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节过后的反思:农村失地妇女难逃家暴

来源: 汇编     发布时间:2018-03-12     阅读:2451 次
食物主权按:

今天,农村妇女已然是农业劳动的主力军,这一现象已成为大家熟知的“农业劳动女性化”。妇女占到农业劳动力的60%以上,在有些省份高达70%。然而,这些农业主力军面临着土地权益不完整问题,面临着失地问题。并且,农村妇女的失地现象仅仅影响到她们的经济地位吗?今天介绍两篇论文发现,用以敲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警钟。

李梦华、袁宗梁在《基于社会性别视角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研究》中运用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数据,有如下发现:35%左右的村不分配嫁给非农业户口的妇女承包田,46%的村不给她们宅基地,38.5%和35.4%的村在土地入股分红和征用土地补偿费方面不给予嫁给非农业户口的妇女以相应的村民待遇,而有14.7%的村对于娶进来的外村妇女不分给承包田;对嫁出本村的妇女,只有2%的村还会让她们继续保留原有的土地。两位作者不仅分析了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阶段性变化,还指出了为什么新世纪以来政府保障妇女土地权益的政策没有能够产生预期的成效。

在《婚嫁失地会加剧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风险吗?》中,宋月萍、谭琳、陶椰利用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指出这一令人痛心的问题:因婚嫁失地问题,农村已婚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风险显著增加。

作者们认为增强农村妇女的经济赋权,才能真正保障农村妇女的权益,提高农村妇女的家庭地位。编者却认为,妇女的赋权不仅需要维护妇女的承包权,还需要反思长期以来的土地政策,看到妇女土地权益缺失与集体消失的同步关系。弥补妇女的权益缺失、反对家庭暴力,不能仅仅依靠妇女的个体赋权,还需要重建乡村的公共性,重建集体的力量。

编者对两篇文章进行了删节合并。


40年前,中国解散了农村公社制度,实行“集体所有”和“分田到户”并举的土地双层经营体制。“分田到户”根据家庭人口规模分配使用权,因此农村妇女最初拥有与男性一样平等的土地权益。中国农村有“从夫局”的习俗。妇女出嫁到夫家后,她们的土地权益发生了什么变化呢?上世纪九十年代的一些调研发现,随着婚嫁和家庭人口的自然增减,农村地区在承包期内有自发的“平均地权”的实践。比如,农业部在1997年的调研显示,271村中有80%的村庄调整过土地, 66%还不止一次。平均地权的做法有利于性别平等,有利于保障妇女的土地权益。[1]

然而,随着承包期延长,从第一轮的15年翻番到第二轮的30年,随着90年代以来政府推行“生不增、死不减”的土地政策,妇女的土地权益受到了损害。下面即将介绍的文章用详实的数据告诉我们,这一损害不仅是经济权益的损害,还可能削弱其在婚姻生活中的议价能力和话语权。

土地通常被认为是生产和居住的关键资源要素。在中国农村地区,尤其是贫困以及务农为主的地区,土地作为主要生产资源,对已婚妇女的经济地位、家庭地位具有重要作用。近些年来,随着城镇化加剧,农村尤其是近郊农村土地征用加剧,土地虽不再是最主要的生产资料,但能带来直接的甚至远高于农业生产的经济利益。因此,妇女名下有土地,在提高其经济收入的同时,更反映出其对经济资源的掌控,而后者不仅极大地影响了妇女的自治权,也将决定妇女所在的家庭及其外部社区环境对于她的看法和态度,进而作用于其经济决策与社会行为。与此相应,失去土地往往与经济贫困联系在一起。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认可妇女经济赋权对于减少其遭受家暴的作用。这些学者相信,妇女参与能够增加收入的事务,可以增强经济独立性以及对话和谈判能力,从而促进其在家庭与社会事务中的决策权。更大的独立自主权以及有利于妇女的家庭内部地位的动态转变,将对妇女产生诸多有利影响,包括家庭暴力的减少、生育率的降低、自我保健需求的增强以及健康状况的增进。与此相反,对男性的经济依赖被众多学者视为造成妇女遭受贫困、性暴力、非意愿生育、感染性病的关键因素以及其他一系列消极后果的根源。妇女对于土地资源的掌控意味着她们能够为家庭贡献更丰厚的经济收入,这有助于减少她们对于丈夫的经济依赖,改变附属状况,增强独立自主和决策权,从而提高她们在家庭中的地位。


一、中国农村妇女婚嫁失地现象的发生和加剧

中国农村普遍遵从“从夫居”婚嫁习俗,过去30多年间,随着土地承包政策调整,土地承包期限的延长和村庄内部土地经营权的日趋稳定,农村妇女因婚嫁而失地的现象日益严重。“农业妇女化”的发展趋势日益加强。


有关数据显示,在2006年农业劳动者中女性的比例就已达到61.3%,特别是在一些农业大省,女性占据更高比例,如山东省女性农业劳动者比例高达65%,福建省甚至达到70%以上。另外据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农村留守妇女研究”课题组的调查显示,在丈夫外出打工后,留守的农村妇女基本承担了所有的农业劳动。由此可见,女性在农业生产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也是家庭收入中农业收入的主要参与者。

据第二期由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实施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显示,有35%左右的村不分配嫁给非农业户口的妇女承包田,46%的村不给她们宅基地,38.5%和35.4%的村在土地入股分红和征用土地补偿费方面不给予嫁给非农业户口的妇女以相应的村民待遇,而有14.7%的村对于娶进来的外村妇女不分给承包田;对嫁出本村的妇女,只有2%的村还会让她们继续保留原有的土地。

由此可见,农村妇女易因其性别、婚姻关系变动而导致其土地权益被侵害,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未婚妇女,村集体对未婚妇女少分或不分配土地,部分地区未婚妇女与男性的土地权益并不相等,她们分得的土地不足男性的一半,甚至有些地区规定,待嫁妇女若到了一定年龄尚未结婚的话,村集体有权收回其土地;(2)“农嫁农”妇女(与农村男性居民结婚,婚后跟随夫家生活的农村妇女)在娘家分配的土地被村集体强制收回和在夫家无地可分配;(3)“农嫁非”妇女(嫁给城镇居民的农村妇女),部分农村地区规定只要为“农嫁非”妇女,不管户籍是否已经迁出娘家,其原有的土地应由村集体收回。即便其户口仍留在娘家村里,也只能是“空挂”,不能享受本村村民待遇;(4)招婿妇女(丈夫到女方家里落户的妇女)部分农村只允许无子户(没有儿子)中一个女儿可以招婿、落户和分地,其他女儿若招婿则不予落户。甚至一些地区规定,若无子户进行招婿,要经由村委会批准,否则不只男方和孩子无法享有土地权益,女方的田地也要被收回;(5)在一些地区妇女离婚后其所承包的土地会被丈夫强行占有或村集体收回,而且当这类妇女将户口往娘家迁回时,娘家村有时拒绝为其恢复土地承包权。有些地方甚至规定离婚后男方再婚的,村里只给前任妻子或现任妻子中的一人分地。对于丧偶的妇女,部分农村只保留给其子女划分的土地,而取消女方户口,并收回土地。

按照土地承包政策的发展过程,农村妇女婚嫁失地状况也经历了3个不同阶段。1983年中国农村地区进行了第一轮土地承包分配,1984年党中央规定土地承包期限为15年,在此期间,针对家庭户因生丧嫁娶而发生的人口变动,农村对土地进行了相对频繁的调整。1998年国家出台《土地管理法》,将土地承包期限延长至30年,同时减少对土地进行调整的次数与幅度;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为了严格实施这一法律条款,不少地方把“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作为基本原则。


到目前为止,中国农村现行的土地政策主要有:(1)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基础上,实行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2)实施“大稳定、小调整”政策,限制大规模土地调整;(3)鼓励农地使用权依法有偿流转;(4)预留机动地不能超过耕地总面积的5%;(5)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这些促进农村土地使用权长期化的法律政策取得了突出的效果,据2005年一项针对中国17个省的调查,农民对土地的投入明显增加,显示出其对于长期农业生产的积极预期和信心。

这种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政策,虽有助于提高村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其增加对农地的投入,但客观上也导致婚姻流动中的妇女无法在其丈夫所在村庄获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她们又不得不丧失自己在娘家原本拥有的土地的实际收益权,因婚嫁而流动的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下,妇女嫁入夫家后获得新的承包地的机会大大减少,尽管其在娘家的土地也未必被村里收回,但她们很难继续耕种或从中获得收益。

为此,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法规来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如2001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提出了6项具体意见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主要有: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应坚持男女平等,不允许歧视妇女;强调出嫁女必须有一份承包地;注重保护离婚或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权;此外,还特别强调了人民法院、各级党委和政府在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方面的职责。2003年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从理论上看,这些规定使得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会因其出嫁而受到影响;但在实际操作中,政策条文对实践层面界定显得模糊不清,而农村普遍蕴涵着性别歧视的村规民约作为实质上的一种“地方性知识”,是广大村民典型的习惯性生存方式,国家法在这个空间里常常会显得软弱无力。全国妇联对全国1212个村进行的抽样调查发现,在没有土地的人群中妇女占了70.0%,而其中又有43.8%的妇女因为婚嫁而失去土地。此外,带有性别歧视的村规民约还使得部分农村未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受到损害。

农村妇女参政能力不足,也使得妇女的土地权益受损。根据中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因此,在农村中,承包地的划分、集体收益的分配、土地补偿费的分发等重要事项都是通过村民自治机制实现的,形式多为村民代表大会。然而村民代表大会中往往难以见到农村妇女的身影,即使有妇女参加,其土地权益请求也很难在村民会议上得到其他人的支持,于是村民往往借助于这种村民代表大会的决策形式侵害或剥夺这些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可见,导致女性土地权益的获得受到男权主义文化的影响,这种影响通过村规民约以及传统婚嫁文化等方式发挥作用,导致由村民选举出来本应向村民负责的村委会凌驾于村民之上,变成村委会领导村民,最终女性村民失去发言权,土地权益被侵害。此外,对村规民约的监管也存在盲区,存在着一些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条约,一些地区甚至将村民自治和村规民约作为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手段,妇女的土地权益失去了最后的保障。

可以说,农村妇女从未分到土地的情形与现行政策有一定关系,而其婚嫁失地则完全是现行土地政策在地方实践过程中所产生的负面后果。这种由政策制定与执行不当而带来的农村妇女土地权丧失,是本文所特别关注的,与此同时,其对农村已婚妇女的家庭地位和家庭关系(主要以遭受来自丈夫的家庭暴力来反映)产生的影响,也是本文所聚焦的核心问题。

1. 不同土地承包政策调整时期的农村妇女因婚嫁失地状况

在接受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的6192名农村已婚妇女中,有4854人目前拥有可以获得经济收益的承包地,占78.7%;目前处于失地状态的已婚妇女占21.3%,从具体的失地情形或原因来看,其中5.1%属于有地但无法获得经济收益,7.0%是因为婚嫁而失地,8.5%为从未分到过承包地,0.7%是由于土地征用等原因失地(并未能获得收益)。

根据政策的调整时间,本文将样本分为3组:第一组是在第一轮承包地分配开始之前(即1983年之前)结婚的农村妇女;第二组是在第一轮承包地分配开始之后至第二轮承包地分配启动之前(即1983年至1997年间)结婚的农村妇女;第三组是在第二轮承包地分配开始之后(即1998年以后)结婚的农村妇女。随着政策调整与时间推移,失地的农村已婚妇女比例不断增加: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分配开始之前结婚的妇女,高达90.9%仍拥有土地,仅不到10%的妇女名下无地;结婚于第一轮承包地分配开始之后至第二轮承包地分配启动之前的妇女,有地者的比例降至81.4%,失地者比例升为18.6%;而对于结婚于1998年至2010年间的妇女,有地者的比例进一步下降,达56.8%,失地的妇女比例则大幅上升至43.2%,这意味着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间结婚的农村妇女中将近一半都处于失地状态。(见图1)

图2展示了在上述3个时段结婚的农村妇女失去土地的具体情形和原因的变化。对在第一轮承包地分配开始之前结婚的失地妇女而言,有地但无收益是导致她们目前无地的最主要因素,比重达36.6%,其次是从未分到土地,比例为32.9%。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及政策变迁,因婚嫁事件导致失地、从未分到土地两类情形逐渐上升为导致农村妇女失去土地的最为突出的原因:在第一轮承包地分配开始之前结婚的妇女中,因婚嫁事件导致失地的仅占所有失地已婚妇女的21.3%,从未分到土地的比例为32.9%;但在第一轮承包地分配开始之后到第二轮承包地分配启动之前结婚的农村妇女中,两类原因所占的比例分别上升为30.3%与26.9%,在第二轮承包地分配开始之后结婚的妇女中,两类原因的比例已分别高达35.0%与44.8%。值得关注的是,因婚嫁而失地的比例增长尤为迅速,较最初翻了一倍不止。这表明,近30年间土地政策调整与农村妇女因婚嫁而失地密切相关。


二、农村已婚妇女婚嫁失地与家庭暴力的实证分析

1. 不同失地原因的农村已婚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状况

见表1

考虑到婚后家庭暴力的发生比例与婚龄相关,在控制了婚龄之后,可以看到随着婚龄的增加,农村妇女遭受丈夫家庭暴力的比例有所增加,而对婚嫁失地的妇女来说,其在各个年龄段遭遇家庭暴力的比例要高于名下有承包地的妇女。(见图3)

2. 农村妇女婚嫁失地对其遭受家庭暴力的影响

表2展示了中国农村已婚妇女的人口学与社会经济特征及其丈夫的基本情况,并进一步区分了有地及婚嫁失地农村已婚妇女的相关状况。农村已婚妇女平均婚龄为20.6年,其中,因婚嫁而失地的妇女平均婚龄仅为13.7年,远低于名下有地的妇女,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随着土地承包政策的调整,农村妇女婚嫁失地的可能性在加大。

农村已婚妇女平均个人年收入为7953元,仅为其丈夫年收入的一半,其中,婚嫁失地的妇女年收入相对较低,为7348元。

总体而言,目前农村已婚妇女的受教育程度偏低,平均受教育年限为6.9年,要显著低于其丈夫(8.6年),仅10%的农村已婚妇女拥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大部分人的文化程度为初中(39%)、小学(32%)及文盲(19%)。

另外,79%的农村妇女至少育有一个男孩,远高于至少育有一个女孩的比例(64.9%)。从务农时间来看,近四成(38%)的妇女全年有超过6个月的时间用于务农,务农时间少于3个月以及一年中从未务农的妇女比例均为39%。

值得关注的是,23%的婚嫁失地妇女其名下虽无土地,但年务农时间超过9个月,这个比例甚至要高于名下有土地的妇女。

从职业身份来看,农村妇女绝大部分(69%)是农民,而婚嫁失地妇女中59%务农,从事商业服务业的比例要高于其他妇女。就其丈夫职业身份而言,丈夫是农民的比例为54%,要低于妻子,这也说明中国农村地区农业妇女化的趋势,“妇女务农,男性外出务工”这种家庭分工模式在目前农村地区更为普遍。

从夫妻双方婚前各自的家庭经济条件来看,超过一半(64%)的农村妇女表示婚前自己和丈夫各自的家庭条件差不多,而近1/5(19%)表示婚前自己的家境比丈夫更好,17%表示婚前丈夫家境更好。

在控制了农村妇女及其丈夫的人口、社会、经济等特征后,实证回归结果显示,农村妇女因婚嫁失地会加剧其遭受家庭暴力,尤其是被丈夫殴打的风险。虽然在模型1中,婚嫁失地妇女被丈夫辱骂的风险与有地妇女之间的差别不显著,但婚嫁失地妇女被丈夫殴打的风险要明显高于有地妇女,其与有地妇女相比,被丈夫殴打的风险要高出49%(模型2)。殴打作为典型的身体暴力,相较于辱骂,其对妇女身心健康的伤害更为严重,性质更为恶劣,更易威胁到妇女的生命安全。而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农村家庭资产,婚嫁失地在剥夺妇女经济资源的同时,也削弱了妇女保障自身安全的能力,恶化了妇女的生存发展环境。

而对妇女遭遇来自丈夫家庭暴力整体模型结果(模型3)也显示,与有地妇女相比,婚嫁失地妇女遭遇来自丈夫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风险要显著高出26.5%。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土地在娘家,婆家无法分地”这种隐性失地导致出嫁女虽名下有地但无法获得收益,这也会伤害农村已婚妇女经济赋权,恶化其遭遇丈夫家庭暴力的风险(模型3)。(见表3)


3个模型还显示出一些共性的结果,如婚龄长的妇女比刚结婚的妇女在整个婚姻期内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性更高(3个模型的发生比均高于1,在1%的水平上显著)。

妇女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可增进其自我保护的能力,显著降低被家暴的风险;而丈夫受教育程度的提高,能降低其对妻子施暴的可能,这说明夫妻文化水平的提高,更容易倡导和谐文明的家庭生活沟通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降低农村妇女遭受丈夫施暴的风险。

职业身份不同,家庭暴力遭遇也有差别:与身为农民的妇女相比,从事管理、技术以及办事人员等职业的农村妇女被丈夫施暴的风险显著降低;相较于丈夫是农民的妇女,丈夫是生产工人的妇女被施暴的概率反而更高。而对农村妇女来说,即使生育了男孩,满足了农村传统生育观念的要求,也难以有效保障其避免来自丈夫的家庭暴力。

值得注意的是,与那些娘家家境和夫家差不多的妇女相比,无论是娘家家境优于夫家妇女、还是娘家家境次于夫家的妇女,这两类人群被丈夫施暴的风险更大,门当户对的夫妻家暴发生概率更低。但是对这两类人群而言,娘家家境的具体作用机制有明显区别,正如模型2所示,娘家家境优于夫家的妇女比娘家家境次于夫家的妇女更可能被丈夫殴打(前者发生比为1.71,后者发生比为1.66);而模型1显示,娘家家境次于夫家的妇女比娘家家境优于夫家的妇女更可能被丈夫辱骂(前者发生比为1.5,后者发生比为1.35)。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女方家庭经济条件更好会对男方形成压力,在男性权威受到抑制或者挑战的情况下,丈夫更倾向于对妻子施加暴力行为,以此来维护自己的自尊和在家庭关系中的地位,从这个角度看,女方相对更优的家庭背景不但不能保护她免受家暴(身体暴力),反而会恶化其在家庭关系中的处境;与此相对,当男方家庭经济条件更好时,丈夫在家庭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但随之而来的相对优越感或许会促使其时常表达对妻子的轻视和嫌恶,即施加言辞上的辱骂等精神暴力。

三、结论与讨论

本文在对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间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政策调整结合农村习俗与地方实践所产生的性别不平等问题,主要是导致农村妇女因婚嫁事件而失去承包地的问题。同时,利用最新的具有全国代表性的调查数据,从实证角度证明了近30年来随着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调整变迁,农村地区妇女失地的比重,特别是因婚嫁而失地的比重持续快速上升,其土地承包权益严重受损。作为妇女经济赋权的重要表现之一,土地对农村妇女具有增强经济能力,提高社会地位和改善家庭关系等方面的重要意义。而数据分析发现,拥有能够获得经济收入的承包地,可以显著降低农村妇女遭受来自丈夫的家庭暴力的风险,而失地的状态,尤其是因婚嫁而失地的情形,将显著增加农村已婚妇女遭受来自丈夫的家庭暴力的风险,损害农村发展的性别公平。

这一结论的政策涵义与启示是,土地政策的制定与调整需具有性别视角,长期政策调整与短期政府干预相结合,才能有效保障农村出嫁女的土地权益。从长期来看,启动于1998年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周期为30年,即在2028年承包地年限将到期,到期后新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应该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农村已婚妇女的土地权益,有效减少因婚嫁失地现象,确保出嫁女的土地权益。从短期来看,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核实目前农村已婚妇女的承包地持有状况,对失地妇女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并保证补偿款分到个人账户,而非家庭账户,通过这种途径来增加失地妇女的收入从而增强其经济赋权,改善其在家庭关系中的弱势地位。

参考信息来源:

[1] Jonathan Unger, “Families and Farmland in Chinese Villages: Unexpected Findings,” in Mary Farquhar (ed.), Twenty-first Century China: Views from the South (Cambridge: Cambridge Scholarly Publications, 2009), pp. 138-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