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靖 | 土地确权:消解集体,重造“地主”

来源: 原创     发布时间:2016-08-21     阅读:2408 次
食物主权按:农业部近日发布消息,今年将进一步扩大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整省试点至22个;与此同时,所谓“让农民变成村集体‘股东’”的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改革试点,也正在全国多个地区推开。所谓土地确权,本质上消解了村集体的权利,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越来越成为空壳:土地一旦确权到户,村集体的发包权就不再有任何意义;土地形同私有。而所谓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则意在进一步将村集体资产全部量化到个人,进一步取消村集体对集体资产的调配权。

讽刺的是,当年“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的试点地——贵州湄潭县,又成为此次股改的试点县。“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实行近30年来,农村土地分配不公的状况日益严重,我们在全国不同地区的农村调研,无论到何处,总听到老百姓对不能调地的抱怨,此次股改,更要将集体资产以股份方式确定给个人,意同对集体资产的彻底分割。政策的导向,正在一步步消解集体,一步步将农村土地、资产推向私有化。“集体”究竟意味着什么?取消集体对农村又意味着什么?本文的解析以深入浅出的方式作出了回答。

正文

       改革,一直在强调要赋予农民更大、更多的“财产权”。这种言论听起来确实高大上、很舒服。有天上掉馅饼砸农民脑袋的感觉。但是这种“财产权”究竟是什么呢?究竟有何意义呢?这是需要深入分析、讨论的。其实,改革所言的“财产权”主要就是农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林地的承包权。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村庄里的农地资源都不是农民的,而是集体的。农民和集体,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或两种完全不同的生产方式。改革要把这种由“集体所有”衍生出来的各种权利,通过政策、法律强制赋予其“财产权”意义和地位。表面上是在强调“农民”的权益,实际上却是在瓜分集体资源和集体资产。这对于村庄生产力的整体性,可能是一个非常危险、非常错误的发展方向。
 
       首先在法理上不通。《宪法》第十条对农村耕地、宅基地和林地的性质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即“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集体所有”一直备受攻讦。但不管其是否“产权模糊”,有一点是肯定的,即土地产权肯定不是分散的农户独自所有的。这里需要一点系统论的常识。农民所有,与农民集体所有完全是两回事。集体自然是农民的集体,农户的集体。由“集体所有”衍生出来的一切权力,均需要由集体决定。而不能由分散的农户自行决定。集体在决定产权的分割和经营方式的选择时,有资格、有能力从村庄资源的整体性出发,从组织化和分工的角度出发。因此,集体是可以获得系统性、整体性利益的。这是一种特殊的“集体红利”。而分散的农户则完全不可能获得村庄系统性、整体性利益。所以从生产力角度,集体经营显然较之农户经营要更胜一筹。这是理解“集体”的第一点。第二,这些由“集体所有”衍生出来的权利,如承包权、经营权、使用权,以及决策参与权、收益分配权等,并不具备独立的产权性质。即不应该有“物权”性质。打个比方,这套房子的所有权是王小二的。他可以决定其利用方式。自己用可以,租出去也行。还可以用于银行抵押。现在王小二把它“承包”给周小三长期使用。但改革却说,应该要赋予周小三房子的“财产权”。还要禁止王小二侵犯周小三的权益。结果就是王小二不仅收不到一分钱的“承包费”,还失去了房子的其他的一切权力。实际上被架空、被褫夺。而周小三在政府的启发、鼓励下,倒卖、抵押“承包权”,获得了10万元的利益。现在的问题就是:房子的“财产权”究竟是所有者王小二所有?还是“承包者”周小三所有?显然,改革,一直支持房子的“财产权”是周小三的,而不是王小二的。这种违背常理、常识的改革,若以法理来较真,必然就是强盗逻辑。根本无法服众。但不幸目前的农地改革就是如此。既然承认土地是“集体所有”,为什么要赋予分散的农户土地的“财产权”?如果要赋予农户的“财产权”,为什么不修改宪法,取消“集体所有”?
 
       改革,关乎亿万农民的利益,就应该师出有名、正大光明、堂堂正正。农地集体所有,不仅是一个“生产关系”的问题,更重要的它还是一种村庄整体性生产力发展必须的“生产方式”。
 
       其次,农地的产权,与资本的产权很不同。资本的产权可以分割、流转。所以资本市场会异常繁荣。但农地的位置固定、性能稳定。而且农地有特定的自然整体性。自然整体性是指农地的水源、土地、物种、气候等之间具有天然的、密切的内在联系。这就是庄子所说的“天地有大美而不言,四时有明法而不议,万物有成理而不说”。由此才构成了农业资源的特殊的农业价值。所以,农地是不能胡乱分割的。没有自然整体性,就没有农地、就没有农业。在一个自然村里,河流是谁的?你能依据科斯的产权定理说是王小二的吗?如果是王小二的,那么河流里的水是从周小三的山上流下来的。周小三在山脚下修一个水坝,扭转水的流向。该河流就没有水源,就只有报废了。所以,村庄农业资源正确的产权安排一定需要建立在自然整体性基础上,才会产生积极的意义。无原则地以私有产权分割自然整体性,会非常愚蠢。这种自然整体性必然对称性要求农业资源的产权要有相应的完整性。村庄里的河流、山地必须既是王小二的,也是周小三的。才不会出现山上、山下打架现象。在这个角度看,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度有其深刻、合理的生产力内核。改革,不能对此视而不见。因为只有集体所有,才会统筹、适应山地、水源、河流的各种自然关系。相反,如果以私有产权分割农地的整体性,而且把这种整体性分割的非常细碎,必然导致整体性被分割、破坏。最后就是一种村庄的“私地悲剧”,就是一种“囚徒困境”。山下的王小二,平常河里没有水。山上的周小三,暴雨来临,就任其大水漫灌。这种农地产权制度就会完全失败、彻底失败。村庄里的所有村民成员一起倒霉。所以,市场化改革、产权改革一定不能忘记资源整体性底线。不能无原则、无底线滥用科斯定理中的“产权明晰”。
 
       整体性的道理其实在生活中随处可见。它说明“财产权”这种馅饼千万不能乱砸。比如,王小二生活在一个和睦的家庭里,财产是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各个成员一般都有各个房间的使用权。并且家庭随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使用权的调整。外人无权干预。更不能为这个家庭强制设定各种“财产权”的游戏规则。不能说客厅的“财产权”是谁的?厨房的“财产权”是谁的?卫生间的“财产权”又是谁的?幸福的家庭一般就是家庭内部的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度。产权在家庭外部非常清晰,有房产证。但在内部,则非常模糊。厨房、客厅、卫生间,每个家庭成员都可以随意使用。不用交易,不用“流转”。如果改革,一定要赋予每个家庭成员清晰的“财产权”。把各个房间的“财产权”明确归属。同时,还不断鼓励、允许家庭成员可以自行抵押、交易其“财产权”。则必然就是在这个家庭内部人为制造矛盾破坏和睦气氛,最后导致家庭彻底瓦解。这种表面高大上的“财产权”改革,究竟是在做好事?还是在做坏事?
 
       不幸,目前的农地改革正是如此。家庭需要整体性,村庄同样需要整体性。改革以科斯产权理论为基础,以私有化改革为方向,竭力以“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为藉口,推动农地私有化。其实是正在彻底破坏村庄农地的整体性。而村庄农业资源整体性的支离破碎,必然使得各个怀抱“承包权”、梦想“财产权”的农户,最后都很难在村庄生存下去。一个没有整体性的村庄,处处都是产权掣肘,处处都是“钉子户”。所谓的农地“财产权”一定是白菜价。甚至一钱不值。在广东河源的一些村庄,撂荒的耕地,几乎占到了一半以上。有的甚至在80%以上。在四川成都、宜宾的一些农村,也基本如此。撂荒随处可见。足以证明农民对这一制度改革的无奈、失望。
 
       第三,“财产权”要分给“农民”。那么是什么“农民”呢?是所有平均的“农民”吗?这里一定要进行概念的澄清。不能是胡子眉毛、瞒天过海。改革三十多年以后,村庄内农民成员的分化相当严重。基本可以分为有“承包权”的村民,和没有“承包权”的村民两类。留守在村里的务农的农民,一般都是没有、或者少有“承包权”的农民。所以“承包权”并非均匀地、自动地分配到每个农民成员头上。改革提到的“农民”仅仅是村庄里的部分农民成员。而非所有“农民”。中国目前农地的“承包权”格局,基本上是1982年第一轮承包时奠定的。第二轮承包基本没有变化。改革竭力向全国推广“湄潭经验”。即所谓“生不增,死不减”。这种准私有化的改革路径,尽管严重破坏了村庄的整体性,严重破坏了村庄内部公平,但得到了顶层的肯定,所以才能在全国强制性推广。只有少数村庄进行了“大稳定、小调整”。如在黔东南的侗族的村庄,约定俗成地保留了十年一调整。所以就全国看,目前的农地的承包权主要掌握在1982年以前的出生的农民成员手里。1982年后出生的多数农民成员,至少没有直接的“承包权”。他们有可能继承父辈的“承包权”。但是由于各个家庭的兄弟姐妹的人数不同,“承包权”在各个家庭迅速出现了分化。2008年以后,改革进一步强调承包权“长久不变”,禁止进行任何的“承包权”调整。即使是在村里老老实实务农的、1982年以后出生的农民成员,也不允许村集体给他们调整土地。由此可以看出,目前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已经严重脱离各个村庄的实际。对真正务农的农民非常不公平。所谓的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实际上就是赋予一部分村民更多的“财产权”。改革,在以“财产权”的名义,要把这部分农民打造成为新型“地主”。同时,冷酷地拒绝赋予其他农民成员任何“承包权”、“财产权”。
 
       第四、赋予有承包权的农户“财产权”,其实就是在农村,尤其是纯农村地区制造新的地主阶层。这将为中国农业发展强加沉重的包袱。有“承包权”的农户有很多并不直接务农。并且,随着城镇化,这部分新型“地主”会越来越多。而真正在村庄里务农的农民,必须通过“流转”的方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才能扩大生产规模、获得一定的规模利益。但为此,他们必须支付每亩600~1200元的地租。地租,会以成本的方式计入农产品的价格体系。抬高中国农业的成本20%~50%。进而直接降低中国农业在国际农产品市场上的竞争力。有意思的是,顶层不断抱怨“地板”升高,要求扩大开放,同时又通过改革,不断抬高“地板”。结果就是中国粮食、大豆等逐渐失去竞争力,节节败退,自给率水平不断下降。目前中国的粮食自给率已经下降到87%以下。将来若不改变农地制度,粮食自给率水平还会进一步下降。下降到70%一点不奇怪。
 
       难道中国的农地改革,一定要验证美国学者莱斯特.布朗先生20多年前“谁来养活中国”的预言?
 
       在历史上,地租与高利贷一直是农民最沉重的负担之一。是中国发展最大的障碍。中国近一百多年的土地革命,消灭地主所有制的经济意义,其实就是要消灭地租和高利贷。“耕者有其田”,就是要让农民全部享有土地的收益,不用上交任何地租。并且,随着工业化、城市化,政府的相关税赋还会由正转负,农民得到的正补贴会不断增加。这才是历史正确的发展方向。但是对科斯定理的误读,以及由此产生的农地私有化改革,在中国农村又制造出了数以千万计的新型“地主”。为此,农民要务农就不得不缴纳不菲的地租。可笑的是这种租佃行为被包装了好听的名字“土地流转”。而地租,则被赋予了更好听的名字“财产权”。那些在城市里生活、居住的农民工、准市民,一不留神就被改革成为了“地主”。
 
       在市场经济下,“土地流转”的目的是什么呢?自然不是生产附加值低的粮食作物,以保护国家粮食安全。而是生产经济作物。如蔬菜、水果,或者用于挖塘养鱼。甚至干脆就是“非农化”利用,直接用于地产开发、工业开发、旅游开发。只有如此,缴纳这种高额地租,才会有“平均利润”可期待。农业资本家会先算清楚这种算盘。或者巧立名目,骗取政府的各种补贴。一般的农民就只有默默承受高昂的租金。而国家,则会继续陷入这种制度性的困境之中。直到农业危机全面爆发。

       (2016年8月20日晚,广州)

作者原标题:承包权、经营权不是“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