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权”抵押贷款来了,农民没有诗和远方
来源: 破土 发布时间:2016-04-07 阅读:2265 次
食物主权按:3月24日,人民银行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酝酿多时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房屋财产抵押贷款终于迎来实施阶段。但是否真的会如主流媒体所言,“两权”抵押贷款将给广大农民带来极大的实惠?显然不会的。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将会导致土地不断集中到农业企业和各类经营大户手中,而住房财产权抵押则有可能会使农民失去安身之所,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无产阶级。
正文
2015年11月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中提出要“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和“出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指导意见。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试点”。当时就相当诧异,因为这个政策是直接涉及到广大中国农民最基本的“住房”和“吃饭”问题的,也是间接涉及到整个社会稳定问题的。因此,诧异之余也心想既然是涉及面这么广,或许国家应该不会那么草率地推行相关政策。
但正如心理学里的“墨菲定律”所言,如果事情有变坏的可能,那么不管这种可能性有多小,它总会发生。本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就会同相关部分联合印发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简称《土地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简称《住房办法》)这两个具体实施细则。这也就是已经要开始把“两权”抵押贷款工作做起来的节奏了。
据说开展“两权”抵押贷款工作,一个目的是为了能够盘活沉睡的土地资产。我不知道这个设想是有些人拍脑门想出来的,还是在黑板上演练出来的。因为他们没有看到不同地段、不同位置的土地所拥有的价格是不同的。比如说北上广深郊区的土地和中部地区某个小村子的土地,两者的价格能是一样的吗?前者一夜之间可以造就出个百万富翁来,后者几十年都只能供人温饱。所以这种以单一的市场逻辑来涵盖丰富的社会现状的做法真的是万万要不得的。但是既然国家说要做试点了,那么我们就来看看这两个政策有可能带来的结果。
一、
首先来看土地经营权的抵押贷款问题。当前谁有资格去抵押土地经营权呢?两类主体,一类就是从集体承包土地而得到土地经营权的农户;还有一类就是从农户手中通过土地流转得到土地经营权的农业企业或者各类经营大户。
先看农户的土地经营权的抵押问题。大家都知道,当年分田到户的时候为了公平起见,土地是按照不同的地力、位置等条件按人头来分配的,所以农户家庭的土地并不是连片的,而是分散的。仅仅考虑到这个现状,银行就应该不会愿意接受农户土地经营权的抵押。因为接受这些分散在各地乡村的土地经营权,对银行来说着实是个麻烦事,而且银行本身是一家企业,它有自身的盈利需求,当没有利益可言的时候,银行是不会放贷的。相比于城市里房子等固定资产这样的“肥美”抵押贷款而言,农户的土地经营权抵押诚可谓是一件“事倍”但“利”一半都没有的事情。可是,现在既然“央妈”发话了,那么各地银行也就得硬着头皮去接受农户土地经营权的抵押了。
《土地办法》规定,抵押的期限“不能超过农民承包土地的剩余年限”。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农户在这个抵押期限内没有办法还贷呢?《土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权的,贷款人可依法采取贷款重组、按序清偿、协议转让、交易平台挂牌再流转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抵押物处置收益应由贷款人优先受偿。”这也就是说,在农户抵押土地经营权但又无法还贷的情况下,银行就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出去。当然,谁出价高就流转给谁。如此一来,土地经营权也就将逐渐集中到有雄厚资本的农业企业或者各类经营大户手中了。
而将农户分散的土地经营权向农业企业或者各类经营大户集中这一意图实际上也已经是昭然若揭了。《土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试点地区政府要依托公共资源管理平台,推进建立县(区)、乡(镇、街道)等多级联网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立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流转、评估和处置的专业化服务机制,完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推动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第十七条规定,“试点地区政府要加快推进行政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鼓励探索通过合同鉴证、登记颁证等方式对流转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进行权属确认。”如此看来,促进土地流转的相关的配套机制已然都准备好了。土地确权工作也做了,产权交易平台也已经撘好了,就等着农户拿着土地经营权去抵押贷款了。
再看农业企业或者各类经营大户的土地经营权抵押。我们知道通过土地流转,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手中都是聚集了几百、上千亩土地的经营权的。相比于前面小农户几亩地的抵押贷款,银行自然是更为欢迎这些大户来抵押贷款的,因为大户的还贷能力至少是比小农户强的。结合上文所言,所以我断定土地经营权的抵押贷款应该就是专门为农业企业或者各类经营大户服务的。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大户在规定的期限内也没办法还贷呢?这不是没有可能,因为相比于工业等其他领域的生产,农业生产不仅会受到市场的影响,更会受到自然因素的影响。大户因为经营不善、灾害等原因而弃耕逃跑的事情,也是时常可以见诸报端的。但土地当然不会砸在银行手里,所以银行就会通过产权交易平台去寻找下一个愿意来经营这些土地的大户。
综合上述分析,我认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实质上也应该是为了促进土地向农业企业或者各类经营大户集中的一个步骤。若果真如此,那么接下来的情况就是两极分化:农户不断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企业或者各类经营大户不断获得更多的土地经营权。
二、
其次来看“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所谓“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农民住房抵押问题和土地经营权抵押问题一样,首先就是作为企业的银行愿不愿意接受农民分散在乡村的住房抵押,因为这不同于城镇居民的住房。即便银行愿意接受农民住房的抵押贷款,但一旦农民无力偿还贷款,银行该怎么办?
《住房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权的,贷款人应当结合试点地区实际情况,配合试点地区政府在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的前提下,通过贷款重组、按序清偿、房产变卖或拍卖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抵押物处置收益应由贷款人优先受偿。变卖或拍卖抵押的农民住房,受让人范围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也就说是,银行可以将农民住房连同宅基地一起变卖或拍卖。
那么,现在住房和宅基地也就都在银行手中了。和土地一样,分散在乡村的住房和宅基地对银行来说也并无多大吸引力,它也会将其转手。那既然银行不要,谁会要呢?我想两类人会要:第一类就是村里有经济实力的农民;还有一类就是城里人。通过合法的“转让”,再加上投资装修,这部分有钱人将会建立起更为漂亮、豪华的住房,而城里人也将一圆其田园诗歌的梦想。
三、
还有个问题就是,农村居民当中谁会去抵押承包地经营权和住房财产权呢?我想不会是那部分有经济实力的农村居民,而应该是那部分经济实力较差的农村居民。因为对于前者来说,抵押来的那些钱对他们来说构不成吸引力。而后者则不同,在现今子女购房、婚姻、生老病死等带来的巨大生活压力下,急需用钱而又求助无门的情况下,这部分经济实力较差的农村居民很有可能就会去抵押承包地经营权和住房财产权。
如果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有可能会打破农村中下层农民的饭碗话,那么住房财产权抵押就有可能会使他们失去安身之所。如此,这部分农民将转变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无产阶级。那之后,这批“无地无房”的无产阶级进城讨生活,城市接纳的了吗?如果接纳不了,整个社会又该如何来安置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