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义媛 | 东部地区的农业现代化经验不能作为中西部地区的样板

来源: 原载《理论月刊》2023年第4期     发布时间:2023-12-03     阅读:347 次
导     语

长期以来,东部沿海地区的农业规模化经营路径常常被作为中西部地区农业现代化的样板。然而,我国幅员广阔,各地发展水平不同,理解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区域差异,对于中西部地区推进符合自身实际的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指出,东部沿海地区的农业现代化经验具有很强的特殊性,表现出两重特征:一是较早实现了农村劳动力的大规模非农转移,二是地方政府的高财政收入能为现代农业的发展提供大量补贴。在市场力量的推动和地方财政的支持下,东部沿海地区的农业规模化经营成为一个水到渠成的过程。然而,东部沿海地区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条件在中西部地区都不存在,今天,农业收入仍然是中西部地区大量小农户家庭生计的重要来源,如果将农业现代化简化为农业规模经营问题,一味追求资本为主导的土地规模经营,实际上是将农业问题与农民问题割裂开来,这样的农业现代化缺乏稳固的根基。

作者认为,中西部地区需要探索农业现代化的更多可能性,国有农场践行的“大农场套小农场”模式、江苏省射阳县的“联耕联种”模式、湖北省沙洋县的“按户连片耕种”模式等均提供了有意义的参考路径。这些探索在保护小农户的基础上,依托于村集体将小农户组织起来以实现规模经营,这既可以让小农户以更低成本对接或利用新技术、新设备,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也不会对小农户造成排挤。在大量小农户的非农就业问题还无法解决的情况下,这种规模化路径比依靠市场力量发展起来的、以资本为主导的规模经营更可取。

作者|陈义媛,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
责编|侯笛
后台编辑|童话

正文

在人多地少的中国,要实现农业现代化,需要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农业规模化问题,二是农村人口就业问题。到2020年,第一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虽然仅为7.7%[1],但吸纳了近25%的就业人口[2]。在这种情况下,农业现代化就不能只考虑规模经营问题,还必须考虑农村劳动力的就业问题。

当前关于农业规模经营的很多讨论都预设了一个前提,即农业规模化可以“解放”农村剩余劳动力,农村大量劳动力也可以顺利转移到城市,或实现非农就业。在这一预设下,农业现代化被等同于农业规模化,农村劳动力问题被悬置了。问题在于,这一预设目前还没能实现。

在东部的少数沿海地区,绝大部分农村劳动力都实现了非农就业,因此这些地区很容易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在这些地区,农业现代化似乎与农业规模化等同起来。这些地区推动规模经营的实践经验也被中西部地区争相效仿。问题在于,从短期来看,中西部地区还无法解决农村劳动力的转移问题。一味追求土地规模经营,实际上是将农业问题与农民问题割裂开来,这样的农业现代化缺乏稳固的根基。

本文结合近年来在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调研,对东中西部地区农业现代化的实践条件进行分析,以此讨论农业现代化的区域差异。

一、东部沿海地区的农业现代化:难以复制的经验

东部沿海地区的农业发展模式往往被作为农业现代化的模板,向中西部地区推广。典型的如“家庭农场模式”,起源地就是上海市松江区。广东的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数量也居全国首位,成为农业现代化的引领者[3]。如今,东部沿海地区的确在土地集中程度、农业机械化水平等方面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在土地流转方面,江苏省2021年土地流转面积已经超过3000万亩,土地流转率达到60%[4],而2021年全国土地流转率大约是33%[5]。广东省在2020年底时的土地流转面积占比也已经达到50.45%[6]。浙江省的流转土地面积更早在2015年就已经占家庭承包总耕地的40%,超出当时全国平均水平近20个百分点[7]。

在农业机械化方面,江苏省2021年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超过83%,比全国平均水平高近11个百分点[8]。上海市主要农作物机械化综合水平在2017年就达89.3%,明显超过2020年全国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71%的水平[9]。正因为如此亮眼的表现,东部沿海地区的农业现代化实践往往被作为经验、示范,向全国推广。

然而,东部沿海地区的农业现代化发展与其特殊的区位优势和工业化、城镇化历史密切相关,其农业现代化经验具有很强的特殊性。东部沿海地区农业现代化呈现出两重特征:一是较早实现了农村劳动力的大规模非农就业,农业劳动力的转移为土地规模经营创造了条件;二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高,因此能为现代农业的发展提供大量补贴,政府补贴不仅使这些地区的农业规模化经营在短期内迅速发展,也使现代农业更容易被打造成政治景观。

在此双重特征之下,东部沿海地区的农业规模经营大体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每个阶段也各有其鲜明的特点。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至2006年前后,为第一阶段,其规模经营主要由市场力量所推动;2006年前后至今为第二阶段,这一阶段的农业规模经营表现出更强的政府主导特征。2006年前后之所以为重要分界点,一方面是因为在农业税费全面取消后,中央政府开始为农业生产提供补贴;另一方面是因为从这一时期开始,中央开始推动土地流转进程,不断推出对农业规模经营的鼓励措施。

(一)农村劳动力的大规模非农就业与市场力量推动的农业规模经营

由于东部沿海地区特殊的区位优势,这些地区自改革开放之初就享有发展二、三产业的独特优势。珠三角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自20世纪70年代末就开始发展“三来一补”出口加工经济。长三角地区也借助其有利的区位条件,大力发展出口导向型经济。这些以制造业为主体的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吸纳了大量的劳动力。围绕现代制造业发展起来的二、三产业,为当地带来了大量的非农就业机会。

以江苏省为例,1978年,江苏省第一产业增加值占该省GDP的比重为27.6%,吸纳了全省69.7%的劳动力,第二、三产业分别吸纳了19.6%和10.7%的劳动力。随着二、三产业的迅速发展,到2005年,江苏省第三产业就业比重已经提升至31.9%,就业人数也首次超过第一产业。2018年,江苏省第一、二、三产业分别吸纳了16.1%、42.8%和41.1%的劳动力[10]。与1978年相比,2018年江苏省第一产业就业比重下降了53.6个百分点,第二、三产业则分别上升了23.2个、30.4个百分点。上海市2020年第一产业就业人数占乡村就业人口的比例仅为16%。

农村劳动力大量向非农就业转移,客观上为土地规模经营创造了空间。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东部沿海地区的农业规模经营才成为可能。如果以上海、苏南等地为例,则长三角地区农业现代化的第一阶段可以2007年为分界点,因为长三角地区在2007年开始了“土地换社保”(此后这一提法在官方政策中不再出现),政府对农业规模经营的主导自此开始加强。

在第一阶段,东部沿海地区的土地规模经营主要受市场力量所推动,同时,村集体在这一阶段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二、三产业的发展,东部沿海地区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发生远远早于全国其他地区。根据我们2016年在上海市松江区、苏州市相城区的调研,这些地区在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了规模经营的不同实践。

以上海市松江区为例,当地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间虽然也将土地分包给了农户,但村集体在农业生产统筹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有充足的非农就业机会,上海市郊的农民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就以务工为主,农村家庭的打工收入远远高于务农收入。劳动力的非农转移致使农业劳动力不足,因此,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至土地二轮延包,村集体成立了电力服务队、机耕服务队、植保服务队、种子服务队、灌溉服务队等队伍,为农户提供统一的供种、机耕、植保和灌溉等服务。这大大减少了农户进行田间管理的压力,农户需要自己完成的主要是育秧、施肥、除草、收割等工作。

到土地二轮延包以后,村集体不再承担大量的生产统筹任务,而是通过实施“两田制”,将土地划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口粮田按全村人口平均分配,责任田则由村民自愿承包,无人承包的土地由村集体收回后向外发包。大部分农户都承包了一两亩的口粮田,但不愿意承包责任田,因此大量土地由村集体发包给外地农户耕种,这些农户开展的也是规模化种植。

在松江区,2000年前后来承包土地的主要是安徽人,他们的种植面积大多在20—30亩,以夫妻二人共同经营为主,较少雇工。其种植的作物既有经济作物,也有水稻。在农业机械化程度远不如今天的情况下,这一种植规模在那时已经相当大,因此他们也能从农业规模经营中获得不菲的收入。种植技术高的外来大户的种地收入甚至高于当地进厂务工的本地人。一些来承包土地的安徽人在松江区买了房,举家搬迁至此。

苏州市郊的情况也类似,土地规模经营自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开始。只不过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间,苏州市郊的村庄就开始实施“两田制”,口粮田按人口平分,责任田则按劳动力平分。在苏南地区,由于改革开放之初就有不少农户进当地企业打工或做一些小生意,农业劳动力也严重不足。为了完成缴纳国家订购粮的任务,当地人多将土地流转给外地人耕种,因此在苏南地区,20世纪90年代初就有外来大户来流转土地。在土地二轮延包后,当地继续实施“两田制”,但村集体将责任田的经营权流转过来,再统一流转出去。这时,土地可以连片承包给大户,承包者以外来大户为主,也有少量本地大户,且这一时期承包土地的大户相对稳定下来。

可以看到,在这一阶段,上海、苏南农村都实践了“两田制”,这些地区的村民只愿意种口粮田,而将责任田交给村集体,由村集体统一经营或对外流转。这主要是因为东部沿海地区有充足的非农就业机会,村民在家门口就可以获得稳定且不低的务工收入,且往往购买了养老保险。这使他们不必再依赖土地收入作为最后的保障,因此,在这样的地区,土地集中是在市场条件下自发形成的。

同时,村集体对土地的统合也为这些地区的土地规模经营提供了条件。与此同时,这一阶段东部沿海地区的土地规模经营也是在市场力量的推动下发生的。外来大户是这些地区农业规模经营的主体,他们之所以来承包土地,是因为发展规模经营可以带来比在家乡务农更高的收益。这一时期,规模经营主体获得的政府补贴极为有限,在大部分时间,外来大户还承担了在当地缴纳农业税费的负担。

(二)地方财政支持下的现代农业景观

东部沿海地区农业现代化的另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地方财政收入高,从而为规模经营主体提供了大量补贴。这一方面使农业规模化经营得以迅速发展,另一方面也为地方政府打造农业现代化景观提供了基础。仍以上海、苏南等长三角地区为例,这些地区农业现代化的第二阶段大体可以认为从2007年开始,因为“土地换社保”政策进一步推动了土地的集中。

“土地换社保”是地方政府在高额财政收入的支持下,规划和打造现代农业发展的一个关键举措。以上海市松江区为例,松江区从2007年就开始探索发展家庭农场。政府一方面通过“土地换镇保”政策来鼓励土地流转,使土地集中到村集体手中;另一方面通过对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土地流转价格等进行引导,打造标准化的土地规模经营图景。

根据我们2016年在上海市松江区的调研,当地农村户口的居民,当女性满55岁、男性满60岁时,如果愿意退出农业生产,把土地经营权交给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可以享受镇保(1370元/月)待遇;如果不将经营权交给村集体,就仍享受农保(900元/月)。在这一政策鼓励下,土地经营权逐步由村集体收回。苏南地区也是如此。自2006年12月31日起,苏州开始实施“土地换城保”,村集体将土地经营权收回,农民成为“失地农民”,但可以获得“城保”——低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但高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镇保”和“城保”是长三角地区独设的养老保险,主要依靠地方财政的投入来维系,因此也只有在这类地方财政收入较高的地区才能实现。与第一阶段不同的是,这一时期的土地集中和规模经营都在地方政府的强力干预下发生,而不再只是市场力量推动的结果。

在这一阶段,除了对土地集中进行干预外,地方政府也更主动地对农业规模经营进行规划和打造。以上海市为例,自2007年开始,地方政府对家庭农场的规模、土地流转费、家庭农场主的人选都进行了引导。2007年,松江区政府鼓励家庭农场的规模不低于80亩,此后不断调整,到2015年前后,家庭农场的理想规模在100—200亩。

根据当地一位家庭农场主的介绍,政府在确定家庭农场的规模时,参考的就是当地农村家庭的平均年收入。由于上海工业经济发达,绝大部分农村夫妻在当地工厂打工的年收入约为7万—8万(2015年前后),而种植80—100亩的水稻,在地方政府的补贴政策下,也能达到7万—8万元的收入。因此当时的“适度”规模就是80—100亩。松江区政府还对土地流转费做了限定,例如,2015年,当地的土地流转费不得高于800元/亩。

此外,家庭农场主则由村民报名、村民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以松江区Y村为例,在2015年选举家庭农场主时,Y村规定,成为家庭农场主的基本条件有二:一是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二是不得从事正在交养老保险的工作。全村符合条件且愿意承包土地的农户共有15户,开放竞选的家庭农场主名额是5个(全村一共8名家庭农场主,其中3名是购买了农机的机农互助点或机农结合点,按规定这些家庭农场主的土地流转期可以顺延,不用参与竞选),最终由48个村民代表投票,从15名候选人中选出5名家庭农场主。

地方政府对家庭农场规模的引导主要通过提供补贴来实现。根据我们2016年在上海市松江区的调研,各级地方政府为家庭农场主提供了各类直接或间接补贴。地方政府提供的直接补贴包括生产环节的各类补贴,间接补贴则主要包括农机购置补贴、农田灌溉补贴、粮食收购价格补贴等。

在直接补贴方面,根据镇政府提供的一份材料,2015年松江区的家庭农场每100亩土地可获得水稻种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冬种绿肥深翻补贴、家庭农场考核奖励等,共53420元,即每亩地的补贴为500多元。此外,区政府还提供了200元/亩的土地流转补贴。不过,为了加强对家庭农场的管理,区政府此后将200元/亩的流转补贴变成“考核费”。政府每年对家庭农场进行两次考核,按照区农委财政考核等级进行奖励。

在间接补贴方面,上海市政府在中央财政提供的30%农机购置补贴外,还给予了额外的补贴,上海市农机购置的补贴比例高达70%—90%,极大降低了购买农机的成本。同时,在农田灌溉方面,灌溉电费、水泵维修费等都由村集体支付,不用家庭农场承担。此外,松江区政府还以价格补贴的方式鼓励家庭农场种植水稻,2015年,当地的稻谷收购价达到1.55元/斤,远高于国家保护价1.2—1.3元/斤。

将上述直接和间接补贴汇总,2015年上海市各级政府为家庭农场提供的补贴总计为1000元/亩左右。2015年全国水稻平均亩产量是985.3斤,按照当年全国平均稻谷收购价格1.38元/斤计算[11],每亩水稻的毛收入为1359.7元。由此对比可见上海市政府对家庭农场的补贴力度。

正因为政府为规模经营主体提供了高额补贴,过去由外来大户分散经营的农业生产秩序被重塑。在松江区,此前外地大户发展规模经营时,除了种植水稻外,也种植蔬菜、西瓜等经济作物,这类种植的经济效益更高,却不够“整齐”。

松江区的一位村会计说,在安徽人来流转土地时,村里的统筹安排变得困难。这一方面是因为种植作物不再统一,即便种植水稻,他们也会选择高产的种子,与此前本地种植的水稻品种种植周期不一样;二是从经济收益的角度,安徽人不愿意从本地购买农药,而愿意从别的地方买更便宜的农药,这使村集体无法再统筹安排灌溉、植保等工作。

“安徽人出来种地是搞经济的,他们不听政府的。他们能吃苦,但单干惯了,不服从集体。他们不管集体安排,只管赚钱。”如果一直由外地大户来种植,地方政府想要打造现代农业景观会更困难。同时,随着政府补贴的不断增加,上海市郊的本地人也认为不应该让外地人得到这些补贴。

因此,在地方财政补贴的引导下,本地家庭农场主取代了外地大户,并按照地方政府的规划,连片种植水稻。在基础设施的配套下,当地新的规模经营呈现出标准化、统一化、景观化的特征。

苏南地区的情况也类似。根据我们2016年在苏南X镇的调研,地方政府在2007年以后也开始对农业进行整体规划,试图按照发展工业园区的思路,将农业也“园区化”。2013年,X镇政府投资1000万元建设了占地1500平方米的园区办公区,并争取项目资金2000多万元,对农业产业园区(包括4个建制村)内的基础设施进行了建设和改造,建成以后,全镇的农业生产都集中在该园区。为了管理园区,产业园成立了管委会,由X镇主管农业的党委委员担任产业园的分管领导。

这座农业产业园是镇政府下属企业,产业园作为独立的公司运营,资金由公司在银行进行融资。公司的投资主要是提升基础设施、环境、道路建设和绿化等。到2016年时,产业园内有20家企业,主要种植葡萄、食用菌、蔬菜、水稻等,这些企业自负盈亏,但由园区统一管理。产业园为企业提供的服务,一是帮助企业租赁土地,二是帮助企业申请项目。从农业产业园的种种运营举措来看,地方政府的确是在以打造工业产业园的方式对农业进行标准化打造。对于农业产业园的运作,当时的地方政府仍在摸索中。

无论是松江区对家庭农场的打造,还是苏南地区对农业产业园的打造,都体现了十分鲜明的政府主导特征。在2007年以后,上海市以家庭农场为代表的规模经营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地方政府的主导,不再是完全的市场行为。地方政府对农业现代化的深度干预,一方面是为响应中央政府关于发展现代农业的号召,另一方面也因为这些地区地方政府的高额财政收入为其深度干预提供了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东部沿海地区农业现代化探索的第二阶段高度依赖第一阶段的发展基础,这些地区在第一阶段的农业规模化与其二、三产业的高速发展和劳动力的大量非农就业密不可分。东部沿海地区二、三产业在最近四十年的快速发展,是举全国之力而成,特殊的区位、国家政策的扶持、中西部地区大量流动人口的贡献,共同促成了沿海地区以制造业为中心的城市经济的繁荣。这样举全国之力发展起来的地区仅是极少数,其占全国面积可能不足5%[12]。在城市经济发展起来后,这些地区的城郊村也被吸纳进了城市经济带内,这也是这些地区第一产业就业人数快速下降的主要原因。

然而,沿海城市经济带的辐射范围也仅及其周边的城郊村,只有这些城郊村的村民才能享受离土不离乡且有社会保障的正规就业机会,大量外来农民工仍只是非正规就业。也就是说,在东部沿海地区的城郊村可以轻易实现的土地集中,在中西部地区短期内仍难以实现。大量非农就业机会、充足的地方政府财政,是东部沿海地区农业现代化的两个基础条件,但这两个条件都具有高度的区域特殊性,这也意味着东部沿海地区经验的可推广性十分有限。

二、中西部地区的农业现代化困境:农村分化及未解决的农民就业问题

近年来,中西部地区的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也发展得如火如荼。中西部地区的规模经营既是市场经济动力推动的结果,也受政府推动的影响,只不过中西部地区无法像东部沿海地区一样提供大规模的补贴。规模经营主体既有下乡的城市工商资本,也有村庄中经多年积累而发展成的大户,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例如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合作社、龙头企业等,近年来在中西部地区迅速增长。

然而,与东部沿海地区不同,中西部地区的农业规模经营是在农民非农就业问题未解决的情况下发生的。今天对中西部地区农业现代化的讨论往往是将之等同于农业规模化,只见农业不见农民的问题十分普遍。也正因为农业现代化被简化为农业问题,因此近年来中西部地区的大规模土地流转引发了不少矛盾,例如土地流转中的纠纷[13]、规模经营主体与当地村民之间的矛盾[14]等。如果将农业现代化还原为一个整体性的问题,那么在讨论农业规模经营之外,更应该关注农民问题。

在中西部地区的村庄,农业生产者的内部分化十分明显,常见的农业生产主体有三类。

第一类是数量巨大的兼业型小农户。根据第三次农业普查数据,中国小农户数量在全部农业经营主体中的占比在98%以上,小农户经营耕地面积约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70%,小生产者占农业从业人员的90%。全国2.3亿户农户的户均经营规模为7.8亩,经营耕地面积在10亩以下的小农户数量达2.1亿户[15]。这些小农户绝大部分分布在中西部地区。小农户数量如此庞大,在短期内很难实现向非农就业的转移。这类小农户往往维系着半工半耕的生计模式,如上文所述,虽然因为土地面积小,农业收入占小农户家庭收入的比例近年来在不断下降,但依然是其生计来源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第二类是比例约占10%—20%的中农。这部分农户因各种原因无法外出务工,因此通过低价或免费流转亲朋好友的土地来扩大种植规模,借此最大化地利用家庭劳动力。由于中农的土地是依靠人情关系而低价或免费获取的,因此他们的土地通常是细碎化的,无法连片;同时,其土地规模往往也是有限的,难以突破人情圈的限制。但这并不妨碍中农群体依靠农业生产,获取与外出务工的村民大体相当的收入[16][17][18][19]。这类群体也是最不愿意放弃土地,在土地流转中抵抗最激烈的一类农户。

第三类则是资本式的规模化经营者。这类农户与中农的根本区别在于,他们依靠土地流转市场来扩大规模,不受限于人情圈,并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寻求扩大再生产。在这类农户中,有不少是由中农转化而来,也有一些是在外务工有了一定经济积累后,回到老家流转土地。

在这三类农户中,前两类在所有村庄中几乎普遍存在,第三类农户也正随着土地流转的加速而日益增多。如果要讨论中西部地区农业现代化的问题,那么就不得不考虑前两类农户在农业规模经营之下的生计问题如何解决。

就第一类农户而言,数量如此庞大的小农户在短期内还难以实现大规模转移,这意味着,中西部地区农村仍有大量小农户需要依靠农业收入来完成家庭再生产。从全国范围来看,第一产业就业人数占乡村人口的比例为35%,多数中西部省份的这一比例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第一产业就业人数占乡村人口比例最高的是内蒙古,比例达到57%;该比例高于40%的省份按从高到低排列分别为辽宁、吉林、云南、甘肃、黑龙江、海南、四川、陕西、湖北、新疆。也就是说,在不少中西部省份,农村人口中有40%以上仍从事农业生产。

从农村家庭的收入构成来看,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工资性收入的占比在不断上升,家庭经营性收入的占比则不断下降,且从2013年开始,工资性收入占比已经开始超过家庭经营性收入[20]。然而,直到2020年,农村居民第一产业净收入仍占其可支配收入的23%[21]。也就是说,农业收入仍占农村家庭收入的近四分之一,是农村家庭收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虽然务工收入在农村家庭收入中的比例在不断上升,却也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农民工从事的职业通常是建筑工、流水线工作、矿工等,这些工作通常有一定的危险性,且工作机会不稳定,他们往往要频繁更换工作。有研究估算,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中国有2500万农民工失业[22]。不稳定的务工收入使中西部地区农村家庭往往不愿意放弃土地。农业收入是这些农民工家庭生活的最后保障,如果失去土地,小农户的家庭生计会更不稳定。

就第二类农户而言,其受大规模土地流转影响最深。近年来,我们在中西部地区的不同村庄调研,谈及土地流转时,基层干部有一个大体一致的判断:三分之一的农户支持土地流转,三分之一的农户持中立态度,还有三分之一的农户坚决反对。中农群体就是坚决反对土地流转的这部分。

中农之所以能通过在村务农获取与外出务工的农户大致相当的收入,一个关键原因就是其土地是以低于市场价格或免费的方式获取的。如果中农从亲友手中流转的土地也需要按照市场价格支付流转费,那么其收益会大大降低。因此,近年来中西部地区土地流转市场的形成,首先冲击的就是中农群体。一旦土地流转市场形成,中农就很难再获得免费或低价的土地。因此,他们也是各地土地流转中最不愿意配合的一类群体。

在很多村庄,为了减少土地流转中的阻碍,村干部往往与不愿意放弃农业生产的小农户商议,将他们的土地调到另一处,既不影响连片的土地流转,也能让这部分小农户继续种植。这一方法对小农户而言是有效的,但对中农而言无效,因为中农正是依靠低价扩大种植规模来获得经济收益,仅种植自己的承包地难以满足其家庭再生产的需要。

在有关资本下乡的很多研究中,都提到下乡资本与本地农户之间的矛盾,无论是村民不配合土地流转,还是偷盗外来大户的农产品等,这些矛盾的根源之一就是规模经营主体与中农之间的利益矛盾。很多外来企业通过建立与本地村干部或其他村庄精英之间的关系,利用村庄社会关系来化解这些矛盾,这些策略常常可以奏效,外来企业也能通过规模经营获取利润[14][23]。不过,上述策略仅仅使下乡资本转移或掩盖了与村民之间的利益矛盾,而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冲突。

在大多数村庄,上述两类农户是农业经营的主体。由于单个村庄土地资源有限,土地上产生的经济收益也是一定的,因此,为数较多的兼业型小农户和数量较少的中农共享着村庄中的农业收益,并形成了村庄中的利益秩序。在土地流转市场形成以前,农村土地还没有被彻底商品化,仍然是农户的生存保障。即便近年来经过了一些变动和调整——小农户慢慢减少,中农数量缓慢增长,上述秩序仍然维系着。

然而,随着土地流转市场的建立,土地不再只是农户的生计资料,土地使用权成为可以交易的商品,上述利益秩序也被逐渐打破。按照今天的农业生产力水平,以小麦生产为例,小麦种植的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已经超过97%[24],一个土地面积为2000亩的村庄,只需要一户农户就可以全部管理,且并不费力。如果只计算这一户大户的收益,在不遭遇市场风险或自然风险的情况下,按照2020年小麦的每亩现金收益493.8元[25]计算,其年纯收入可以达到98万元。仅从农业生产的劳动效率来看,这显然是一种高效的农业生产模式。

然而,这近百万元的收益原本应是上百户小农户和十几户中农所共享的,是这些小农户和中农家庭生计的重要保障。无论规模经营主体是村庄内生的还是下乡的资本,他们的规模化经营都是对村庄原有利益结构的重塑。在仍有大量村民需要依靠农业收入来维系生计的情况下,只考虑农业的规模化效益是无法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的。

三、结论与讨论:中西部地区农业现代化的可能路径

东部沿海地区的农业现代化建立在农村劳动力的大规模非农就业、地方政府高额财政收入的基础上,这两个条件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东部沿海地区的村庄已经被吸纳进城市经济带内。东部沿海地区发达的二、三产业,是因改革开放早期国家政策的特许,加之其有利的区位优势,集全国之力而发展起来,中西部地区大量的农民工为此作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东部沿海城市经济带的有效辐射范围目前仍仅到达其城郊区域,这些地区的城郊村民可以获得稳定、有保障的正规就业,在退休后可以获得稳定的养老保障,因此可以放弃土地,从而使土地集中成为一个水到渠成的过程。加上东部沿海地区充足的地方财政,地方政府对现代农业的规划和打造也更容易。因此东部沿海地区的农业现代化实践常常被作为中西部地区学习的样板。

然而,问题恰恰在于东部沿海地区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两个条件在中西部地区都不存在,尤其是劳动力大规模转移的条件。在今天的政策导向下,中西部地区对农业现代化的追求往往只从农业角度出发,而忽略了更重要的农民问题。

近年来,尽管农业收入在农村家庭收入中的占比在逐年下降,但今天农业收入仍然是中西部地区大量小农户家庭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对于因种种原因而无法外出的中农群体而言,农业收入更是其家庭生计的最主要来源。如果不考虑农民就业问题,将农业现代化简化为农业规模经营问题,这样的农业现代化是缺乏根基的。

不过,这并不表示中西部地区没有农业现代化的可能。在今天的农业生产力条件下,规模经营已经是大势所趋,小农户并非不能借助生产力的进步走向现代化,但我们需要提供农业现代化的另一种可能性。

今天,由于分散经营,中西部地区的小农户和中农在农业生产中也饱受土地细碎化之苦。因为土地过于分散,小农户要投入更多家庭劳动力来完成耕作,也难以与农机手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有效对接。同时,由于缺乏组织,不同农户选择的农作物品种不一,因此在一些关键环节,如农田灌溉、植保安排上也难以合作,这也使小农户的种植并不便利。

在解决土地细碎化、农户分散经营的问题上,国有农场践行的“大农场套小农场”这一统分结合模式提供了一种有意义的参考路径。国有农场一方面通过定期发包土地、进行生产规划的方式,加强农业生产的规划性,使大农场的“统”与小农场的“分”可以有机结合;另一方面还保留着从农场管理局到生产队一级的各级农业服务部门,如各级农技站(员)、农机站(员)、水利站(员)等,使大农场对农业生产的各项服务可以有组织地供给[26]。

实际上,为了解决土地细碎化的问题,全国不同地区都进行了一些有意义的探索,例如江苏省射阳县开创的“联耕联种”模式[27]、湖北省沙洋县探索的“按户连片耕种”模式[28]等。这些探索的共同特点都是在保护小农户的基础上,通过将小农户组织起来以实现规模经营,同时,这些探索都依托于村集体来实现。

村集体在组织小农户方面有两项有利的制度条件,一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制度,二是村民自治制度。前者可以使村集体通过对土地的“返租”或其他形式的统筹经营来实现对小农户的组织,后者则可以使村集体借助村民自治资源,以动员村民开展民主协商的方式来减少组织小农户过程中的阻碍。

这种以小农户组织化为基础的农业规模经营,既可以让小农户更低成本地对接或利用新技术、新机械设备,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也不会对小农户造成排挤。在大量小农户的非农就业问题还无法解决的情况下,这种规模化路径比依靠市场力量发展起来的、以资本为主导的规模经营更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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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原载《理论月刊》2023年第4期
原标题:农业现代化的区域差异:农业规模化不等于农业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