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靖:宅基地是中国农民最大的福利

来源: 人民食物主权     发布时间:2019-05-14     阅读:2059 次
导语:当城市居民和白领,在为住房问题焦虑不安时,一些农户已经盖起了三层小楼,在农村有了稳定的居所。可见,宅基地是农民的福利。下垌村的经验告诉我们,宅基地的“集体福利”性质对于中国的稳定与发展非常重要,不容随意更改。“集体所有”的精神应当得到敬畏与落实。


如果说住宅是城镇白领阶层最大的生活负担,在农村则刚好相反,宅基地和住宅恰恰是农民最大的福利。
 
建房,改善贫穷生活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农村中的青壮年劳动力大都外出打工去了,家里仅仅剩下所谓的妇女、儿童、老人的“386199”部队。其实在广东的下垌村,这种说法不是很准确,因为有不少的青壮年妇女也外出打工去了,她们在城镇也有就业机会,如在餐饮、服装、鞋帽等行业,而且这些领域对女工的需求要明显多于男工。所以村里“6199”的祖孙两代的家庭不少。
 
这些青壮年劳动力纷纷外出打工,日积月累积攒下来的钱首先是建房。建房,是农民改善贫穷的生活、实现“小康”首先要做的事情。在下垌村,农民一般是自己建房,而不是买房。在几乎免费的宅基地上建房,水泥、钢筋、红砖的费用(相当于建毛坯房),大约在600元~1000元/平方(逐年上涨)之间,因此,一栋占地面积100平米、三层、建筑面积为300平米的钢筋水泥的楼房,建筑成本(不含装修)大约在18万~30万之间。
 
装修费用有很大的区别,如果仅仅是最简单的铺地砖、瓷砖和购置家电、家具,装修也要花费15万~20万左右。所以,农村300平米建筑面积的楼房的全部建房费用花50万基本可以搞定,全部平摊下来大约就是1500元~2000元/平米。这笔费用对于大多数农村家庭是最大的一笔消费支出。农民一般是先把毛坯房建好,然后一层一层装修,全部装修完,至少要花5年时间。并且往往是边住、边装修,而不是等全部装修完毕,才搬进去住。在下垌村,除了极少数特殊的贫困户,多数农民家庭都建起了楼房,差别主要体现在装修标准和家具、家电的档次上。
 
所以,单就住房条件,多数农民家庭肯定要好于城市的一般居民和白领。在城市,能够住上200平米商品房或别墅的,只有极少数的富人阶层。
 
在县城、中心镇这样的小城市,房价(毛坯房)平均在5000元/平米左右,在北上广深这样的一线城市,毛坯房的价格高达5万/左右。所以城市里的很多白领阶层“啃老”就不奇怪了、“六个钱包”就不奇怪了,不仅他们自己辛苦的积蓄基本上要被房地产“掏空”,而且还要连累父母。这是城市白领阶层特有的负担、特有的痛苦,而不是“福利”。这样一比较,农民因为宅基地免费的原因,住房就要至少节省4000元/平米,一栋300平米的楼房就要节省120万元以上。这应该是一个基本的计算。
 
当然也有些农户的楼房没有300平米这么大的建筑面积,两层只有200平米左右,这样算下来也至少有80万元的宅基地福利。试想,如果这一笔费用也需要农民自己支付,则可以肯定大多数农民建不起楼房、也住不起楼房。
 
所以宅基地福利对于中国农民非常明显、非常重要。

下垌村的村民房丨图片来源:胡靖
 
福利,不能市场交易

宅基地福利,来自于中国特有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制度,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明确的表述。宅基地的所有权是集体的,但是使用权归成员农户,并且是“一户一宅”,由此,宅基地就一直是农民的一种权利。它在性质上是一种集体的“福利”,而非农民的财产权,这一点非常重要。只要农民自己不放弃,则他们可以永远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在改革的过程中,对于农民,宅基地的性质究竟是“集体福利”重要呢?还是“财产权”重要?这需要深入的辨析才能下结论,不能简单地认为能够交易、能够抵押的“财产权”一定就比“集体福利”更好,就一定需要要把宅基地的“集体福利”性质改革为“财产权”性质。
 
“集体福利”的好处首先是公平,它保障了村庄社会的稳定。无论是富裕户,还是贫困户,宅基地的面积一般差别不大。这种“集体福利”的分配对于村庄的贫困户尤为重要。在下垌村,可以看到一些贫困户正是由于享有了这一“集体福利”,而能够居住在较好的住房之中,他们的住房相当宽敞,而且带前后院子。贫困主要是表现在衣、食、行上面,而不是“住”。由此可见,中国农民的贫困其实是有底线的,他们一般不可能贫困到“上无片瓦,下无立锥之地”的悲惨地步,这是中国农村社会主义革命的重大成果。
 
第二是比较稳定,宅基地一般是不能交易、不能抵押的。这种特征容易被经济学家诟病,这是因为其不理解“福利”的特性、重要性,简单地在福祉与私有财产之间划等号,所以常常刻意排斥、诋毁“公有”性质的社会福利。其实所有国家的“社会福利”都是不能交易的,能够交易的往往就不是“福利”。因此,宅基地作为一种农民的“福利”需要屏蔽在市场、竞争之外并不奇怪,它们有自己独特的功能、意义,不能以“财产权”为参照。
 
正是因为这一特征才使得农民,尤其是村庄里的贫困户可以安安稳稳地“住有所居”,没有什么豪强可以巧取豪夺。即使有个别豪强有此贼心,由于不能“交易”为财富,巧取豪夺就会失去财富意义,自然就会切断其巧取豪夺之动机;同时即使有个别农户要想变卖宅基地和房产,由于严禁私下交易,也就灭了其投机、赌徒之冲动,从而保障了大多数农村家庭的稳定,外出打工的农民因此进退自如、有了“安全网”。

图片来源:胡靖

所以,宅基地的“集体福利”性质对于中国的稳定与发展非常重要,对于各个地区的稳定与发展非常重要,这是中国成功实现工业化、城市化的制度基础,也可以说是所谓的“中国奇迹”的奥秘之一。对此不能改、更不能乱改。如果一定要将其“福利”性质改革为“财产权”性质,一定要以巴西、阿根廷、印度为榜样,则必定破坏农民福利,部分农民将可能无家可归。对此要十分的慎重,《宪法》第十条深刻的“集体所有”的精神应该得到敬畏,并在《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中具体体现出来。

(2019年4月26日,广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