容否认。从苏塞克斯郡的一群农民对一个领主的联名控诉(蒋孟引,1963),以及托马斯·莫尔等人的作品中,能够看到早期的赤裸裸的暴行。而针对后期圈地运动高峰时期的状况,一位名叫萨默斯的作家在1848年写道:“清扫和驱逐人民,象在美洲和澳洲的荒野上砍除树木和灌木丛一样,被当作固定的原则……”(马克思,2004:840-841)。在《人民的英国史》一书中,“暴力和欺诈是圈地运动的特色,在莫尔时代如此,在18世纪也是如此。”(阿•莱•莫尔顿,1976)而在威廉斯看来,它是“漫长的征服和攫取过程”,权势者“通过杀戮、压迫、政治交易来获得土地”(雷蒙·威廉斯,2013:139)。直至21世纪初,乔伊用“500年来的土地掠夺”来描述整个圈地运动,用“对农民阶级的碾压”来概括它在18—19世纪的状况,并慨叹“我们已然忘记了大英帝国的第一个殖民地其实是英格兰本身”(Clare Joy,2011)。甚至连农业革命的布道者和圈地的热心辩护人阿瑟·杨格(Arthur Young)也于1801年写道:“20个圈围法中,19个都对于穷人极不公道,且损害极大。”(屈勒味林,2012:692)
当然,对英国圈地运动的暴力进行透彻分析的,见于《资本论》第一卷第24章。马克思认为,早期的圈地运动“是作为个人的暴力行为进行的,立法曾同这种暴力行为斗争了150年而毫无效果”,“18世纪的进步表现为:法律本身现在成了掠夺人民土地的工具”,“使以前只是有节度地进行的对国有土地的盗窃达到了巨大的规模。”议会圈地则“是地主借以把人民的土地当作私有财产赠送给自己的法令”。“从15世纪最后30多年到18世纪末,伴随着对人民的暴力剥夺的是一连串的掠夺、残暴行为和人民的苦难。”而对农民土地的最后一次大规模剥夺是“清扫领地”,它在苏格兰有着系统性和“一举完成的巨大规模”——相对于爱尔兰地主同时把好几个村庄清除,苏格兰高地“一下子被清扫的土地面积相当于德意志几个公国”。以萨特伦德公爵夫人的行动为例,她在1814—1820年陆续驱逐了大约3000户、15000个土著居民,并破坏和烧毁了他们的村庄,不列颠的士兵奉命执行任务,一位老妇人因拒绝离开小屋而被烧死。公爵夫人借此把79.4万英亩土地据为己有,变成了29个大租地牧场(每个牧场只有1户人家),而那些被赶到海边的土著居民成了只有极少量土地的“两栖动物”(马克思,2004:831-839)。
不过,暴力只是在需要的时候才会出现。与马克思的分析形成对照和补充,在保尔·芒图看来,英国的圈地者似乎经常并不需要运用直接暴力:“认为自己的田地不是资本而是谋生手段的小农,是以无能为力的旁观者的姿态参加这一改变的”,“圈地条例很少碰到有效的反对,我们知道为什么。那些最需要控诉的人几乎不敢作声……通常,他们只是拒绝在他们的邻人大地主所草拟的请愿书上签名而已;然而,他们立即又声明并不反对。这是一种又滑稽又可鄙的行为,人们由此可以看出农民的屈从和无穷的害怕心情,甚至在自由的英国他们也惯于受到打击。因此,正式的抗议是很少的。”但即便如此,“乡村中抑制着的愤怒,有时爆发为突然的暴力行为”,而农民攻击圈地的行为从1760年开始变得“更加常见和更加有力”(保尔·芒图,2009:147-151)。
结合马克思和芒图的分析,以及我在上一节描述的中国的状况,可以简要比较中英两国圈地运动中的暴力。其共同之处在于,由于农民的较为普遍的屈从和恐惧心理(可能还有差强人意的补偿),两国的圈地者都并不总是需要运用直接暴力。至于各有多大的比例表现为暴力,我们只是大致地了解到前述中国的状况(17.8%的征地案中政府采取了“强制手段”,以及36%的被征地村庄发生过相关暴力),无法获悉英国的情况。但是,鉴于英国的圈地运动长达400年、平均每年的圈地次数较少,而中国的圈地运动具有“赶超型”的迅猛之势和大范围、高频率的特征,可以断定,中国的圈地者运用暴力的场合在相对和绝对意义上都要远远超过英国。
进而,从暴力的组织化程度而言,英国要远远逊色于中国。这是因为,英国的圈地者主要是1873年的《新末日审判书》所列的400个男女贵族、1288个大地主、2529个乡绅和9598个大约曼——以及他们的祖先——,虽然他们的背后也站着英国的议会和政府,但是相较于中国的4万多个地方政府(包括200多个地级市、2000多个县、区和县级市、3万多个乡镇政府)以及通常站在政府一边的村级组织,他们所能动员的组织性暴力相形见绌,所施展的暴力手段不像中国这般多样化,运用暴力的烈度也难以比肩。只要想起屡屡出动的防暴警察和黑社会分子,以及连续不断的“鬼子进村”和挖掘机推土机酿成的“意外事故”,就不会否认这一点。
至于被驱逐者的一方,能够看到的是在普遍的屈从状态中也存在着连续不断的抗议。而中国的上访者对于基层政府的控诉,令人联想到英国小农向英国国王对领主和地主的控诉,纵然使用的修辞有所不同,但实质相同——无论“羊吃人”还是“楼吃人”(熊培云,2010),的确都是“吃人”的运动。不同之处也是有的:英国的被剥夺者有着跨地区的行动或农民起义,而在中国,尽管群体性事件如风起云涌,却都是孤立分散的小范围行动。这大概是由于今日中国的小农更加原子化,以及交通通讯技术的发达更加有利于圈地者对欲联合的小农各个击破的缘故。
当然,若就暴力的延伸性,也即对圈地运动的直接后果的应对方式来看,中国的表现要温和许多。为了应对圈地运动催生的大量无地者和流浪者,英国从15世纪末开始制定了许多“惩治被剥夺者的血腥立法”(马克思,2004:843),其中1723年的《布莱克法案》尤其臭名昭著——它有50多项针对“偷猎”的死刑条款(Clare Joy,2011)[41]。中国自然没有这类法案,相信将来也不会出现,相反,中央文件经常号召要关注失地农民。这大概确实属于“历史的进步”。
4、影响与后果
英国圈地运动的短期影响是“严重的混乱和苦难”(斯塔夫里阿诺斯,2006:490)、许多人的背井离乡和穷困潦倒,以及农民阶级的无效但不断的反抗。它的长期历史影响则如马克思所言:构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的全部过程的基础”;“为资本主义农业夺得了地盘,使土地与资本合并,为城市工业造成了不受法律保护的无产阶级的必要供给”(马克思,2004:823,852)。总之,由于被圈占的土地得以用最新的和更有效的方法加以耕种,它促成了英国的农业革命,并为工业革命准备了两个先决条件——为工厂提供了劳动力,为城市提供了粮食(斯塔夫里阿诺斯,2006:490)。
与此同时,在政治和社会结构上,“它把人民的土地完全剥夺了”,从而既消灭了整个农民阶级,又催生出大量的大土地所有者,构成了“英国寡头政治的贵族领地的基础”(马克思,2004:831-832),形成了贫富分化的社会。根据《新末日审判书》报告的1873年的英国土地占有资料,若将平均占地500英亩的大约曼到14000多英亩的贵族看做大土地所有者,他们的户数(13802)仅是总户数的1.3%,却占据了全部土地的70.7%;与之相对,占总户数72.3%的“茅舍农”只拥有土地的0.46%[42]。而在21世纪初,鸿沟并未缩小:占英国总人口0.6%的最富有者拥有这个国家3/4的土地(Clare Joy,2011)。
进而,站在21世纪的地平线上,能够看到它在文化和生态领域的深远影响。英国的一位从事有机农业实践的社区工作者认为,它“在当代英国的景观、人群、食物体系和日常工作中都留下了痕迹”,而“与之对抗的理由不再只是社会正义,也包含了环境正义、生物多样性和对英国农业健康发展的需求。”(Clare Joy,2011)这里的生态、环境和农业健康发展的问题,表现为一种明显的失衡:“高度集中的土地所有制和欧洲最大规模的农场”以及“只有1%的人口从事农业生产”(Simon Fairlie,2009)。当然,其中包含的深层问题可能超出了多数中国学者所能理解的限度[43]。
至于中国的圈地运动,由于它还没有结束,因此还无法清晰地看到它的深远影响,而仅就它已经呈现的结果,至少能归纳出以下四点。
第一,它为地方政府带来了巨额的土地财政收益,并通过投资—赢利和交换或“腐败”,使无数个人获得了大量财富。难以断言公私两方全都实现了各自的“原始积累”,但的确有部分地方政府和权势者将其当做长期“积累”的手段。只是难以预测它能被运用到何时。
第二,它拉动了中国经济或GDP的快速增长,并为城市化的快速扩张做出了巨大贡献。具体的贡献率有待于经济学家的耐心测算,但众所周知的是:恰恰是由于土地(以及包括了土地在内的资源环境和劳动力)的廉价或征收过于容易,中国才能创造出经济方面的“中国奇迹”。
第三,它已经吞噬了8300多万亩耕地和接近这一数量2倍的土地,清除了至少140万个自然村和12700多万农民。与此相伴,它使许多粮食主产地变成了输入地,从而威胁到中国整体的粮食安全,也因此促使许多官方和民间的商人去海外圈地(Irna Hofman,Peter Ho,2012);它使数以亿计的中国人失去了“故乡”,同时也使数千万人成为“三无农民”,加剧了社会不平等,并以其大面积的暴力而使中国社会弥漫着暴戾之气。
第四,它的非农化的出发点和归结,造成了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的生态环境影响。当大量生长着作物或植物的土地和湿地被铺上水泥而硬化,变成壮观的大楼、大马路、大广场及其构成的开发区和新城新区,它将大量地减少生物多样性,加剧热岛效应和“雾霾岛效应”,从而也就使更多的中国人弱化和割裂与自然的联系。而这种联系及联系感的弱化和割裂,反过来会加剧人性的弱化。
是的,同时丧失掉社会公正和自然性,也许正是中国的大清场运动相较于英国圈地运动的最大特征。这种双重的丧失意味着,它对于中国未来的塑造,不会比英国的圈地运动对英国今天的塑造更为“成功”。在21世纪后期或者22世纪——相信大清场已经结束——的历史学家和社会学家的眼里,被今天的圈地者及其辩护者们当做辉煌成就的事业,可能恰恰是不可饶恕的罪恶。无法预测那时的中国人将如何应对它的巨大恶果。
参考文献
阿•莱•莫尔顿,1976,《人民的英国史》,谢琏造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保尔·芒图,2009,《十八世纪产业革命》,杨人楩、陈希秦、吴绪译,商务印书馆。
彼得·桑德斯,2005,《资本主义——一项社会审视》,张浩译,吉林人民出版社。
常红晓,2006,江苏“农民集中居住”得失,《财经》第24期。
陈良咨,2011,论暴力与群体性事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科版)第6期。
陈鸣,2010,中国拆迁潮图景,《南都周刊》第2期。
陈锡文,2001,关于我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制度和土地制度的几个问题,《经济社会体制比较》第5期。
邓瑾,2010,消灭村庄?——中国新城市化之忧,《南方周末》10月15日。
段应碧,2003,统筹城乡发展,保护农民利益,《农村工作通讯》第9期。
葛如江等,2003,失地农民调查:城市化浪潮中的新弱势群体(上),《农村经济》第8期。
郭爱民,2009,英国圈地运动的模式及其对土地分配的历史考察,载陈志强主编《现代化研究》第五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07,2749个村庄调查,《农村金融研究》第8期。
韩俊,2005,聚焦失地农民,《改革》第9期。
韩俊(主编),2009,《中国农村土地问题调查》,上海远东出版社。
何清涟,1998,《现代化的陷阱》,今日中国出版社。
何清涟、张祥平,2000,“圈地运动”与中国社会心理的变迁,《战略与管理》第4期。
洪振快:“圈地运动”并非“羊吃人”运动,《南方都市报》2009年8月2日。
黄少安、谢冬水,2010,“圈地运动”的历史进步性及其经济学解释,《当代财经》第12期。
蒋孟引,1963,16世纪英国的圈地狂潮,《南京大学学报》第2期。
蒋省三、刘守英、李青,2007,土地制度改革与国民经济成长,《管理世界》第9期。
季钦,2014,“万顷良田”建设与乡村的终结——关于苏中某市“消灭村庄”的社会过程研究,南京大学社会学院硕士学位论文。
雷蒙·威廉斯,2013,《乡村与城市》,韩子满、刘戈、徐珊珊译,商务印书馆。
李冬梅、钟永圣,2010,论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财政研究》第5期。
李倩,2013,增减挂钩四辩,《中国土地》第2期。
李燕琼、嘉蓉梅,2006,城市化过程中土地征用与管理问题的理性反思——对我国东中西部1538个失地农户的调查分析,《经济学家》第5期;
刘振伟、王振耀,1987,《乡村组织体制改革》,中国林业出版社。
吕吉海,2009,试论警民和谐的制度保障,《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5期。
卢彦铮,2006,深圳农地国有化“特例”,《财经》第22期。
马克思,2004,《资本论》(第一卷),第2版.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
马永梅,2004,当前影响警民关系因素探析,《公安研究》第8期。
梅东海,2008,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农村土地冲突分析,《东南学术》第6期。
齐崇淮,贺彦杰,2006,菏泽拆迁:谁要掠夺百姓的利益? 《记者观察》第10期(下)。
屈勒味林,2012,《英国史》(下册),钱端升译,东方出版社。
任春洋、姚威,2000,关于“迁村并点”的政策分析,《城市问题》第6期。
山西农业大学“农普课题”课题组,2009,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转城市用地利益关系研究,山西统计信息网(http://www.stats-sx.gov.cn/html/2009-12/200912111235156537631.html)。
斯塔夫里阿诺斯,2006,《全球通史 从史前史到21世纪》,吴象婴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宋斌文等,2004,失地农民问题是事关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调研世界》第1期。
孙新华,2013,农业企业化与农民半无产化,《中国研究》第3期。
滕维藻,1945,英国的圈地运动与工业革命,《中农月刊》第2期。
涂重航,,2010a,“消灭农村”背后的土地财政之手,《新京报》11月2日。
——,2010b,山东诸城“一刀切除”村庄,《新京报》11月2日。
——,2010c,河北新民居工程涉多重违规,《新京报》11月3日。
王德福、桂华,2011,大规模农地流转的经济与社会后果分析,《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第2期。
王国林,2006,《失地农民调查》,新华出版社。
王信贤:当代中国国家能力与社会稳定,中央编译局比较政治与经济研究中心“中国政府创新网”(http://www.chinainnovations.org,2014-03-10)。
温铁军、朱守银,1996,政府资本原始积累与土地“农转非”,《管理世界》第5期。
熊培云,2010,《重新发现社会》,(北京)新星出版社。
徐浩,1999,地主与英国农村现代化的启动,《历史研究》第1期。
徐菊芬,2011,新时期农村居民点建设对城乡空间重构的影响——以江苏省为例,《江苏城镇规划》第10期。
徐秋明,2012,昆山自然村消失调查——以花桥镇为例,《江苏地方志》第4期。
杨帅、温铁军,2010,经济波动、财税体制变迁与土地资源资本化——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三次圈地”相关问题的实证分析,《管理世界》第4期。
叶剑平、田晨光,2013,中国农村土地权利状况:合约结构、制度变迁与政策优化——基于中国17省1956位农民的调查数据分析,《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第1期。
叶敬忠、孟英华,2012,土地增减挂钩及其发展主义逻辑,《农业经济问题》第10期。
袁一泓,2003,第三次“圈地运动”动物凶猛,《21世纪经济报道》12月27日。
喻尘,2003,中国黑道在拆迁中提速,《中国社会导刊》第11期。
于建嵘,2005,土地问题已成为农民维权抗争的焦点,《调研世界》第3期。
张厚安等,1992,《中国乡镇政权建设》,四川人民出版社。
张淳翔:中国社会安定重大问题资料库建置与资料搜集分析计画成果报告(一),国立政治大学中国大陆研究中心“专题分析”,2007年5月。
张远索、张占录,2013,农村居民点整理中二维多元利益格局优化,《中国土地科学》第6期。
张玉林,2012,当代中国的贱农主义,张玉林著《流动与瓦解:中国农村的演变及其动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3,当今中国的城市信仰与乡村治理,《社会科学》第10期。
——,2014,江南の異変,林良嗣、黒田由彦等编《中国都市化の診断と処方》,(东京)明石书店。
张忠法等,2006,新农村建设的重点,《经济研究参考》第70期)。
周飞舟,2006,分税制十年:制度及其影响,《中国社会科学》第6期。
——,2007,生财有道:土地开发和转让中的政府和农民,《社会学研究》第1期
邹兵,2000,从“均衡发展”转向“重点建设”——对上海市郊区“三集中”战略的再认识,《城市规划汇刊》第3期。
Clare Joy,2011,The roots of our rootlessness: a history of enclosures,
http://www.reclaimthefields.org.uk/of-this-land-zine/vol-1-summer-2011
Irna Hofman,Peter Ho,2012,China’s ‘Developmental Outsourcing’: A critical examination of Chinese global‘land grabs’discourse,The Journal of Peasant Studies,No.1.
J.R.Wordie,1983,The Chronology of English Enclosure, 1500-1914.The Economic History Review,Vol.4..
Simon Fairlie,2009,A Short History of Enclosure in Britain,The Land magazine,No.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