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群体性事件,政府搞开明治理够不够?——毛泽东的启示
来源: 读者投稿 发布时间:2016-07-15 阅读:2282 次
食物主权按:关注时事的朋友可能知道,上个月湖北仙桃和潜江发生了规模浩大的群体性抗议事件。近些年国内这样的事件越来越多,很多地方政府的处理方式也从原来的强压逐渐转变为协商对话,这可以说是中央贯彻群众路线的进步表现。不过如果仅仅是这样,就像是西医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的。我们日前推送的文章《农药厂落户潜江遭群众抗议被叫停,邻避时代的社会运动将何去何从?》从资本的角度分析了这类事件的复杂性,今日我们在此基础上再推一文,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视角深入分析当下群体性事件的根源,此外,作者还层层递进提出了解决这类问题的有效思路。
2016年6月26日、27日,湖北仙桃和潜江分别发生了数万市民冒雨上街游行、要求当地政府停止垃圾焚烧站和农药生产项目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游行队伍声势浩大,秩序井然,“还仙桃蓝天碧水”、“誓死保卫美丽潜江” 的横幅间,回响着“保卫家园、人人有责”的口号。两市市长因应民意,当众宣布了停止项目的决定,示威群众爆发出热烈的掌声和欢呼声。在仙桃,由于出现了军警殴打和逮捕示威者的情况,示威群众群情激奋,在市长宣布停建垃圾焚烧项目时不停高呼“放人”,显示了市民们团结一心、彼此关爱的人间真情。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近年来中国的社会矛盾越积越多,群体性抗议事件呈 逐年增加的态势。仅从2007年厦门人民反对PX项目的散步事件算起,公众耳熟能详的就有2008年贵州的瓮安事件,2011年广东汕尾的乌坎事件,2012年四川的什邡事件和江苏的启东事件,直到本月中下旬的广东乌坎事件复燃,以及刚刚发生的湖北仙桃和潜江事件。如果再算上和2007年厦门事件一脉相承、矛头同样指向PX项目的2011年大连事件,2012年宁波事件,2013年昆明和成都事件,2014年茂名事件,那进入公众视野的群体性事件就更多了。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中央对群体性事件频发十分重视, 严肃认真地从实践群众路线和建设协商式民主的高度来予以应对。2013年,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就专门组织编写了《损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例剖析》一书,并把三个群体性事件(瓮安事件,乌坎事件,什邡事件)放在头三位加以讲解,告诫全党要以群众利益为重,坚持群众路线,处理社会矛盾要贯彻民主决策和沟通的机制。
群体性事件问题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于建嵘也于今年2月撰文(“当前群体性事件的态势和特征” http://cul.qq.com/a/20160223/023980.htm),对地方政府处理日趋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时采取的一些违背群众路线和社会主义民主的方式发出了警告。他指出,地方政府对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传播者的打击力度在加大,有关部门在互联网言论管理方面也日趋严格,但这样的做法很可能适得其反,因为“国内外相关研究表明对抗争活动的组织者、同情者的打压可能会导致抗争活动日益去组织化、暴力化乃至极端化。”
环球时报也就仙桃事件在第一时间发表了评论(http://news.sina.com.cn/c/nd/2016-06-26/doc-ifxtmweh2552559.shtml),认为地方政府对化工项目监管不力,缺乏有效畅通的民众投诉惩罚机制,才引发了这次市民过度规避环境风险的“邻避事件”,导致了“双输”的结果(仙桃市政府经济发展项目受挫,市民则面临数年后垃圾围城的局面)。
可以说,目前官学媒等主流渠道对于群体性事件频发的解读,似乎已经达成了一种共识,那就是地方政府这个歪嘴和尚念歪了中央的经,在施政时违背了中央力倡的群众路线和协商民主精神,既触发了民怨,也耽误了保增长的大计。解决方法,就是严格遵照群众路线和协商民主办事。
在这样的正能量共识的普照之下,一些地方政府的不作为举动,就更显得突兀了。2007年厦门的散步事件确实迫使PX项目停办,但是这并不代表该项目就不能到别处落地生根。厦门人民2007年的抗议,导致该项目于2008年转移到了漳州古雷,那里的地方政府不仅没有贯彻群众路线和协商民主的原则,反而是靠完全相反的方式、悄无声息地为PX项目提供了方便。可以想象的是,在这种缺乏群众参与和监督的情况下,项目安全的监管会是怎样的质量。结果在2013年和2015年,该项目先后发生两次爆炸事故。大连的PX项目与此相类似。2011年在大连,一次台风导致当地的PX项目发生泄漏事故,从而引发了市民的群体性抗议。当地政府做出了停产的决定。但谁料不久之后,该项目又悄无声息地复产了。
喜爱独立思考的读者或许会问了,既然中央有如此明确的贯彻群众路线和协商民主的精神,而且从不缺少相应的组织措施和统一全党思想的大规模活动,那为什么地方政府却总是烂泥糊不上墙,以至于群体性事件呈逐年上升的势头呢?
实际上,大道至简,答案是很简单的。中央一直强调要加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学习,这无疑是非常有指导意义的正确决定。那么马克思本人是怎样创立出以他的名字命名的政治经济学学派的呢?大家都知道,马克思在大学期间学的是法律和哲学,直到走上社会做了莱茵报编辑和主编时才遇到了对“物质利益问题”发表看法的难事。这些社会现实问题促使他摆脱大学期间学习的黑格尔法哲学体系的束缚,逐渐意识到,有关政治和法律问题的答案要到经济领域中去寻找。
群众路线和协商民主无疑是体现正能量和政治智慧的施政方针。但是,这两者毕竟是工作方式和政体意义上的原则,并不直接涉及经济领域的基本原则。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代,讲群众路线;在当前强调资本运作和市场化改革的时代,也讲群众路线。这就说明了,群众路线本身作为执政党的工作方式,并没有和某一种特定的经济模式相挂钩。
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1957年2月)一文中说,“民主这个东西,有时看来似乎是目的,实际上,只是一种手段。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民主属于上层建筑,属于政治这个范畴。这就是说,归根结蒂,它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
这就明确点出了民主的实质(手段)和适用范围(上层建筑)。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基本完成的1957年,民主这一上层建筑的手段是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这一目的的。
同理,民主的反面是官僚主义,但它同民主一样,也是处于手段层次和上层建筑领域的现象。毛泽东在《做革命的促进派》(1957年10月)一文中说,“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宗派主义是资产阶级的东西,我们党内存在这三个东西,这个账要挂在资产阶级身上。一两百年以后,还可不可以挂呢?那个时候恐怕不好挂了。那个时候有没有官僚主义、主观主义?还是有的,那就挂在落后账上。”在这里,毛泽东的意思非常明确:官僚主义可以是资产阶级这一经济基础带来的,也可以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依然存在的落后现象,要重视官僚主义所由产生的经济基础。
当然,作为群众路线和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首创者,在强调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重要性之外,毛泽东从来都不遗余力地要求全党积极采用群众路线和民主的方式来预防和解决群体性事件。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毛泽东大力弘扬民主原则:“许多人觉得,提出采用民主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是一个新的问题。事实并不是这样。马克思主义者从来就认为无产阶级的事业只能依靠人民群众,共产党人在劳动人民中间进行工作的时候必须采取民主的说服教育的方法,决不允许采取命令主义态度和强制手段。”在谈到群体性事件时,毛泽东强调要反躬自省,并采用疏导的办法变坏事为好事:“如果由于我们的工作做得不好,闹了事,那就应当把闹事的群众引向正确的道路,利用闹事来作为改善工作、教育干部和群众的一种特殊手段,解决平日所没有解决的问题。”
综上所述,毛泽东在考虑群体性事件时,遵循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对国体和政体,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目的和手段进行了辩证唯物主义的矛盾论分析,一方面强调民主只是政体、上层建筑和手段,首要的问题是经济基础,另一方面也点明了群众路线和民主作为上层建筑的手段所应发挥的重要作用。
毛泽东遵循的这一马克思主义原理,稍微转换一下,就等于提出了下面这些发人深省的问题:
由经济改革进程积累的社会矛盾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有没有可能在不触动这种经济改革进程的前提下,仅仅通过民主协商的上层建筑手段就能加以解决?
在各地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出现的欺上瞒下、敷衍塞责、殴打群众等官僚主义现象,究竟应该挂在资产阶级身上,还是当做一笔落后账来算?
如果厦门等地的PX项目,什邡的钼铜项目,还有仙桃的垃圾焚烧项目,潜江的农药项目,都真正是利国利民的发展规划,能给当地百姓带来实惠,那为什么这些地方政府不在一开始就通过公开透明、公众参与的方式来实施这些项目的环评和监管?如果这些项目的经济效益和当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从根本上相一致,那又有什么需要藏着掖着的,为什么要偷偷摸摸地转移到其它的地方去?值此宣传执政为民功绩、改善干群关系的大好时机,为什么要学雷锋做好事不留名呢?
没有谁会否认类似于PX项目、钼铜项目还有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这样的工程在确保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为保增长、促就业、带动地方发展出一份力,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项目的收益和代价的分配是否公平,是否让民众满意?
具体地说,就是:这些项目的投资方是谁?由谁获得主要收益?如果环保监管不力导致污染和公共利益受损,谁来承担责任?如果投资方是私人资本,由该私人资本和同其勾结在一起的官员获得主要收益,并能够在监管不力、生产成本通过环境污染的方式随意转嫁给社区公众的情况下大发其财,那么公众又有什么理由相信环评和监管会是有效的,又有什么理由去支持这种主要收益归私人资本和腐败官员、代价却由普通老百姓承担的投资项目呢?
这些极其简单的收益—成本分析原则,是连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都承认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只不过是运用阶级分析和剩余价值剥削的概念对其进行了深度转化而已。可是官学媒的主流渠道却连这种稍微明确一些的收益—成本分析都不愿提及,只是满足于笼统地谈论这种或那种投资项目利国利民,造福百姓。但是,且不说同一个技术项目的不同投资和收益分配方案可以在截然不同的程度上造福百姓,因而百姓完全有理由对造福指数低的方案加以反对,单是出于环境灾难一旦爆发,老百姓微薄的收益就可能被惨重的代价所抵消甚至赔了夫人又折兵的理由,项目所在地的老百姓都会别无选择,走上街头进行抗议。
可见,回避经济基础上正在发生的重大变革,不对资本优先和市场导向的经济发展战略进行调整,而是试图单单依靠群众路线和协商民主应对群体性事件,虽然体现了一定的政治智慧和正能量,但还是没有找准问题的源头,是治标不治本。
实际上,高瞻远瞩的毛泽东在将近60年前就给当今中国的群体性事件支了招:只有把国民经济建立在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之上,把社会主义的国体巩固了,才能真正发挥出群众路线和协商民主这些政体手段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上的功效。经济基础如果还是资本和市场,那么资产阶级的皮囊就会生出一身官僚主义的毛来,扰动劳动人民的利益。
如果只抓群众路线和协商民主,而任由经济基础向资本和市场方向倾斜,那么情况会怎样?由于资本力量的主宰,以及官僚主义势力对资本的辅佐,中央所要求的群众路线和协商民主势必会得不到贯彻,从而导致项目审批和监管过程违背群众利益。这在一定条件下会激起如仙桃和潜江那样的群体性事件。如果民众的抗议获胜,维护资本利益的项目投资计划就会搁浅,从而危及当地保增长促就业的目标实现,影响社会安定和政治稳定。如果民众的抗议在欺骗和打压下归于失败,维护资本利益的项目投资计划就会通过,短期内的保增长和促就业目标虽会得到实现,但社会矛盾就会持续积累,留待今后更大规模的爆发。总之,光抓群众路线和协商民主,不抓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建设的话,那么社会安定和政治稳定出现大的问题,借用小平同志的话,就会是或早或晚的问题,是“迟早要来的”。
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号召贯彻群众路线,于建嵘研究员警告不能对群体性事件参与者进行打压,环球时报要求地方政府建立强有力的化工项目监管机制和有效畅通的民众投诉机制。这些方案固然都是开明之举,但还没有触及问题的实质。要做到后者,正如国家领导人所号召的,需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全心全意建设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两手都要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