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资产改革,千万不能先玩“股份制”改造、再“一卖了之”

来源: 李昌平微博 等     发布时间:2017-02-17     阅读:3180 次
食物主权按:

        近年来,作为农村改革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正在全国多个地方展开试点。去年12月末,中央和国务院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计划力争5年内完成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到人、确权到户的改革。今天推送的是李昌平的两篇文章,第一篇文章重点谈农村集体建设性用地,第二篇主要谈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制改造。对于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如李昌平所言,改革以来,只要对集体所有制下的任何“集体财富”实施股份制改造,在操作层面最终表现都是简单的“私有化”过程。农村是村社共同体自治社会,农民享有的是成员权,成员权是多项权的集合,无大无小,生有死灭,可进可退,但却不能继承和买卖。


  李昌平着重强调,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配套建设用地各需要5%,这两个5%都不能随便突破。如果两个5%的配套建设用地被少数人占用,多数人就会被迫受少数人剥削。农村现在是有很多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革,千万不可像过去搞乡镇企业改革一样一卖了之,或先玩“股份制”改造、再“一卖了之”,如果体制没有能力避免改革即少数人联手合法分肥的局面出现,宁可再等一等,等大多数人觉醒后再改。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济是农村自治之基石,为了中国长治久安,要让中国农村留下共同体及共同体经济的传统,让中国传统文化留下一小块生存的“自留地”。

农村为什么要有建设用地?


因为村社农民正常生活必须配套建设用地,如宅基地、学校用地、养老用地、集会用地、墓地等用地;因为农民正常生产必须配套建设用地,如道路、农机房、仓库、加工厂、交易所等用地。


农村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用地需要多少呢?


为了防止乱占耕地,必须有一个大体统一的控制标准:即生产生活配套建设用地各5%。这两个5%都不能随便突破,国家通过法律对农民村社集体实施约束。


农村农民生产生活配套建设用地各5%,是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配套用地,数量有限,因此极为珍贵和重要,所以必须坚持村社农民集体成员共同共有制。如果两个5%的配套建设用地被少数人占用,多数人就会被迫受少数人剥削,农村两级分化就会很快、很严重,党领导下的村社组织就会因为失去集体建设用地的控管权而“僵尸”化。


肯定有人会问,为什么?


道理很简单:种庄稼的农地几乎不怎么值钱,其涨价空间也几乎微不足道,庄稼地哪户多一点哪户少一点其实无所谓的。而两个5%的配套建设用地就不一样了,少,值钱,且涨价空间大,一旦被少数人占有了,少数人很快就爆发户,农村就会急剧两级分化,会诱发农村千家万户乱占耕地、法不责众而演化为无法控制,农村治理会乱成一锅粥!


或许很多城市人依然认为我在危言耸听,拿城市比较可能容易理解:城市谁最容易赚钱?只要拿到城市建设地的,猪的名下有城市建设用地,猪也赚大钱!城市没地没房的,就只有做房奴的命!如果农村也搞成城市“房吃人”的样子,后果会更严重--中国社会稳定的根基连根拔起了!


对国家、民族的利益而言:我们的农村,是多一些大寨村好哩,还是要多一些爆发户好?请三思而后行改革!


农村现在是有很多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这是一个问题。如何解决呢?


第一,凡超过两个5%的部分,属违法占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必须复耕;


第二,村社内部占用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偿使用”制度,收入集体成员共享;


第三,非农民占有集体建设用地可实行有偿退出(归还集体)制度;


第四,村社两个5%的建设用地,节余部分,村社集体可面向市场经营,经营收益归村社集体,按集体成员权分享!


我建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改革,无论怎么改,必须坚守三原则:一是必须总量控制在两个百分之五以内。二是必须坚持共同共有制大前提,内部实行有偿使用。三是涨价归公,按成员权分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革,千万不可像过去搞乡镇企业改革一样一卖了之,或先玩“股份制”改造、再“一卖了之”的鬼把戏!这种鬼把戏会玩的改革者太多了,都翘首以待中央开口子哩!说句不爱听的大实话:改革就是少数人合法分肥的游戏!


现在,如果体制没有能力避免改革即少数人联手合法分肥的局面出现,宁可再等一等,等大多数人觉醒后再改。现在迫不及待的糊乱改了,一旦大多数人觉醒来,将遍地都是麻烦的!

 

(原标题:村社集体建设用地必须长期坚持集体成员共同共有制不动摇)


附文:

李昌平:对集体经营性资产实施股份制改造应该暂停


党中央、习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守住集体所有制底线、要壮大集体经济、要扩大农民财产权利、要追求共同富裕,要发展共享经济。


这是农村改革的大原则!


然而,农村改革的具体措施——“对集体经营性资产实施股份制改造”可能与上述大原则背道而驰,所以,我强烈呼吁暂停这项改革。


第一,只有先精准定义什么是“集体经营性资产”后,才能改。


集体经营性资产是个什么东西?不是很明白。农地是不是?林地是不是?工厂是不是?农场是不是?废弃的学校是不是?集体和其他市场主体合营的公司是不是?闲置的老宅基地是不是?


中央文件并没有对什么是集体经营性资产给出精准的定义。且,在改革话语下的农民集体所有的“一切物质形态东西”几乎都可“变成”市场价值形态的集体经营性资产。


如果不对“集体经营性资产”精准定义,精英们、强人们热衷的所谓的“资源变股份、农民变股民”改革,势必很快掀起“土地集体所有制”演化为“少数人所有制”的新一轮农村改革高潮!


有一点必须明白:集体建设用地不可以股份化、私有化的,因为集体建设用地是保障“农民生产生活之必需的配套用地”,必须遵守“耕者有其田”和“平均地权”的基本原则。一旦农村有限的集体建设用地“私有化、股份化”了,农村两级分化为急速发展,农村就会成为火药桶!


第二,实践证明,改革以来,只要对集体所有制下的任何“集体财富”实施股份制改造,在操作层面最终表现都是简单的“私有化”过程。九十年代对社队企业、乡建企业的股份制改革,结果几乎等同于放纵少数人对多数人财产实施瓜分和抢劫。在地方国企改革的过程中,也是财富少数人“股份”了,工人“股开”了!


第三,对集体所有制搞股份制改革是中华文明发展史上的“败家子”所为。我们共产党人所建立的村社集体所有制是对中国传统的“家族共同体集体所有制”的继承和完善,这是中国近代以来,农村由家族共同体自治社会向村社共同体自治社会进化的必要条件!


中国历史上的家族共同体集体财产是不断积累的,是为了家族的永续兴旺发达,为了家族自治。如果对家族共同体财产实施所谓的股份制改革,其实就是不孝子孙为了“抽烟”“嫖女”“赌博”而败祖业,或自私自利不顾千秋万代之永续,是逆子逆贼之行为。我们现在的农村是村社共同体自治社会,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济是农村自治之基石,对集体资产的股改,就是当下“子孙”对“祖产”实施私分,就是散伙,就是刨农村的根基!


第四,日本农协、台湾农会的为什么不搞股份制改造?日本农协和台湾农会有海量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并且一直是不断壮大的,没听说他们搞股份制改造的。我在日本和台湾农会农协做过较长时间的访问,反复求证他们为什么不对“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不私有化,日本和台湾农协农会的人及他们的学者专家都说:农协农会是农民共同体,只要是共同体,就实行成员权制。这是常识!成员权,是多项权的集合,一人一票权,是共同体民主自治的基本制度。成员权,无大无小,生有死灭,可进可退,但却不能继承和买卖。一旦对成员权实施股份制改造,就是共同体散伙,就是分家,就是分“祖业”,就是私有化,就是破坏民主自治和团结互助,就是少数人奴役多数人的开始,就是历史性倒退!


搞资本主义制度的日本、台湾,农会农协共同体都坚持“集体所有制”,不对集体经营性资产实行股份制改造,我们共产党领导、天天喊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共同富裕,为何要搞“股份制改造”?


为了中国长治久安,呼吁改革精英们手下留情,让中国农村留下共同体及共同体经济的传统,让中国传统文化留下一小块生存的“自留地”。


请不要再迷信“一包就灵、一分就灵,一股就灵”了!时代不同了,要看清大势,别自毁江山。给我们每一个人留一条回家的路、回故乡的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