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靖:农地为什么要“集体所有”?——与周其仁教授商榷
来源: 原创 发布时间:2016-01-12 阅读:905 次
【编者按】 2016年第一期《求是》刊登了财政部长楼继伟的《中国经济最大潜力在于改革》(全文见http://theory.people.com.cn/n1/2016/0101/c49154-28002832.html),文中提到“加快土地制度改革”,鼓励转让土地承包权,鼓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股。明言解放生产力,实则是推进农村土地私有化,任由资本强权流入破坏农村,甚至直言“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变为资本”,不禁令人疑惑,楼部长到底是瓦解农村还是建设农村?文中一句“也有利于消化房地产库存”,其心似乎昭然若揭。今日,我们再推胡靖老师一篇旧文,胡教授从毛泽东对“集体化“的思考和实践,从农地农村的特性论证了保证农地集体所有的必要性。楼部长大谈改革,但是改革也要讲道理,罔顾农地私有化的现实恶果,迷信土地私有化,到底是为了谁在改革?
《宪法》的根本精神是发展社会主义,而非资本主义。它是一切法规的母法,不是废纸一张。为此,几位“大家”不得不硬起头皮强攻。盛洪先生干脆说“剥夺农民土地产权是对农民最深的歧视”。直接将矛头对准《宪法》。这句话的含义把中国历史给颠覆了。按照盛洪的观点,中国前三十年的土地集体化都不仅错,而且有罪。这可是一个严重的历史问题。中国的客人哈弗大学的傅高义最近也在清华大学演讲说,“土改”是毛泽东的两大错误之一。有一唱一和的意思。但没有“土改”,何来“统一中国”?颠三倒四,不像傅高义这位大学者一贯的做法?还是媒体在故意歪曲?
扣帽子容易、歪曲容易,但讲道理难、做调查难。让老百姓接受你的观点更难。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更是难上难。请问,为什么中国的农地现在是“集体所有”呢?萨特讲“存在的就是合理的”。集体经济至少存在了三十多年。改革开放三十年到今天,也没有改掉《宪法》第十条。它的“合理性”在何处呢?不对百姓讲清楚这个道理,一股劲地要“农地私有化”,一定要将“集体所有”全部埋葬,恐怕没人敢真正相信。
人民的“集体”VS资本的“私有”
集体化,才是农民的利益所在。农地的“集体所有”,首先有丰富的历史内涵。中国几千年,农地都是“私有”。都可以随便入市交易,且没有“用途管制”,完全达到了今天几位“大家”们的条件。但给中国带来的是什么前景呢?是地主与农民的尖锐的对立。连孙中山先生都呼吁要“耕者有其田”、“平均地权”。1949年建国以前,中国连火柴都不能制造。帝国主义在中国如无人之境。甚至中国的国家的“球籍”都成问题。这还不足以说明农地私有化对中国发展的禁锢吗?
请看毛泽东怎么阐述其逻辑:
由于人口众多、已耕的土地不足(全国平均每人只有三亩田地,南方各省很多地方每人只有一亩田或只有几分田),时有灾荒(每年都有大批的农田,受到各种不同程度的水、旱、风、霜、雹、虫的灾害)和经营方法落后,以致广大农民的生活,虽然在土地改革以后,比较以前有所改善,或者大为改善,但是他们中间的许多人仍然有困难,许多人仍然不富裕,富裕的农民只占比较的少数,因此大多数农民有一种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性。我国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建设和它的成就,正在日益促进他们的这种积极性。对于他们说来,除了社会主义,再无别的出路。这种状况的农民,占全国农村人口的百分之六十到七十。这就是说,全国大多数农民,为了摆脱贫困,改善生活,为了抵御灾荒,只有联合起来,向社会主义大道前进,才能达到目的。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五卷。“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
也就是说,毛泽东非常深刻地看到了农地“私有化”和农户分户“单干”给中国带来的停滞、落后。不仅阻碍了农村的发展和中国的现代化。而且根本不可能保护农民的利益。相反,会导致地主、资本家对农地的肆意掠夺和对农民的“剥削”。所以才力排众议,要避免新政权“施小惠”,要在农村搞社会主义。为中国的现代化闯出一条道路。其逻辑是,历史既然证明了农地私有化的灾难性,所以要重新开辟全新的农民利益的保护与实现路径。这就是毛泽东探索的“集体化”。集体化是农民利益的实现形式。而非地主、资本家利益的实现形式。也非城市居民利益的直接实现形式。“集体化”,一般是自然村、或生产队的数十户农民的农地共同所有(绝非股份制)。而非全体农民所有。这些自然村、或生产队的农民通过“集体化”来实现自己的土地的整体性利益和避免贫富悬殊。同时阻挡资本、地主对农地的觊觎和掠夺。毛泽东筚路蓝缕、良苦用心才开辟了这条道路。当然,也经历了重重困难、挫折。但没想到,今天的几位当代“著名”的制度经济学家,为中国城镇化、工业化开出的处方居然就是将农地制度倒退回100多年前,甚至一千年前农地私有化模式。就差不多说要恢复“帝制”了。这不是历史的倒退,是什么呢?
分明是在为资本家代言,为“地主”代言,偏有所谓的“人文经济学会”还帮腔敲边鼓说其在“为九亿农民仗义执言,为农地农宅入市恢弘正名”。
丑化“集体” 污名农村集体经济
农地集体化,并非是秦晖所言“被集体”。按照秦晖的理论,农民的“集体化”,只有达到他设定的条件才是合理的。即:第一土地是私有的。第二农民自由契约。有“退出自由”。这有点为新制度经济学坚决背书的意思。把制度经济学当成《圣经》了。但是,这种“集体化”,在历史上几乎从来就没有出现过。农村中的宗族、家族制度,算一种“自发秩序”吧。但也有严格的“家规”。不是想“退出”就可以“退出”的。既然这种秦式“集体化”没有出现,也不可能出现,就是幻影。它就不应该成为判断“集体化”的标准。历史上数千年,正是这种不能合作的困境,为农业的发展设置了高强壁垒。以致千百年来农民只能分户单干,无法通过有效的农业分工与合作以提高效率。斯密所谓的市场奇迹就不可能在中国农村出现。中国农村就只能是停滞不前。甚至就只能是不断凋敝下去。因此,代表生产力发展方向的“集体化”,就只能在新的语境下展开和讨论。就必须寻找新的道路。这就是毛泽东的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化”。毛式“集体化”真正具有了可操作性。它不是幻影。而是实打实的一种集体经济制度。可以把农民组织起来,在农村内部完成初步的分工与协作。因此,它暗合斯密的分工理论。也符合历史发展的大方向和农民的总体利益。是把“一盘散沙”的中国农民组织起来,改造农村水土条件,实现农业稳产、高产的几乎唯一的路径。但它的创新成分里的确含有备受秦晖等攻讦的“强制”性。因为若没有“强制”就不可能有现实的“集体化”。“强制”的主要内容就包括了禁止“退出”。试想,如果农民可以自由退出其土地。村庄农业的整体性必然随时受到威胁和破坏。集体也随时可能面临瓦解。那还要“集体化”干什么呢?历史一下就会被打回“小农”经济的原型。中国的农业发展将毫无希望。禁止“退出”,使得集体经济彻底消除掉了过去数千年农户之间的产权壁垒。这正是毛式“集体化”伟大的创新之处。农户之间巨大的谈判、博弈成本瞬间消失。农村整体性,一下就可以过度到更具体的分工、协作的操作层面。“集体化”的效率优势立即呈现出来。如果斯密先生九泉有知,也一定会赞叹不已。三十多年的“集体化”,中国基本实现了水利化。农村大大小小数十万公里的灌溉渠道,八万多个水库、堰塘。这就是“集体化”的历史性成果。能够否定吗?笔者在全国各地农村做田野调查,随处可见“集体化”时期建设的水利设施还在发挥灌溉作用。甚至一些城市的饮用水,还是靠“集体化”修建起来的。总不能一边使用,一边不顾事实地谩骂攻讦吧?当然,“集体化”也存在很多问题。但这些问题是正常的问题,假以时日磨合是可以解决的。
可惜,改革并非是要完善农村的“集体经济”。而是要把“集体化”一锅端。明明是蛮干,非要说是“勇气”。个别“大家”甚至把“集体化”与“奥斯维辛集中营”等同起来,仇恨与理性的错乱。
混淆城乡功能 破坏乡村社会
在任何国家,农村与城市都存在不同的功能。农地意义,远远不是“财产权”一种经济意义,还有更重要的“多功能性”。即生态意义、环境意义、历史意义、生物多样性意义、粮食安全意义。这些特殊的“功能”具有较强的公共性、稳定性特征。它们不仅仅属于农村,而且还属于更大的区域,属于整个国家。是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包括现代化国家、城市的最为重要的生态与环境基础。这种公共性决定了农地不能按照一般的市场规则来自由交易。所以农地与城市建设用地完全是两个不能混淆的概念。需要区别对待。哪来周其仁讲的“同地同权”呢?农地,能够与城市建设用地等而视之吗?“同地同权”,必然是以市场价格为标准,混淆城市、农村两种土地性质的区别,任由资本泛滥,把农村搞得不伦不类,整体性被彻底破坏掉。所以放眼世界,即使是资本主义的典型国家,农地与城市建设用地也是采用不同的处置办法,农地交易也只能是在“农地农用”的范围内,而且本着农地整体性的意义,交易将有严格的限制。
目前,很多村庄正是由于定位不清,导致了村庄整体性被破坏。比如在村庄内部发展工业。集体经济被强制解散以后,村民有了一定的资本,就可以在村里占地建厂。由于带动了当地的GDP,各级政府也积极支持。但村庄内厂房的无序建设,产生了很多负“外部性”。比如工业污水的排放,就在很多村庄直接污染了水源。导致村民饮水困难。甚至还引发了为数不少的“癌症村”。尤其是在经济较为发达的沿海地区,河流普遍发黑发臭、鱼虾绝迹。也就是说,这些村庄工业的发展,与村庄农业生态保护、农业的发展,和村民的基本生计,都是完全是对立的。村民在村庄内建厂多挣的收入,可能连医药费都不够。这就完全违背了村庄建设用地的本意。村庄建设用地,是为村庄的整体性服务的。即首先是为农业服务的、为农村生态环境服务的、为在村村民生活服务的。在这个前提下,村集体经过有效的村民会议程序,可以允许建设一些加工工业以增加农民收入。背离了这一原则谈农村建设用地,无原则地允许农村建设用地上市交易。最后的结果就是村庄的整体性、系统性完全被破坏。所有村庄最终就会成为一个个乱七八糟的“建设用地”。
当然,对于城郊农村,和边远的纯农村地区,由于发展的方向、功能存在较大的区别。在城镇化的进程中,需要区别处置。需要制定不同的农地政策。
宅基地也是这个道理。农村宅基地,首先是为农业服务的。农民因为在农村生活和劳动,所以需要有宅基地。但是如果没有在农村生活和劳动,就不能有宅基地。宅基地是为在乡务农、居住的村民服务的。不是为潜在的城市居民——即农民工服务的。这是“集体所有”的要旨所在。农民工是城市的产业工人或候补的城市居民。为农民工服务,应该是城镇的社会责任,而非农村的责任。因此,一些口口声声“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就是实实在在地推卸城市的责任。这些经济学家,为什么不集中讨论城市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社保歧视呢?为什么不集中讨论各级财政预算对农村的歧视呢?农民工若有权交易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必然就是对在乡务农的真正农民的利益的侵犯。农地的蛋糕利益反正就那么大一块。候补的城市居民分走一块,留守的真正的农民就只能越来越少。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其实就是这样。真正务农的农民,若扩大规模,就必须向“地主”缴纳600~1000元不等的租金。也就是说农业收入的1/3左右要用于交租。这不是损害农民的利益,又是什么呢?
所以,农村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不能自由上市交易。按照《宪法》,农地本来就不是个体农民所有的,是真正的农民的“集体所有”,凭什么要怂恿农民,尤其是农民工卖掉土地、违反国家《宪法》?但农房中的非土地的财产部分,包括一些动产和不动产,是农民自己的私产。这部分财产的自由处置,毫无问题。而农地、宅基地只能在“集体所有”的框架下,本着村庄的整体性、系统性,由村集体进行承包权、经营权、使用权的调整。由此,各地政府应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对农民工的“小产权房”进行必要的补偿或赎买。这才是真正的保护农民和农民工的办法。同时,为了保护农地,保护区域的农业生态环境,各地都需要进行整体性的“规划”和“用途管制”。主要就是“农地农用。”“农地农用”,不是对农民利益的限制。而是不能让城市工商资本,随意进入农村,去侵犯农民的利益,破坏村庄的整体性和城市的农业生态基础。否则,城市里的资本家、有钱人,就可以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建设别墅。甚至搞一个个的私人庄园。目前,城市的很多富豪、土豪,“流动性”严重过剩,正等着这一天呢。私人庄园的遍地开花,必然是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那时的农村社会生态,就不美了。没有选择的失地农民,就只有家奴一条路。
弱势的农民其实就是羊,毛泽东用“集体所有”的羊圈把他们保护起来。让农民有自主性,让农地有整体性,禁止地主、资本家对他们的进攻。但今天政府和经济学家要摧毁羊圈了。资本家在旁跃跃欲试、垂涎欲滴。
遗憾的是几位“大家”引经据典、古今中外、颐指气使,就是不谈他们对中国农业、农村、农民、农地的调查过程、调查成果。因为他们基本就不做真正、深入的田野调查,也不写像样的调查报告。所以,他们基本不了解中国农村、农业和农民。就好比来了一个哈弗大学的著名医学教授,给人看病,既不“望闻问切”,连照片都不看、化验单都不看,就开处方,谁敢相信?当然,哈弗大学的教授,不会做这种蠢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