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广俊 | 解开农村发展困境的钥匙

来源: 红歌会网     发布时间:2016-05-07     阅读:2122 次
食物主权按:日前食物主权发布了何平的文章《有关土地政策致顶层设计的建议》,文中指出,必须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必须尊重农民的经营自主权。智广俊近日也发文予以回应,认为何平提出的观点是解决目前我国三农困局的一把钥匙。他进一步提出,解决农业发展困境关键在于两点,一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二是尊重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土地集体所有制是提高生产力、开展规模化农业的前提;社会主义制度是人民共同富裕的基础;统一管理的农业经营是食品安全的保障。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土地是农业生产的载体,正确处理好农村土地问题,是事关中国改革成败,实现中国梦的大事。山西省代县民间学者何平在《有关土地政策致顶层设计的建议》一文中提出:必须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必须尊重农民的经营自主权。我认为这两个必须是解决目前我国三农困局的一把钥匙。

一、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重大意义

1、这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内在要求

世界各国农业发展经验都一致表明,农业生产必须逐步实现规模化生产经营,只有这样,农业生产才能采用机械化、电气化等先进的生产方式;农田水利建设才有发展的空间;才能更好地吸收采用最新的化肥、农药、良种等科技成果。农业现代化就是以生产规模化、产业化来取代农户个体小生产的过程。因此,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出发,请不要把农村家庭包产到户的意义过分地拔高,包产到户其实是逆农业科学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行为。但是,我承认在刚实行包产到户的头几年里,农民生产积极性确实是提高了,农民基本解决了吃饱饭的问题,有的地方粮库粮食多的放不下,以至于出现卖粮难的问题。但我认为这不是家庭小农生产比集体规模化生产的优越性所致,而是政府把农业生产经营自主权放还给农民的结果。我还认为如果政府当初把农业自主生产经营权放还给农民时,不要采取一刀切强制实行包产到户生产责任制,而是由农民自己选择适合当地的生产经营模式,农民有的会采取包产到户,有的会采取股份合作模式,有的依然会采用生产队、大队、公社经营模式,多种生产经营形式并存,相互竞争发展,情况会比包产到户一刀切好得多,如果那样的话,全国像华西村、南街村、周家庄等典型,就不是十几、二十几个了,而是一大批了。华西村等集体经营的农业生产效益远比其周围农户个体经营好得多,这应该是不争的事实。俄罗斯实行休克疗法,放弃社会主义制度,但至今该国农业主要是以国营农场、集体农场、股份制农场等集体组织来经营的,农户个体经营的比例只有12%。即使老牌资本主义国家,也是由农协会等组织把个体农户、农场主组织起来进行农业社会化生产经营的,农户纯个体经营的少而又少。国内外的经验启示我们,为什么当初要在农村实行一刀切搞包产到户呢?一盘散沙式的家庭个体经营能有多大作为呢?同时还必须指出,包产到户头几年取得不错的效果,那是吃以前大集体搞农田水利建设留下的老本,老本吃完了,农业发展的后劲也就不足了。

2、这是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必须

社会主义制度不是一句空话,社会生产资料共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表现在共同富裕上,贫富差距拉大,而且无法遏制,只能说社会主义建设方向走偏了,办糟了。

虽然世界上社会主义阵营遭受了重大挫折,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也走了不少弯路,有过很多教训,但不能由此从根本上否定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因为只有社会主义制度才能让广大劳动人民实现共同富裕,过上有尊严的生活;才能遏制人的无节制的贪欲,与地球和谐共处,科学持续发展。

社会主义是一种制度,也是一种人生理想。世界上各族人民的先进人士都在探索社会主义生产经营模式,以色列的基布兹就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建起的社会主义集体农庄,经营的很好,社会影响很大。日本的山岸会以“实现人人幸福的社会”为目标,以人与人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协调的“一体”观,彻底废除私有制,以达到“无所有”、消除一切私心杂念的“无我执”的境界。其成员实行集体生产和生活。至今, 30多个山岸会农庄已几乎遍布全日本,共拥有土地约1080公顷。他们还在海外设立了7个基地,分布于泰国、韩国、澳大利亚、瑞士、美国、巴西6个国家,共拥有土地1200公顷。并不是只有社会主义国家的人在探索实践社会主义发展模式。

目前,全国农村土地还属于集体所有,虽然大多数农村集体已经是一个空壳了,但毕竟土地还属集体,农村还保留着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形式,如果农村土地实行了私有化,那么说我们还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那就名不副实了。广大劳动人民共同富裕的基础也就不存在了。

3、这是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的保证

农业生产实行规模经营这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目前情况下,要实行农业生产规模化生产经营主要就是三条路,一是土地向城乡资本手中集中,由资本家进行农场式经营,或者地主农庄式经营。二是组建农民生产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民等集体组织。三是恢复生产队集体经营模式。恢复生产队集体经营模式没有过硬的挑头人,难以实行。组建农民生产专业合作社,虽然各地做了不少工作,出现了一批新的典型,但良莠不一,挂羊头卖狗肉的不少,其中不少是为了设法套取国家支农资金而成立的。土地向城乡资本手中转移倒是容易实行,但是,资本家一旦在农业生产上挣不了钱,就不管不顾,把土地撂荒而走,坑了出租土地的农民,这已经是转包土地中常见到的现象。现在城里的一些所谓精英,大肆鼓吹实行土地私有化,表面上为了农民好,实际上是帮助资本家剥夺农民手中那块安身立命的土地。如果,土地实行了私有,可以断定农民手中的绝大多数土地将会以极低的价格出卖出去,土地集中规模将会超出历朝历代,多数农民将没有立锥之地,必然会激化社会矛盾,造成社会动乱。

4、这是生产放心农产品的必有之路

食品安全是民生头等大事,可是我们农产品质量却让人放心不下,污染土地上生产下的毒粮,畅通无阻地进入了市场。蔬菜农药超标更是常见的现象。国人到香港市场高价疯狂抢购奶粉,而我们厂家生产下的奶粉却难以卖出。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民千家万户小生产,其生产出的农产品往往不经过检验就直接进入了市场。笔者曾与一个开奶站的人交谈过,这位老板告诉给我,病牛打了抗生素,其产下的牛奶就不能食用了,可农户却不愿承担损失,总要瞒哄卖给奶站,一头病牛生产下的牛奶就坏了一大罐牛奶,真是防不胜防。所以,不实行规模化农业生产,就难以建立完善的农产品检验制度,所生产出的农产品的质量就难以保证,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难以生产出有市场竞争力的合格农产品。因此,为了生产放心的农产品,也必须转变农业家庭生产方式。

二、农村的事要让农民自己做主去干

何平提出的必须尊重农民的经营自主权的主张,其核心理念就是农村的事要让农民自己做主去干。

全国农村实行土地改革后,有些贫困农民缺少牲畜农具,他们就组成了互助组劳动,生产效益上去了,避免了卖地的危险。在地方党政部门的扶持引导下,党员积极分子的带动下,全国出现了农业生产初级合作社。合作社里的事农民自己说了算,多数合作社办得还是好的,生产效益上去了。可这时我们党的农村政策出现了冒进,不恰当地将初级社升级为高级社,后来更是一刀切过渡到人民公社了。到了人民公社阶段,农村里的大事,比如种植计划,口粮分配等就不由农民自己做主了,而是政府为他们做主了。因此,何平把人民公社定位为官办集体经济。人民公社的事,往往并不由农民自己做主,而是政府为他们做了主,比如各地上马了不少劳民伤财的花架子农田水利工程,把生产队的积累折腾光了,社员的劳动积极性自然不会高。因此,才有了后来的包产到户责任制的实行。政府通过包产到户把生产经营权归还了农民,这是好事,但是,不应该政府做主,让农民只能采取包产到户唯一的模式,政府剥夺了各地农民选择生产经营模式的自主权。

那么眼下怎么办呢,最好的办法就是把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放还给以生产队为单位的集体,由村集体里的农民自愿决定采取那种生产经营模式。可以继续包产到户,家庭经营。也可以把土地集中起来集体经营,雇拖拉机耕地,雇收割机收割,各家按分地面积分摊费用,分享到手的粮食,现在多数地区种地不像过去牛耕田、人摇耧种地,种地已经机械化了,用不了多少劳力。也可以以土地入股,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也可以引进公司经营,把土地有偿转让出去。更可以像华西村、南街村那样集体经营。但就是不可以把土地私有化,把农民最后一点保障通过市场来剥夺走。

政府不要再出台规定土地承包再延长几年的政策,土地既然属于村集体所有,那就让村里的农民集体商量着去办。现在有关部门推行土地确权工作,有这个有必要吗,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确权也是村集体自己的事,何需政府代劳。目前,农村大量存在的违规占地,违约用地,违法卖地,暴力征地,这才是政府应该管理的事。《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户口迁入不设区的市和小城镇,村集体不得将其承包的土地抽回。可实际上有人进了大城市,有的农家子弟进城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他们承包的土地都没有交给村集体。有的死绝户,其承包地也是被一些人无偿占有了。笔者亲耳听李昌平在一次会上讲,他念大学走时所分的承包地,至今在他的名下,转包出去有收费,依然享受国家对种粮食的直补,这种现象非常普遍,国家种粮补贴由不种地的人来享受,这岂不荒唐。实际上,国家免除农业税是好事,但是不应该连村集体按土地亩数收缴的积累提留款都免除掉,那应该是村集体的权力。即使在解放前,村里一般都留有一定的公田,用于集体公益事业。比如,校田、庙田、正月十五闹玩意儿的红火田,对于那些经济空壳村,村集体连点灯油钱也没有了,你能指望村干部有效开展工作吗。当然我指的村集体积累提留,是专指应用于本村公益事业,而不是被乡政府拿走挪用。

我认为中央有必要再出台一部像过去人民公社六十条那样的政策法规, 给与村集体组织新的法律定位,规范村集体活动,特别是明确村集体如何来管理使用所拥有的土地,村民如何行使其民主权利,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