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延虎 | 跳下马背,开上拖拉机——游牧民定居的再社会化问题
来源: 《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 发布时间:2024-07-28 阅读:372 次
导 语
1970年以前,定居一直不是新疆北部草原的主流生活方式。在行政力量推动下,至90年代末大多数新疆牧民都被纳入定居化进程。推动牧民定居的初衷是为应对人口增长导致的牧区生态环境危机。从游牧到定居的转化伴随着再社会化的挑战,牧民必须适应新的生活方式与社会文化。以“布尔津县2817项目”为例,社会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牧民与传统氏族及原有行政村的联系被削弱,项目指挥部接管了组织生产、生活的职能。伴随着空间的重置,亲戚关系的地位被邻里关系取代。农业技术成为新的组织纽带,并推动了牧民家庭的劳动再分工。
定居推动牧民的生产方式向多样化转变,种植业的比重趋于上升,游牧生产活动趋向集中;农具产业、运输业、商业与服务业勃兴,劳动力流向城市的现象萌芽。然而再社会化的考验也是严峻的:居住与生产的集中化对环境保护提出新要求。利用农耕资源必须掌握一套新的知识与技术体系。“精耕细作”的传统农业难以为草原发展注入持久动力。信息的匮乏令定居牧民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定居后牧民传统文化的扬弃更是无比艰难的抉择。
今天距本文发表已过去了22年,牧民“跳下马背”的浪潮仍未止息。本文中的许多展望已经实现,部分忧思得到了解决。但拖拉机前的道路绝非坦途一片,前行仍需借助“再社会化”的慧眼。8月3日晚上,本文作者崔延虎老师将与我们分享他在草原地区近四十年的田野经历,进一步分析城镇化、定居化进程对牧民和游牧生活方式的挑战,读者朋友们敬请期待!
作者|崔延虎,新疆师范大学社会文化人类学研究所教授(退休),主要研究领域为牧区人类学、绿洲生态人类学。
责编|楚怀
后台编辑|童话
一、前 言
新疆牧区人口的生计系统历史上以游牧业为主,游牧和游牧社会的存在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中一直是占有主导地位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现象。1936年出版的由曾问吾撰写的《中国经营西域史》一书,描述新疆天山以北牧区人民“迄今山北居民以牧业为主,游牧人员不营居室,住于穹庐,夏逐牲畜放牧于山阴旷野,谓之夏窝,冬季则驱牲畜于山阳谷内以避寒,谓之冬窝,羊、马、牛、驼等为主要产品,食肉饮乳,而衣皮毛,人之财富以畜数计。亲友相见,则问其牲畜安否。”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不断有游牧民转向其他生计方式,特别是转向传统种植业生产为生。据牧区地方志记载,虽然在20世纪初叶,这些地区已经陆续出现少量牧民定居,在有些地方也出现了定居人口聚落。但是那时定居只是草原地区社会发展中的个例,并不具有社会变迁的重要意义。
从1950年到1970年,较之过去,虽然游牧民定居人数呈上升趋势,但是定居牧民在牧业人口中的比重依然很小,以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为例,到1975年,定居的牧民家庭数不到全部牧民家庭数的10%左右;位于乌鲁木齐南郊的几个以畜牧业生产为主的公社,在这个时期牧民家庭定居的比例也只有20~30%左右。即使在已经定居的牧民家庭中,仍然有成员外出继续他们的游牧生产。在1970年前,牧民定居仍然不是牧区社会变迁的主导现象。
在1984年9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的牧业工作会议上,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提出,要“有计划地、因地因畜制宜地变游牧为定居、半定居,变常年放牧为冷季补饲半舍饲的饲养方式”。此后,牧区县加大了对牧民定居的鼓励措施,使定居户数开始迅速增加。自80年代末期开始,由政府规划的大规模的牧民定居工程,使定居成为草原社会变迁的主流趋势。
到了90年代,牧区几乎所有的县,都把组织游牧民定居作为每年县政府的基本工作任务之一,大多数牧区县、乡都对当年定居牧民户数作出规划,采取各种措施完成。
至此,新疆北部草原地区的游牧民定居,经历了由50年代到80年代的基本上是游牧民的自发行为,到80年代成为政府提倡、鼓励的行为,到90年代再成为政府有组织的社会变迁行为的三个阶段,终于成为了牧区社会变迁的主流。
以乌鲁木齐县为例,到1992年,定居牧民户数已经达到总户数的75%,到了90年代末,定居牧民户数已经超过全部牧民户数的90%。据《新疆日报》等报纸报道,到了90年代末,新疆牧区游牧民定居户数已经占游牧民总户数的85%以上。
二、游牧民定居的原因
游牧民定居的原因是复杂的。各级政府认为,游牧民定居是改变靠天养畜、摆脱贫苦、加速牧区现代化进程的根本出路。因为游牧生产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很强,畜牧业生产严重受制约于自然条件,游牧的存在使牧区社会的教育、卫生和文化(主要是现代娱乐文化)的发展受到制约。政府动员和组织牧民定居,主要出于让游牧民改变生产和生活方式,从传统的游牧业生产中走出来,加速草原地区的现代化,使牧民的生活和生产水平得到实质的提高的考虑。
愿意定居的牧民们认为,定居以后学龄儿童的教育能够得到时间和质量上的保障,家庭人口定居后可以得到基本的医疗条件,老人们可以有一个比较安定的居所,不再受四季游牧颠沛之苦,而且能够生产自己食用的粮食,减少家庭的开支,青年人希望自己能够享受到城里人已经享受到的现代生活条件,比如现代交通便利、商业便利、娱乐(主要是影视)等。他们对定居的期望与政府的认识具有相当大的相似性。
开始于80年代中期新疆草原地区大规模的牧民定居是一种有组织的社会变迁,这种有组织的变迁,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有着更为深层的原因。这些原因中,最主要的是牧区人口在过去50年间的持续快速增长,牲畜数量持续增加,超过了草原生态系统的支撑力,导致草场资源严重退化,牧区经济增长不稳定乃至处于停滞状态,草原资源和社会经济发展之间关系出现严重的失调局面。从某种意义上讲,定居是解决新疆草原地区由于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和资源等方面的矛盾,特别是游牧社会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关系出现的危机而选择的一种新的生产生活方式。
三、游牧民定居的形式
目前,新疆草原地区游牧民定居的形式主要有如下三种:
完全定居:由政府在游牧民原来的冬牧场居住地或周围,划出一定数量的开垦土地,提供一定的补贴,帮助定居牧民修建永久性房舍和牲畜棚圈,使从事游牧业的一部分牧民家庭全家人口实现定居,定居后以从事种植业和家庭圈养牲畜为主要生计。
半定居:在游牧民原来的冬牧场开垦耕地,修建永久性住房,一个家庭内的老人和孩子不再游牧,家庭成员中有一人或一个小家庭定居从事种植业(粮食或牧草),其它成员仍然从事游牧。
整体定居:在有些地区,由于草场退化严重,游牧依赖的草地资源已经无法再为游牧人口和牲畜提供生计所需的资源,当地政府做出让一个牧业村整体或牧业村的一部分人口全部转为定居的决定。定居人口所需要的新资源主要通过开垦土地或由农民让出一部分土地的方法得到解决,牧民原来的牲畜基本上完全实行舍饲圈养。
在游牧民定居形式上出现的一个特殊个案是从1986年开始到1994~1996年陆续完成的“阿勒泰地区2817工程项目”。这个项目是由世界粮农组织(WFO)提供粮食贷款、中国政府和新疆地方配套实施的游牧民大规模定居工程。在阿勒泰市、布尔津县、福海县和富蕴县通过开垦土地,修建配套水利设施和耕地防护林网,建设成了具有较高水准的定居地。截至1999年,一市三县一共有近3000户牧民家庭迁入项目区,形成了新疆草原地区规模最大的游牧民定居聚落。
近几年来,为了减轻日益增加的人口对草场资源的压力,牧区许多县、乡开始实施规模比较大的“水土开发工程”(名称上各个地区不一,如布尔津县称为“草料基地“,塔城、昌吉州的有些县称为“牧民定居综合农业开发基地”)。这一类水土开发工程的规模一般都比较大,面积往往在万亩以上,有些县开发的面积达到了十万亩以上(如布尔津县的“通克草料基地”,面积有10万亩)。
这些水土开发工程的主要目的是大规模地迁入定居游牧民,使他们从游牧转入定居种植业和圈养舍饲畜牧业。开发地点往往在水源条件比较好的荒漠草场或地势比较平坦的河谷、浅山丘陵地带。可以预料,这些水土开发项目工程完成后,将会在草原地区形成人口规模比较大的农业(种植业)和圈养畜牧业聚落。
此外,在草原地区的有些牧业村,少数牧民在自己使用的草场上修建起永久性房屋(主要在冬草场或春秋草场),开垦出小面积的耕地(一般面积为20~50亩不等),虽然他们仍然在游牧,但是已经出现了趋向于定居的趋势。
从游牧到定居,并不是一种生计方式或一种生产方式转化为另一种的过程的结束,而是再社会化过程的开始。
在人类学和社会学中,“再社会化”(re - socialization)指的是一个人口群体原来的社会文化由于客观环境发生急剧变化(如生产条件的改变、生活环境的变迁、社会制度的变革等),或这个群体进入新的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后,存在着对于新的生产生活方式和环境的认识、适应和融合过程,这个过程就是“再社会化”。在“再社会化“中,由于新的社会环境对他们提出了新的期待和要求,赋予了他们新的责任、义务和角色,这个人类群体的成员必须学习新的知识和本领,适应新的社会文化和自然环境,逐步养成新的行为方式,以求取得比较顺利和持续不断的发展。一个人或一个社会群体从一种生活方式向另外一种生活方式转变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就需要个人或群体调整原有的生活方式以适应新的环境,这时他们就需要再社会化。再社会化过程的核心是文化变化和处于过程的个人和群体适应变化了的文化,包括观念、行为的改变和对新的环境的认知和适应。
显然,游牧民定居后面临着“再社会化”的问题,“再社会化”实现的程度影响他们定居后的发展。牧民定居作为从一种生产方式向另外一种生产方式、一种生活方式到另外一种生活方式的转变,对于定居了的牧民,再社会化必然是他们必须经历的一个过程,而在再社会化过程中,他们对文化变化的适应程度极大地决定他们的定居是否成功。
本文以下部分根据田野调查获得的资料,具体分析游牧民定居后,他们的再社会化过程中包括了哪些因素,这些因素怎样影响他们的定居和定居后的生产和生活。
四、游牧民定居过程中的社会组织变化
游牧民定居后,由于定居点的生产和居住方式与他们原有的生产方式和居住方式有着很大的区别,作为一个适应于游牧的群体的社会组织方式(social - organization)的社会结构 (social structure)就会发生一些变化。其中,出现新的社会群体和新的社会分层就是一个显著的变化,这个过程的出现会促使产生新的社会结构形式,这种新产生的社会结构形式往往与新的生产方式的采用和实践有着密切的联系,再社会化是在社会组织形式的变化中进行的。我们用在布尔津县2817项目区的调查中获得的资料讨论这个认识。
进入项目区的游牧民来自布尔津县的冲乎尔、杜来提、阔斯特克和窝依莫克四个乡,在进入项目区之前,他们分属于这些乡的牧业行政村。我们在布尔津县牧区社会调查的结果和哈德斯・贾那布尔所写的《哈巴克列志》都说明,布尔津县一个行政村的哈萨克牧民往往比较集中地属于一个或几个小的部落,也就是说,他们传统的社会组织形式——部落——仍然是牧区具有“历史记忆”价值的社会组织形式。这是因为,在1950年前漫长的历史中,把游牧民组织起来的部落一直是牧区最主要的社会组织形式,其中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阿吾勒“的组织形式为游牧社会最重要的兼有多种功能的传统社会组织形式。
自从1950年以来,新的社会组织形式的出现(主要是国家建立的垂直社会管理组织结构),导致游牧民社会中的传统组织形式的功能由新的社会组织形式所实现,部落作为一种草原地区传统的社会组织形式,逐步地丧失了它们原有的权威和功能。但是,部落并没有完全消失。牧区存在着两种社会组织形式:国家按照行政结构建立起来的社会组织和草原社会传统的部落社会组织。
在国家行政的社会结构组织社会生产的同时,原有的部落社会结构并没有完全丧失他们组织社会生产和牧区人们日常生活活动方面的某些功能。1984年以来,随着牧区社会、经济结构的改变,游牧民部落社会的功能在某些方面得到了强化,特别是在组织游牧活动和亲戚之间的生产互助方面更是如此。
游牧民定居后,他们的组织形式发生了变化,这与他们生产和生活空间的变化有着密切的关系。仍以布尔津县2817项目为例,从不同的牧业村迁入项目区的牧民分得的耕地按照条田序列排列,他们的居住地也是按照条田的位置排列,当时并没有按照原有的行政村对他们进行组织。到了1995年项目的基本建设基本竣工后,随着迁入牧民户数的增多,布尔津县开始考虑项目区的社会生产组织问题,逐步形成了按照牧民原来的牧业行政村的形式解决项目区定居牧民的再组织问题的思路。
每一个乡派入项目区一个负责人定居,迁入牧民户数比较多的村同时迁入了原来村的干部,这样,在项目区形成了连名称都与定居牧民原来所在的牧业村相似的“村”的组织形式。这样的“新村”维持着某种程度的原有的社会生产组织功能。但是,项目区对定居牧民生产和生活进行影响最大的不是新的“村”结构,而是项目区指挥部(后来的项目办公室),因为这个组织负有安排着项目区各项定居活动实施的行政责任。他们对定居牧民的生产和日常生活活动有着比“新村”更大的影响和规范作用。
这里的原因不难发现,因为原来的牧业村基本不具备领导这样一个牧民由游牧向定居过渡的大规模的社会工程的知识和能力,特别是推动项目继续深入的许多资源不掌握在行政村里,而掌握在项目指挥部或后来的项目办公室,更加重要的是,牧民定居所需要的种植业、林业、农机和圈养畜牧业知识,乃至产品的市场出路,原来的行政村基本上无法提供或无法解决,主要是项目指挥部或后来的项目办公室协调县里的相关政府机构,如科委、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电力局等来提供和解决。
这样,一方面,迁入的牧民与原有的牧区传统社会组织形式部落或“阿吾勒”的联系出现了某种程度的脱离;另一方面,牧民原来所在的行政村组织游牧生产的功能也出现了由于缺乏经验和知识导致的某种“削弱”倾向,组织牧民适应定居生产和生活的功能由政府组织的项目指挥部或后来的项目办所承担和完成。牧民被组织的形式与原有的牧业村的形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从社会变迁的角度而言,这是一个明显的社会结构变化,也是再社会化的内容。
牧民定居后,按照他们所得到的耕地的位置空间重新安排了自己在项目区的空间位置,他们之间的社会交往和合作也随之出现变化。他们按照农田的方位和种植业生产的时间和空间重新被组织了起来,原来在牧业村生产中合作的对象变化了,合作的内容也在发生变化(除了一个大家庭内仍然有游牧或从事种植业的分工外)。相邻的邻居之间的合作可能会多起来,具有更多的农业机械或经营知识的家庭会逐渐变成新的组织形式的核心,技术本身在社会结构变迁中的作用会得到逐渐的增强。
在调查中,我们问及定居牧民与未定居的亲戚们之间的往来是否与定居前一样多时,所有的被调查者都说远不如过去了,一位中年定居牧民告诉我们,“放牧的那时候,过几天路过亲戚的毡房,就会进去坐一坐,喝碗奶茶,现在太忙了,路太远,去的次数就少了。”“现在到邻居的房子里去的次数多了,因为大家都住得近。”一家有农机的家庭主人告诉我们,“原来在牧业上的时候,亲戚之间的帮忙现象特别多,互相照看牲畜、剪羊毛、转场,我们都得到亲戚们的帮助,也去帮助亲戚们;现在谁需要我的机械,我就去帮助,当然也收费,或是他们过来帮我的忙。”
同用一条灌溉渠道的定居牧民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一些,这是由于资源及其使用方式发生了变化。我们在调查中遇到了一家汉族农民,他们原来是项目实施时施工队的,施工队撤走时这一家没有走,而是租得了两台拖拉机,靠为定居牧民耕地谋生,周围的定居牧民划给了他们一块耕地,由于他们掌握的农业技术和机械技术,这一家的地种得要比周围的定居牧民的好,周围的定居牧民常常向他们讨教,于是这一家起到了技术辐射的作用。这虽然是一个例外现象,但是也说明,促成项目区社会结构变化的原因中,生产形式的变化和对于种植业技术的需求是重要的内因之一。
游牧民定居后,再社会化的过程中在定居牧民的家庭内出现了新的劳动和社会分工。在游牧生产中,一个牧民家庭内部的分工主要按照放牧的需要进行,男主人负责放牧、社会生产交流和畜产品的销售,女主人负责家庭日常生活、制作生活必需品、抚养儿童和照顾幼畜,孩子们则分别参与父母亲所担负的部分工作,在一定年龄后承担放牧、转场等部分劳动。进入项目区后,种植业和圈养畜牧业要求家庭的劳动分工更加细化,技术含量比较高的工作更是要求家庭成员的分工出现某种专业化的趋势。
首先,家庭的男主人承担了组织种植业生产和圈养畜牧业的责任,妇女除了继续承担她们原有的工作外,越来越多地参与种植和饲养牲畜的工作,而且这一类工作的季节性和时间性比起游牧时期强化了许多。成年的男子学习和掌握农业技术、从事技术工作的机会大为增加,男人们的分工中增加了灌溉、播种、田间管理和收割等农事活动,女性劳动力除了家务劳动外,承担起了更多的生产劳动任务,农忙时也参加播种、田间管理和收割这一类劳动。
在1992年对进入布尔津县2817项目区的12户牧民家庭的调查中,被调查者普遍反映“现在要干的活比放牧时多多了,许多活不熟悉,困难比较多”,妇女则反映“农忙的时候得到地里全天劳动,从早到晚,许多活自己不会,就得学习,现在感到比过去紧张多了,连烧奶茶、喝奶茶的时间都感到少了。”笔者在1997年和 1999年调查时,这些家庭中的劳动分工已经基本成型,通过多年的培训和实践,大部分家庭都有了比较固定的技术“人才”。家庭由生计方式中种植技术的介入而出现的劳动再分工,实际上是定居牧民社会再社会化的结果之一。
五、游牧民定居再社会化过程中家庭经营类型
游牧民定居后,他们的生产方式由过去单一的游牧畜牧生产开始向以种植、圈养畜牧生产为主的多样化方式变化,这种变化促进了家庭经营类型的变化。
根据我们调查获得的资料,在新疆大多数牧区,定居牧民的家庭经济经营类型主要有如下几种:
1、种植——圈养牲畜混合型:这种类型目前占据主要地位。在这种类型中,家庭一方面种植饲料、饲草和粮食,一方面保留有比较多的牲畜数量。家庭成员之间的经营分工不太明显,农忙时(播种、管理和收获)以耕作为主,同时照顾所有的牲畜,农闲时则以饲养牲畜为主。家庭收人中,畜牧业的收入比重一般相对比较大。这种经营类型更多地存在于定居比较晚的家庭中。
2、种植业为主——兼营圈养畜牧业类型:这种类型主要存在于定居比较早的家庭中,上述11个家庭即属于这个类型。在这种类型中,家庭一般比较重视种植业,投入(包括资金、技术和劳动投入)比较大,种植业收入所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比较高,一般达到60~70%左右。在这一类家庭生产经营中,近年来粮食种植面积逐年扩大。
3、种植业——圈养牲畜——游牧类型:这种类型存在于规模比较大的家庭中,往往是户主有几个儿子。经营类型的差异主要出现在儿子们的经营分工中。我们注意到,在这个类型中,家庭中有一个成员(往往是中年、放牧技术比较好)每年仍然担负着游牧生产的任务,每年春天,把大家庭中各个小家的牲畜集中到一起,沿着游牧牧道转场到春牧场、夏牧场放牧,在晚秋或早冬再回到项目区,而留在项目区的其他家人则种地或饲养没有外出游牧的牲畜。在这种类型中,还存在着一种现象,即有的家庭则会把其他家庭的牲畜放牧任务承包下来,带着自己和别的家庭的牲畜外出放牧,委托他放牧牲畜的家庭或是以牲畜或现金的方式支付报酬,或是代为耕种他的土地。
4、多样经营类型:从事这种经营类型的家庭中的男主人往往掌握有一种除放牧或种地之外的技能,比如制作家具、修理农具;或是占有比较多的农机具,他们通过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同时也经营畜牧业或种植业。这种类型在项目区定居牧民的户数中所占比例非常小。
近年来,有一些妇女开始经营小商店或到县城出售畜产品(牛奶、马奶等)。一些家庭经济收入比较高的定居牧民,买了汽车或轮式拖拉机,除了为自己使用外,还用来为其他定居家庭拉运物资,甚至为仍然在游牧的牧民拉运牲畜和其他物品,成为草原上的一个新的“职业”(运输专业户)。这可能预示着在将来,这一类经营户的户数会有比较大的增加,他们的生产规模可能有比较大的发展。还有许多人开始开商店、饭馆。
我们1993年在阿勒泰市汗德尕特蒙古乡做田野调查时,当时没有一个由哈萨克或乌梁海蒙古牧民开的商店或饭馆,1997年我们回到那里再次做田野调查时,在冬牧场和高山夏牧场看到了三家哈萨克牧民开的商店,1999年重回汗德尕特,哈萨克、蒙古牧民开的商店已经遍布乡政府驻地、冬牧场、夏牧场和一些农业村,在乡政府驻地出现了一家哈萨克人开的饭馆。
还有一些牧民把自己的子女送到城镇“学手艺”,这些“手艺“包括驾驶技术、农牧业机械和家用电器修理、缝纫、美容理发、旅游接待和经商等。过去,除了到城镇读书毕业后留在城镇工作的牧民子女外,很少有游牧民离开草原到外地做工,因为他们认为,好牧民不应该离开草原,因为他们的根在草原。从1994年起,许多牧区青年人离开了家乡,到城镇寻找工作。仅汗德尕特乡在过去5年中,就有20多个游牧民家庭的青年流动到了北屯、阿勒泰市、奎屯,甚至乌鲁木齐打工。
上述经营类型的出现,以及今后可能产生的新的经营类型都表明,与定居前相比,定居牧民的生计方式和生产经营类型正在出现一个由单一的游牧畜牧业类型向多元经营类型的转型的过程。再社会化在家庭经济经营类型中得到了体现。
六、游牧民定居再社会化过程的内容
牧民定居后,形成了一个与游牧社会不同的社会群体,同时也就开始了再社会化的过程,我们的调查发现,在再社会化过程中,下面的因素是主要的内容。
定居后的生态环境:游牧民定居后,他们所处的生态环境发生了变化,即由过去的草原生态环境变成了人化的农田生态环境。过去适应的环境基本不复存在,他们必须适应一个相对比较陌生的生态环境,由此改变他们已经习得的环境行为。由于定居点一般都位于草地上,密集的人口聚落同样形成对环境的压力,游牧民的生态环境行为一般情况下对于环境的影响是很小的,甚至是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但是在定居以后,密集的人口聚落和新的生产格局需要新的环境行为来维护,对于定居牧民来讲,这是一个比较新的问题。
定居后利用资源的方式:游牧民在定居前,主要使用草地资源,包括牧草、水源和林木(后者主要为了解决燃料问题),游牧民世世代代的游牧生产和生活使他们形成了关于资源的知识体系,包括资源或获取和使用方法。定居后,原的知识体系,特别是涉及资源获取和使用方法的知识,就不能完全适应新的生产和生活。其中最主要的是资源内容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耕地以及与此配套的濯溉渠道、林带和道路成为他们生产和生活必不可少的资源。如何获取并使用这些资源,就成为定居牧民再社会化的重要内容,也就是说,他们不得不学习和形成新的知识体系。利用耕地、农作物和用于灌溉的水源要求定居牧民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术。
定居后的生产方式:在大多数情况下,定居后的牧民采用的生产方式是农业生产与圈养牲畜的方式。值得注意的是,在大多数定居点,定居牧民采用的农业生产技术基本上是传统的农业技术。即使这样,他们也需要一个比较长的时期来学习农业技术,布尔津县2817项目区的经验说明,这个学习过程一般需要三到五年。牧民定居后学习新的生产方式、适应新的生活的“再社会化”过程,不是一个短期的过程,而是长期的。
定居以后形成的牧区新的人口聚落,人口比较集中,已经具备了农业(种植业)聚落的特征。与那里的游牧群体相比,定居牧民面对着许多他们过去并不熟悉或游牧文化中所没有的东西,在学习种植业技术的过程中,定居牧民事实上在习得一种他们过去不熟悉的文化。因此,定居引起的“再社会化”,实际上是一种有组织的文化变迁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在这个过程中,定居牧民在什么条件下能够比较快地习得新的生计文化和环境行为,是决定定居是否成功的主要条件之一。
目前在大多数牧民定居地区,定居牧民学习的是“精耕细作”为特征的传统农业(种植业)技术,而在农业地区,这种传统的种植技术已经出现了比较多的不可持续的弊端,已经不能够适应市场经济。那么以传统农业(种植业)为生计方式的“文化注入(文化移入)”,是否能够解决草原地区的人口中劳动力的过剩问题,是否能够为草原地区的发展提供可持续的动力和技术,仍然需要认真的思考和进行非常深入的研究。
定居后获得信息的途径和机会:牧民定居后,他们的经济是否能够得到发展,一个重要条件是能否获得各种信息,包括现代农业技术信息、圈养舍饲畜牧业信息、市场信息等等。目前在新疆北部草原地区,还没有形成现代信息网络系统,已经有的信息渠道,如广播、电视等,现在尚不能为定居牧民提供他们“再社会化“所需要的信息;牧民和定居牧民获得信息的渠道仍然极为有限,获得的信息的实用性也不高,加之语言障碍和信息来源的限制,实际上绝大多数定居牧民的生产缺乏新信息的支持,这种状况的存在使他们发展经济,走向市场处于被动和劣势的地位。
从调查获得的资料来看,地方政府仍然是定居牧民获取信息的主要来源和途径;除此之外,技术人员通过走访牧民家庭、举办各种培训班向牧民发布的信息,这个渠道与定居牧民的直接联系更加密切和广泛。牧民通过这个途径获取的信息对于他们的生产活动和定居生活最为密切,特别是技术人员带给各个家庭的关于种植、畜牧和水利的各种实用技术和管理方法,受到牧民的普遍欢迎。
媒体,如电视、广播和报纸,也是牧民获得信息的来源和途径。定居牧民家庭中电视机的普及率逐年上升,其中娱乐性的节目内容偏多,而对于牧民关心的涉及生产信息的节目不多,所以电视提供的信息量尚不能够满足定居牧民的需要。定居牧民获得信息的另外一个途径仍然是传统的人际交流渠道,在外读书、工作的家庭成员和亲戚朋友仍然是牧民们获取信息的重要来源。
定居后传统文化的发展:游牧民的传统文化起源、发展与他们的游牧生产和生活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对游牧社会的传统文化来说,存在着扬弃不适合现代社会发展的那一部分内容和形式的要求,但是扬弃不是割断或丢弃,而是在新的条件下保留具有生命力的内容和形式,增加新的内容和形式,也就是说,需要经历一个文化转型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引进现代科学思想和技术,使之成为定居牧民社会文化的新的内容,就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许多研究和实践说明,其中如何使特定人口或族群的传统文化得到有力的保护,并且使它在发展过程中既发挥它的价值,又能够得到扬弃发展,这个问题对于草原地区的定居社会来讲,更具有特殊的意义。
新疆牧区近几十年来最显著的社会变迁一一游牧民定居,对于广大定居牧民和尚未定居的游牧民来说,都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再社会化过程。定居意味着城镇化进程不可避免地来到了传统的游牧地区,定居改变着牧区的自然生态环境,也正在改变牧区传统社会环境。游牧民在自己的传统文化面对草原地区定居引发的城镇化趋势时,需要做出痛苦但又是必然的抉择,冲突和适应是再社会化过程中最引人注目的文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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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
原标题:《游牧民定居的再社会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