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林太 | 好政策为何难以利乡村?从组织化的脉络看中国乡村的变迁、困境与未来
来源: 原创 发布时间:2026-01-15 阅读:5 次
导 语
本文作者达林太老师认为,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乡村治理经历了“组织化—去组织化—再组织化”的演变。尤其是在2005-2011年间因为税费改革,乡村经历了“彻底去组织化”,难以有效承担起整合乡村社会的功能,同时去小农化的规模化经营占据主导地位,社会分化和分层日益严重。这些也为后续的再组织化埋下了精英垄断的暗伤。虽然学界诞生了“悬浮”“混混治村”“精英俘获”这样有影响力的学术概念,但几乎没有人像达林太老师这样如此直白地告诉我们乡村分层状况,以及其所造成的治理困境。
这篇文章凝聚了达林太老师和研究团队于2004-2023年的田野调查经验,覆盖全国9个省、30多个县、252个乡村,从东部到西部,从农田到牧区。调研团队细致分析了乡村富人阶层、中上农阶层、灰色阶层、中农阶层、中下农与贫民阶层在土地流转、乡村项目、乡村治理中的位置和作用,揭示了乡村治理中“资源垄断铁三角”(富人+中上农+灰色阶层)问题和“中农阶层弱化”的现象。其后果是,“铁三角”精英联盟替代农民成为市场与国家的对接主体, 具有“普惠性”目标的政策在实践中被精英联盟消解,大量集体收益流向少数人,加剧乡村社会撕裂,动摇再组织化的合法性根基。
这份厚重的研究报告不是揭露一个截面问题,而是以系统性、整体性分析提出乡村再组织化的痛点,在此基础上提出摆脱困境的方法,透露着作者为乡村振兴真诚思考的拳拳之心,非常值得关注乡村振兴的同仁们阅读、讨论、争鸣。
作者|达林太:内蒙古楚日雅牧区生态研究员;乌力吉图:内蒙古财经大学助理研究员
责编|王木头、阿大、海东青
后台排版|童话
一、引 言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成为新时代改革发展总目标的背景下,乡村振兴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正面临“政策悬浮”与“精英俘获”的核心矛盾,其治理实践陷入多重困境:一方面,农产品价格“天花板”与生产成本“地板”双重挤压,农村资源活化缺乏制度支撑;部分地区过度依赖资本下乡,进一步加剧乡村社会结构性矛盾;另一方面,乡村青壮年人口外流导致在地产业发展乏力,叠加基层治理资源不足,使得乡村治理呈现“悬浮型”特征——政策难以落地、服务难以触达、需求难以响应。
注 释:“精英俘获”这一概念最早源于经济学领域奥尔森提出的“利益集团俘获”范式,后在社会学、政治学等多领域广泛应用。在中国乡村治理语境下,它指的是农村项目发展进程中,地方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精英对项目分配、实施、管理等环节进行支配或侵占的行为 。
如何破解这些困境,推动乡村治理模式适配国家治理框架、土地制度匹配乡村发展需求、集体经济融合市场经济逻辑,已成为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实施的关键议题。本文提出的“分利秩序—制度空转—社会撕裂”分析框架,试图揭示精英联盟如何通过非正式权力网络扭曲政策执行,为破解困境提供新视角。
既有研究多聚焦于乡村治理的特定时期(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阶段、脱贫攻坚阶段等)或单一维度(如土地流转、精英治理),却缺乏对1949年以来乡村治理历史脉络的整体把握,这不仅导致研究呈现碎片化特征,更难以揭示乡村治理演变的深层逻辑与当代启示。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引入以1949年为制度起点、2012 年为再组织化转折的“长时段历史分析”,并结合涵盖9省分层抽样经济梯度考量的田野调查方法论——通过将乡村治理置于1949年至今的历史坐标系中,完整梳理其“组织化—去组织化—再组织化”的演变轨迹。这一研究设计不仅能弥补既有研究“重局部轻整体、重短期轻长期”的局限,更可从历史经验中提炼乡村振兴的“制度基因”,为当代乡村治理困境提供历史参照。基于此,本文围绕三大核心研究问题展开:
乡村振兴的历史基因是什么?1949年以来乡村治理的阶段性经验(含土地制度、集体化逻辑)对当代有何启示?
如何通过再组织化实现乡村有效治理?面对“精英抵抗”“富人垄断”,如何平衡国家引导与乡村自主性,打破精英联盟“资源垄断铁三角”?
行政推动治理与土地改革时,如何维护贫弱农户利益、防范集体经济行政化与政策“一刀切”,同时保障乡村内生动力?
本文以中国乡村治理历史实践为根基,提炼本土经验与“中国道理”,为未来数十年乡村振兴,构筑兼具理论与实践价值的基础框架。
二、乡村治理的历史变迁:一个长时段视角
中国乡村组织化的宏观研究脉络,呈现出多学科交叉的丰富图景。费尔南·布罗代尔的长时段理论,为理解乡村变迁提供了深邃的分析框架;费孝通、梁漱溟等学者则奠定了中国乡村社会研究的本土根基,其中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强调礼俗重建的价值,以及村庄作为乡村研究基本单元的重要性。进入国家与农民关系的研究维度,徐勇、周飞舟分别提出“家户制”与“家国一体”理论,进一步揭示了这一关系的本土特性。
在集体化研究领域,学界形成两条核心路径:一是以杜润生、陈锡文为代表,聚焦土地制度变革过程中的国家主导性;二是折晓叶通过研究发达乡村的乡镇企业发展,揭示了集体产权创新性重构。而在小农经济的相关争论中,恰亚诺夫的“生存逻辑”与舒尔茨的“理性小农”理论形成对话,姚洋指出小农经济在东亚现代化进程中具有显著的适应性,杨团则进一步指出,小农经济并非传统认知中“落后、僵化”的经济形态。
当代研究视角逐渐转向“城乡中国”议题:刘守英提出乡村转型具有不可逆性;渠敬东等则通过对乡镇企业的再审视,探索集体制在现代产业发展中的可能性;杨团通过战旗村案例,提出发展集体经济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出路。整体而言,这些研究共同勾勒出中国乡村组织化,从传统共同体到现代治理体系的复杂演进轨迹,其核心始终围绕国家、集体与农民三者关系的动态调适展开。
当前中国乡村振兴面临的核心困境,聚焦于基层治理的结构性缺陷:土地等关键资源过度集中,配置效率低下;集体经济尚未有效转化为推动乡村发展的核心引擎。破解这一困境,需从历史传统中汲取智慧——发展村庄集体经济并非简单回归公社体制,而是基于中国乡村历史演化规律的制度选择。黄宗智亦从历史与实践层面,印证了这一制度选择的合理性。这为当代乡村振兴的制度设计提供了重要参照。
(一)组织化阶段(1949-1978):集体化与国家渗透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通过土地革命、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化建构了农村治理的基础性制度,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的全面组织化。此阶段,集体化成为乡村治理的核心导向,塑造了以村庄集体为基础的社会基本单元,标志着国家通过制度设计,将分散小农强制纳入组织化轨道。同时,该阶段也注重于农民个人能力建设。
这一时期的乡村治理以集体化为核心,国家权力深度渗透到农民的生产生活,在国家和基层建立起高度互动且协调一致的组织,构建了党对乡村组织体系的全面领导机制。尽管国家主导的社会主义模式,存在用政治运动推进政策执行等问题,但其在应对灾难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展现出个体经济与社区互惠经济难以比拟的制度优势,其效能显著优于同期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乡村治理模式。
考察这一时期的乡村治理体系,1949年后土地改革,至1979年《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的决定》颁布期间,国家通过渐进式协调机制,实现对基层社会的系统性整合,此过程被华尔德界定为“国家对乡村社会的组织化”,而该整合状态在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才随国家力量渗透减弱发生变化。
中国共产党在此阶段的治理实践,以颠覆重构传统社会经济制度为基础:既通过土地改革满足农民土地诉求,将地主富农土地分配给普通农民;又沿集体化路径推动土地资源重新集中,在回应个体利益的同时,实现向社会主义的转型。这一阶段的主要制度遗产:集体统筹土地与劳动相结合的经验,以及政治运动的深刻教训。
(二)去组织化阶段(1979-2004):市场化与原子化
1979年“地主富农摘帽”决定的出台,标志着阶级斗争式治理的终结,基于阶级身份的管控机制随之瓦解,乡村社会的身份平等格局逐步形成。这一阶段的重要制度变革中,1980年广西合寨村诞生了首个村民委员会,1987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确立了村民自治的制度框架,中国乡村治理由此进入村民自治的制度化阶段,成为政治体制改革与基层减负的重要实践。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人民公社的废除及户籍制度的松动,不仅重构了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也标志着去组织化进程的开启。这一时段,市场化改革带来了三大结构性转变。
1、要素自由化
家庭联产承包制下,农民获得了职业选择与流动的自由,跨区域大规模流动现象随之涌现,但城乡二元结构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导致乡村空心化与城乡差距扩大,乡村社会逐渐走向原子化,形成了一边是富裕城市、一边是衰败乡村的局面。
2、治理转型
人民公社体制的废除,标志着国家通过“政社合一”深度控制乡村的模式终结,取而代之的村民自治制度虽由国家推动建立,但核心是将部分基层治理权,让渡给村民自主行使。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理论上承担着村庄公共事务管理、矛盾调解等职能,而非国家行政体系的延伸。这一制度试行中,未能有效解决基层治理问题,还面临着人口外流与权力异化的困境。依据该法,村书记作为乡村政治权力的核心掌控者,逐渐成为基层权力结构的中心节点。
3、财政困境
农业公共性的凸显与地方财政压力叠加,导致农民负担加重,乡村公共服务的供给责任逐渐下沉,在地方财政压力下,基础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质量下滑。农民需更多依靠自身,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公共需求,这最终引发了农业税改革。
同时,从社会整合的力度来看,国家不再通过“单位化”的集体组织,全面介入农民的日常生活,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劳动、集体福利、政治学习等整合机制逐步消失,农民的社会交往、利益联结更多基于家庭、宗族或市场关系,而非国家主导的集体网络。
总体而言,这一阶段本质上是国家权力从乡村渐进退出的过程,国家通过法律框架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政策引导维系对乡村的影响。但直接嵌入农民生产生活的力度显著减弱,为乡村社会留出了更多自主空间,同时也埋下了治理效能不足的隐患。村民自治制度虽已建立但治理效能受限,最终形成了城乡二元分化的“弱组织化”治理格局。这一阶段的主要制度遗产:“村民自治”的自主尝试及其局限性。
(三)彻底去组织化阶段(2005-2011):税改后的治理真空
如果说改革开放至2004年,中国乡村社会已呈现原子化与空心化态势,那么农业税的取消,则进一步弱化了国家与农民的联系。原本以农业税为载体的政治权力纽带消失后,国家与农民的直接关联被大幅削弱,农民的合理诉求缺乏高效传递渠道而逐渐沉积,乡村治理由此陷入“国家上浮、基层下陷”的困境。伴随大规模撤乡并镇,基层政府的工资与办公经费来源,从依赖农业税收缴,转变为主要依靠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这一变化使得基层政权,与乡村社会的利益联结进一步松动。尽管新农村建设政策的推出,试图缓解上述问题,但基层政权的去组织化趋势仍在加剧,部分地区甚至出现精英与灰色势力结盟的现象,直接阻碍了国家政策在基层的有效落地。
农业税减免让中国乡村社会治理迈入新的历史阶段,基层政权的职能也随之发生重大转变。这一阶段,基层干部的考核指标集中在计划生育与党员发展工作。由于乡村青壮年大量外出,村支部书记为完成党员发展任务,往往选择亲属或易于协作的对象入党。这种做法长期延续后,导致部分村庄形成以村书记为核心的宗派势力。
注 释:内蒙古某县一位乡党委书记在2006年召开乡级两级干部会议时,向各村党支部书记明确表态了党员发展激励政策:若各村次年完成1名党员发展任务,将给予1吨扶贫煤作为奖励;若在此基础上再额外完成1名党员发展任务,将再奖励1麻袋扶贫衣服。这一激励政策一直持续到2012年。(2016年访谈一退休的乡党委书记)
与此同时,中央在此阶段实施“少取、多予、放活”的政策方针,随着涉农项目资源不断增多,部分在外完成资本积累的精英阶层开始返回乡村,他们通过非制度化途径,进入村委会并担任村主任,进一步重塑了基层权力结构。这种“富人治村”与“宗派掌权”的交织,使得基层权力运行偏离公共利益轨道。
学界通常将农业税减免后,至十八大召开前称为后税收时代。这一时代以来,乡村虽已建立新的基层组织系统,也出现了协会、合作社、农业公司、联合社等新型组织,但多数组织尚未形成稳定的制度化运作机制,难以有效承担起整合乡村社会的功能。同时,中国乡村出现去小农化的规模化经营趋势,社会分化日益剧烈,传统社区的熟人社会特质逐渐消解,社会分层也极为严重。而乡村宗派、精英阶层与灰色阶层的相互勾结,阻塞了国家与基层连接的下行通道,导致基层政权失去了对乡村社会的组织与动员能力,陷入彻底去组织化的状态。因此,后税收时代实质上是中国乡村的彻底去组织化时代,这一阶段的治理真空,为再组织化埋下了精英垄断的伏笔。这一阶段的主要制度遗产:“税改后治理真空”的教训。
(四)再组织化阶段(2012至今):国家主导与结构性矛盾
2012年十八大召开,标志中国乡村进入“再组织化”阶段,国家以城乡发展一体化解“三农”问题,从制度、建设一体化及“四化”同步发力,推动城乡要素交换与公共服务均等,借壮大集体经济等促乡村振兴。
《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 年)》提出2022年健全乡村振兴制度政策体系,建立现代乡村治理体制,强化党组织核心作用,健全以党组织为核心的组织体系,完善从优秀村党组织书记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的机制;派第一书记帮扶薄弱村,提升小农户组织化。
2025年初《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 年)》聚焦健全县乡村三级治理体系,保障资源要素流向乡村,目标2027年乡村全面振兴见实效、农业农村现代化升级,从顶层设计夯实再组织化基础。
然而,乡村再组织化进程仍面临显著阻碍。叶敬忠指出,基层抵抗与制度不完善是两大突出症结:在基层,乡村精英联盟常利用制度缝隙,抵制国家政策渗透。例如借助《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试行)》中“村支书由村党员选举、村主任由村民选举”的规则设计,形成对国家政策渗透的调控与阻滞。这直接导致乡村土地资源、生态资源的集体开发受阻。
与此同时,受乡村再组织化未完成的影响,国家出台“生不增、死不减”的土地承包政策。该政策虽在特定历史时期,对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基本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长远发展与乡村再组织化视角审视,弊端逐渐凸显。刘守英认为,这一固化土地政策严重阻碍生产要素优化配置:随着乡村产业结构调整、规模化经营需求增长,土地作为核心生产要素,无法依据市场需求与产业发展动态,实现合理流转与集中利用,进一步加剧乡村再组织化进程的艰难程度。
针对上述困境,学界提出相关突破思路:毛一敬等建议,从农民组织化再造的内生机制层面发力,通过返乡能人带头、借助仪式性活动唤醒农民共同体意识。但该观点存在理想化成分。
注 释:笔者基于2004-2023年全国9省252村的跟踪调研,发现两个现象:其一,对于基层政府而言,若采取强烈的组织化措施,往往会触及违反《村民自治组织法》边界;其二,返乡的年轻人大多未能融入村“两委”,自然也就缺乏相应的话语权。
此外,周飞舟通过对儒家文献的阐释,发现了“推”的基本原理和实践路径,“推”的本源是“孝”,“推”的机制是“敬”,基本理论可以总结为因性立教、由爱生敬和以敬推爱,以此激活乡村内生发展动力。
总体而言,乡村再组织化是中国乡村振兴的“组织基础工程”,其进程既体现国家战略对乡村治理形态的塑造,也受制于基层社会的结构惯性与利益博弈。推动乡村再组织化,破解进程中的困局,为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实组织支撑。
三、再组织化现实困境:“分利秩序-制度空转-社会撕裂”的分析
“分利秩序—制度空转—社会撕裂”是理解乡村再组织化困境的核心框架。分利秩序指地方精英借自治权限,操控规则、垄断资源谋私利,阻碍国家权力渗透;制度空转是其直接结果,国家再组织化政策因分利联盟抵制、扭曲,陷入“文本有效、实践无效”;社会撕裂为深层后果,政策惠及不足致村民信任下降,引发利益对立与情感疏离,破坏再组织化基础。三者呈递进逻辑:分利秩序为起点,制度空转为传导环节,社会撕裂为最终结果,共同制约乡村再组织化。
十八大召开之后对乡村一系列举措,标志着乡村由此进入再组织化过程。然而,再组织化实践中面临着多重结构性矛盾。《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18年修订,试图通过“三权分置”破解土地治理难题,但在实践中仍存在集体所有权虚化、经营权流转受限,土地流转过程中村委会强制流转等问题。在生态资源开发和保护领域,由于产权模糊和利益分配机制缺失,陷入了“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的双重困境。
有学者指出,当下的乡村治理与税费改革时期的“悬浮型治理”有所不同。新阶段更加强调党组织领办合作社、“三变”改革等组织创新。但也有学者警示,若不能构建起“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机制,可能会重蹈“行政吸纳社会”的覆辙。值得注意的是,当下中国乡村治理面临的核心困境,“行政化过度”并非核心矛盾,而是国家对乡村的渗透不足——在国家试图强化对乡村渗透的过程中,往往会遭遇地方精英联盟,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抵制。基于此,在推进乡村再组织化进程中,既要思考如何强化国家对乡村的弱渗透,更应注重通过激活社区内的社会资本为治理赋能。
(一)精英联盟的权力梗阻与“分利秩序”的形成
再组织化的核心,是重构乡村社会的组织形态与权力结构,但当前乡村社会的结构化分化,催生了精英联盟,其权力运作逻辑,直接阻碍了组织化进程的良性推进。
1、乡村社会分层:再组织化的结构性障碍
基于作者的乡村调研资料(2004-2023),该资料覆盖全国9个省、30多个县、252个乡村,累计受访5314人,采用分层抽样:每省覆盖3个经济发展梯度县域,每县随机抽取8-10村,问卷有效率92.7%。当前中国乡村治理正面临资源分配不均,与基层权力异化的双重困境,而乡村社会阶层分化,进一步加剧了这一困境。
注 释:笔者对“组织化”概念的关注,始于2003年开展民族经济研究之时。在后续的民族经济研究过程中,稳定、冲突等与“组织化”相关的变量逐渐进入研究视野。而一系列具体事件的发生,进一步深化了笔者对这一领域的思考。起初,笔者认为这类事件的发生,根源在于民族地区存在的“去组织化”问题;但2011年广东wukan事件的出现,让笔者意识到 “去组织化”现象或许已不再局限于民族地区,而是蔓延至全国乡村社会。基于这一认知转变,结合此前在民族地区积累的调研经验,笔者决定将研究视野从民族地区拓展至中国农业区,开展更为系统性的调研。2012 年,笔者正式制定调研计划并设计调研提纲,调查问卷。调研整体按照“民族地区(草原牧区)”与“非民族地区”两大类型划分,同时兼顾不同地区的东西部区位差异、发展状况及地理特征。具体调研范围如下:民族地区:覆盖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青海省的部分民族区域,以问卷调查形式开展研究;非民族地区:涵盖西部的重庆市、陕西省、湖北省,以及东部的山东省、江苏省,同样以问卷调查为主要调研方式。此外,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笔者还针对部分省(自治区)的特殊区域开展典型调查,具体包括广东深圳乌坎、山西永济、浙江慈溪、四川成都战旗村、河南兰考县、甘肃平凉、新疆和静县、云南德钦县等。

表1 乡村社会分层及权力-资源关系(2004-2023),
数据来源:作者2004 - 2024年全国9省252村跟踪调研(N = 5314)
由表1可见,各阶层在权力、资源、空间与利益获取上呈现显著分化:
富人阶层:以经济资本为主导,通过“城市居住+乡村资源占有”的空间分离模式,实现对土地等自然资源的垄断,同时凭借资本优势,成为国家项目的优先获取者,充当资本下乡的代理人。
中上农阶层:依托“政治—复合经济”(村两委)身份,通过集体资源控制与灰色合作机制运作,居住于县城和乡村的他们,兼具政策项目承接者、制度执行者(乡村治理参与)与分利者的三重角色。
灰色阶层:依赖暴力或非正式权力,以“城市居住+乡村利益攫取”的模式,通过解决基层矛盾、承包政府工程获取利益,成为基层秩序的潜在破坏者。
中农阶层:作为乡村社区的实际居住者,以适度规模经营与社区互助为支撑,获取有限补贴,承担“新乡绅”的协调功能,是基层治理的天然缓冲层。
中下农与贫农阶层:缺乏组织化权力,长期居住于乡村,仅能获取边缘性补贴,成为政策悬浮的直接对象,难以分享乡村发展成果。
这种结构化分化,直接导致富人阶层与灰色势力联盟,通过空间隔离(城乡居住分化)与资源垄断,弱化了正式制度对基层社会的约束效力,进一步加剧再组织化的推进难度,普通农民群体被排除在发展体系之外,为基层治理困境埋下伏笔。
2、精英联盟的权力运作与制度异化
富人阶层、中上农阶层与灰色阶层构成 “资源垄断铁三角”,形成闭环式利益分配体系。其运作特征可通过表2进一步明晰:

表2 精英联盟三大阶层的权力-资源特征(2004-2023),
数据来源:作者2004 - 2024年全国9省252村跟踪调研(N = 5314)
具体而言,其运作呈现三大特征:
富人阶层的空间分离模式:以工商企业或家庭农牧场为载体,通过大规模土地流转掌控自然资源,呈现“城市居住+乡村资源占有”的空间分离特征,与中上农阶层形成稳定合作关系,共同经营经济组织以优先获取国家项目资源。这一模式实质是土地资源资本化过程中的精英俘获。
中上农阶层的双轨属性:兼具政治身份与经济属性,既通过村两委职位控制集体资源,又与灰色阶层合作承接国家项目,居住空间呈现“县城-乡村”双轨特征,既保持对基层治理的直接影响力,又通过向上流动规避乡村治理责任。成为连接国家政策与精英利益的“中介”。
灰色阶层的非正式权力介入:作为乡村非正式权力的载体,虽不直接经营土地或草场,但通过为精英阶层解决土地纠纷、项目阻工和贫民上访等基层矛盾获取利益,并垄断政府主导的乡村改造工程。反映出基层正式制度执行真空的治理困境。
精英联盟的权力运作,直接导致多重制度异化,具体表现为:
“项目制”治理的分利化:精英联盟通过“项目制”治理的弹性空间截留国家资源,形成贺雪峰所述的“分利秩序”——借助项目申报、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的信息差,将普惠性政策转化为精英群体的专属利益,有的地方的支农转移支付项目,项目剩余在20%-60%之间。
注 释:上级单位审批立项支农的转移支付项目,在推进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往往会逐步形成不同层级的利益群体(即“分利阶层”)。这些群体通过项目所获取的额外利益,通常被俗称为“项目剩余”。通过对部分转移支付类项目的价值链进行追踪分析后发现,这类项目产生的“项目剩余”占比通常在20%到60%之间。进一步的判断标准是:若某个项目的“项目剩余”占比达到50%以上,那么该项目从实际效用来看,已失去了其原本应有的使用价值(即项目核心目标难以实现,资源未有效投入到建设本身)。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工具化:精英联盟借助“双轨选举”机制,村支书由党员选举、村主任由村民选举,构建非正式权力网络。内蒙古某县调研时发现,当地一位村支书已任职40余年,年近70岁,在历次村书记选举中均以最高票连任。课题组绘制的村党员网络图显示,该村74%的党员属于近亲或姻亲关系,这一现象或与其长期任职、形成紧密的亲缘关系网络有关。之后,上级党委与该老支书协商,劝其退休,并由其女儿接任村书记一职,这一安排也延续了当地权力结构与亲缘网络的关联,将民主选举权利转化为巩固垄断地位的工具,显著弱化政策执行效力。
扶持政策的套利化:国家对合作社、家庭农场的扶持政策,通过“包装申报—项目验收—资金截留”链条异化为分利渠道。在某省某地的调研中发现,当地一家企业存在明显的折晓叶所言的“伪组织化”运作现象:该企业先后成立养殖协会、合作社、联合社、农业公司、家庭农场等多个组织,凭借这些主体累计获得政府项目资金约1800多万元。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组织多为“形式化主体”,如仅具表面架构的合作社、虚假运作的联合社,其能够顺利完成登记注册与项目申报,核心依赖村两委的支持 。若缺乏村两委助力,这些主体基本无法通过登记审核与项目申报环节。然而,这些依托政府项目资金成立的组织,普遍存在“短期存活”问题:项目申报成功后,大多仅运营两三年便宣布失败,而国家投入的项目资金,最终多以“工程项目剩余”的名义被相关方实际占有。此外,2023年对某村的专项调研进一步印证了此类治理案例:该村富人阶层在5年间获取的政府项目份额,占全村项目总量的57%-61%,呈现出明显的“精英垄断”特征。
上述现象共同构成了典型的“正式制度非正式运作”治理悖论,即表面上遵循政府项目申报、审批等正式制度流程,实际运作中却形成“政府—项目—精英”的联盟,通过“项目截留(剩余)”的方式,构建起所指出的典型“分利秩序”——资源向少数精英群体集中。最终导致三重治理矛盾凸显:一是“再组织化”政策目标与“伪组织化”结果的背离,二是“乡村振兴”普惠性承诺与选择性受益的冲突,三是基层民主制度形式化——选举程序合法性掩盖实质利益输送,造成“制度仪式化”现象。
3、“资源垄断铁三角”理论拓展

表3 精英俘获理论与资源铁三角理论对比,
数据来源:作者2004-2024年全国9省252村跟踪调研(N=5314)
相较于聚焦经济精英单向主导治理、侵占公共利益的“精英俘获”理论,本文提出的“资源垄断铁三角”(富人+中上农+灰色阶层)显著拓展了精英权力结构分析维度(表3):主体上突破单一经济精英核心,纳入握有政策执行权与本土资源的政治精英(村两委,即中上农)、凭非正式权威充当中介的灰色阶层,三者形成“资源互换-风险共担”的闭环权力结构;运作逻辑上摆脱经济精英单向攫取资源模式,呈现中上农向富人倾斜资源,并借灰色阶层压制农户诉求、富人回馈利益巩固支持、灰色阶层获取中介收益的多维协同特征,权力渗透更隐蔽稳定。
该框架既回应“精英俘获”对权力失衡的关注,又补充政治与非正式权力角色,能更全面揭示当代乡村精英联盟结构,为破解“精英抵抗”提供精准理论参照。
(二)中间阶层弱化与底层失语:再组织化的社会基础流失
1、中农阶层的双重功能与弱化风险
中农阶层以家庭经营为基础(通常雇工1人),通过流转或承包土地(草场)开展适度规模经营,是乡村社区的实际居住群体,承担着双重治理功能。
利益协调功能:为中下农、贫农提供就业机会(长期雇工主要来源),帮助其表达利益诉求,成为涉农补贴的基层分配枢纽。
治理缓冲功能:凭借社区权威地位形成“新乡绅”特征,构成基层治理的天然缓冲层,印证黄宗智与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中农阶层作为“中间阶层稳定器”,其存在可降低社会冲突风险。
但当前中农阶层正面临精英联盟的持续挤压,印证了黄宗智提出的“去小农化”悖论:资本下乡与精英垄断,导致中农经济自主性与社区影响力弱化,“新乡绅”角色从“协调者”退化为“依附者”。以陕西省某村为例,2014-2024年跟踪调研显示,受政府光伏项目征地、资本下乡推动土地规模化经营等因素影响,中农阶层占比从31.3%降至19.62%,且出现2户3人向下流动至中下农阶层的情况。
更深层次来看,乡村治理中“中农阶层弱化”的问题,进一步加剧了上述治理困境,并使乡村治理失去关键的“最后缓冲带”。中农阶层作为连接乡村顶层设计与底层需求的重要纽带,其影响力减弱,直接导致政策落地出现“断层”。以土地延包政策为例,本应通过民主协商推进的环节,因中农阶层及底层群体无法有效参与政策制定与讨论,沦为少数人主导的流程,最终造成“制度空转”,反而为“正式制度非正式运作”提供了更大空间,形成“分利秩序”与“制度空转”相互强化的恶性循环。
2、中下农与贫农阶层的边缘化处境
中下农与贫农阶层作为乡村社会的底层群体,或依赖土地自给与外出务工,或因老弱病残丧失劳动能力(部分成为常年上访户),其生存状态呈现三大特征(见表4):

表4 中农与底层阶层的权力-资源对比(2014-2024),
数据来源:作者2004-2024年全国9省252村跟踪调研(N=5314)。
表中“向下流动”“流入”均指阶层间的垂直变动,数据统计已排除自然死亡等非阶层流动因素。
权力缺失:缺乏组织化权力,难以参与资源分配过程,在土地流转、项目申报等关键事务中无话语权。
福利边缘:仅能获取边缘性补贴或低保,例如部分乡村诊所为该群体提供的药品多为过期低价药,小超市中充斥“康帅博”等仿冒食品,反映政策执行的“悬浮性”(详见后面相关论述)。
抗争失效:在结构化权力压迫下,斯科特笔下“弱者的武器”(如消极抵抗、流言等)趋于失效,陷入被动接受状态,部分群体因诉求无法传递,逐渐沦为“无法返回乡村、长期定居城市贫民窟”的边缘者。
(三)治理异化的根源:再组织化的合法性危机
1、空间剥夺效应与权责失衡
乡村精英阶层在向城镇迁移(如表1、表2中“城里/县城居住”数据所示)的过程中,并未脱离对乡村资源的掌控,反而通过远程操控持续攫取土地、生态等核心资源,形成“空间抽离式剥削”。具体表现为阶层间的资源获取差异:富人阶层以低价收购农家猪、溜达鸡、小杂粮等乡土生态产品,将其用于馈赠亲友或自我消费,以“食用农家饭”为荣;而底层农民(尤其是失去土地耕种能力的群体),却只能通过乡村小超市购买转基因粮油、工业化生产肉鸡,甚至面临“康帅博”仿冒方便面、过期低价药品等劣质消费资源,两类群体在食品获取方式、品质及消费权益上形成鲜明反差。
注 释:笔者在多个省份的乡村调研中发现,乡村诊所提供的药品多为物美价廉的过期药品(当问及价格为什么这样便宜时,诊所从业人员所言),据当事人反馈,这类药品的药效尚可;此外,笔者与学生在某村小超市购物时还发现,售价仅2元的桶装“康师傅”方便面(同类产品在城市售价通常为4-5元),在驻地冲泡时才发现实际是“康帅博”产品。值得注意的是,富人阶层常以食用农家饭为荣,而乡村贫弱阶层却不得不消费流入农村的工业生产食品,形成鲜明的消费反差。从社会分层维度分析,富人与乡村贫弱阶层的消费差异,本质上是阶层资源占有不均的体现——富人能低价获取乡村优质生态产品,而失去土地或资源有限的贫弱阶层,既无法自主生产优质食品,又难以获得与城市同等的消费权益,进一步凸显了乡村内部的阶层分化和撕裂。
这种剥削的本质,是“资源占有权”与“社区责任”的严重失衡。精英阶层通过城镇化迁移,规避乡村公共事务责任,如环境治理、养老服务等,却凭借对乡村资源的产权控制持续获取收益,形成“无责任的利益攫取”模式。这种权责错配,不仅进一步固化城乡二元结构,加剧乡村社会内部的阶层分化与撕裂,更直接侵蚀基层治理的合法性基础,动摇乡村再组织化的根基。
2、治理基础侵蚀与制度空转
占人口多数的中下农/贫农被排除在资源分配体系之外,导致基层政权的社会基础不断弱化。叶敬忠所述的类似的制度空转,在此体现为:国家政策名义上覆盖全体农民,但实际受益群体被精英联盟选择性筛选,普通农民成为“名义受众”。国家、市场、农民的三方契约因农民组织化不足而失衡,精英联盟替代农民成为市场与国家的对接主体,导致政策执行偏离普惠目标。例如,《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强调的“普惠性”目标在实践中被精英联盟消解,大量集体收益流向少数人,加剧乡村社会撕裂,动摇再组织化的合法性根基。
四、土地制度与集体经济的联动困境
乡村再组织化中,土地制度是核心载体,集体经济是关键实施主体,二者协同失效直接引发土地要素治理矛盾。若将精英联盟视为“人为阻力”,土地制度固化与集体经济行政化则是“制度性梗阻”,而国家对乡村渗透不足,进一步加剧了两类问题的交织。
国家渗透弱导致:一是难破土地制度固化壁垒,削弱土地要素活力;二是难约束集体经济行政化,使其偏离“服务村民”本质;三是为精英联盟存续提供空间,令“人为阻力”与制度性梗阻相连接。最终三者共同构成核心瓶颈,阻碍再组织化推进与乡村内生动力激发。
(一) 核心矛盾:土地属性张力与集体经济承载失效
土地作为乡村核心资源,其生产资料属性(经济功能)、社会保障属性(兜底功能)、社会稳定属性(治理功能)构成“三重属性束”,需通过集体经济实现属性平衡。但当前再组织尚未完成,土地制度实践梗阻,与集体经济行政化倾向叠加,导致协同失灵,具体矛盾聚焦于两点:
1、再组织化背景下土地固化与集体统筹的矛盾
“生不增、死不减”的承包权政策虽强化产权稳定性,却削弱集体对土地的动态调整权,形成“产权锁定”。以山东莱西市2021年某村调研为例,从土地流转参与情况来看,该村47户农户中,有21户存在土地流转行为,占比约44.68%;其中7户实现土地完全流转,即全部承包地均纳入流转体系。进一步调查发现,在这21户流转农户中,15户属于中下农阶层,仅6户为中农阶层,这一数据反映出中农阶层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呈现出被动性特征。值得关注的是,该村另有14户农户采取“土地置换”模式开展农业生产,这种行为模式可界定为“游耕”。
具体而言,在规模经营对土地连片化提出需求的背景下,针对不愿直接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户,土地流转经营者会通过在其他区域调剂可经营土地,为这类农户重建与原有生产条件相近的经营体系,使农户能够转移至新调剂的土地上开展农业生产。这种通过土地空间置换实现“非直接流转却适配规模经营”的生产模式,类比草原地区“随资源分布调整生产空间”的游牧逻辑,因此,将其学术化为“游耕”行为。
进一步的数据显示,在这14户游耕农户中,近10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游耕行为的农户有2 户,这一情况反映出,游耕模式在部分农户群体中,存在一定的持续性与适应性。从本质上看,这种特殊的土地流转方式是土地固化背景下的被动应对举措,而集体经济在这一过程中呈现出承载失效的状态。这一案例也恰恰反映出,在集体统筹能力缺失的情况下,土地流转会产生极高的交易成本。受“集体所有权虚化”影响,村集体缺乏主导土地开发的权责基础,被迫依赖行政指令或资本下乡,形成“被动型集体经济”。
典型案例为江苏省某村4项壮大集体经济项目,均为“上级分配—乡镇建设—村级运营”的行政驱动模式,运营中仅1项实现出租、3项长期待租。村级组织仅负责租金收缴,未参与产业链增值分配,丧失分红权,既无法带动村民增收,也难以积累集体资金,集体经济沦为“租金代收载体”。
2、再组织化背景下三权分置的实践脱节
“三权分置”政策的核心,是通过经营权流转激活土地效率,但实践中存在产权模糊—交易梗阻的双重问题:
经营权层面:产权登记未覆盖全部地块。笔者通过微观调研验证了经营权层面土地产权登记制度缺口的现实影响,以内蒙古某县为例,其土地确权完成率仅71%,低于全域确权的政策预期。这一数据背后,是特定群体的权益受损:部分村民因二轮承包期外出务工且存在农业税拖欠记录,未能依法获得承包权,进而陷入“城乡双重排斥” 的边缘状态,既无法享受城市公共服务,又丧失农村土地核心权益,成为制度性排斥下的弱势群体。
产权确权不完整还直接制约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效率,该县土地流转率不足30%,远低于提出的“县域流转率50%”政策基准,凸显产权模糊对土地资源盘活的抑制作用。加之村级土地台账不完整,导致“村民找不到土地权属依据”,进一步加剧流转交易的信任成本与法律风险,形成“产权不清—流转不畅—效率低下”的恶性循环。
注 释:某地就出现过这样的案例:村书记为组织村民上访,专门打电话通知外出打工的农民,要求他们全部放下手头工作回村参与;同时,还通知从村里考学出去工作的学生,让他们从所在单位带4人回村助力上访。其中,一位离开村子25年以上、已在省属事业单位任副处的领导,因特殊原因未按要求回村参与上访,次年其在村里的父亲和妹妹遭遇车祸,就医时竟发现新农合未缴纳,无法报销住院费用。找到村书记询问时,对方仅以“忘了”回应,承诺“明年一定交”。后续土地确权工作中,村主任与村书记又以“土地台账找不到”为由,要求该领导家人找过去相邻种地的农民出具证明,确认土地位置后才协助办理确权。最终,这家人只能通过非正式的礼仪沟通,才完成土地确权手续与新农合缴费。这一案例清晰展现:村两委正是通过掌握土地资源、新农合缴费、土地补贴、宅基地审批等关键权益,将外出农民牢牢控制在手中,以资源分配的“便利与阻碍”作为约束手段,进一步强化了“正式制度非正式运作”的治理模式,也让乡村治理中的权力失衡问题愈发凸显。
在我国城乡转型宏观语境下,上述问题本质是“效率优先”与“权利公平”的价值权衡。学术层面需明确,不可仅从农业生产效率单一维度,剥夺兼业或外出农民的土地权益,因土地对农民兼具生产资料、社会保障与身份认同的多元价值。基于此,乡村振兴的产权制度构建应回归“集体成员权”权利基础,以成员资格界定土地权益,保障多元农民群体公平受益,避免追求农业现代化规模效应,而忽视“人的现代化”根本目标。
集体经济层面:多数合作社未有效承担“资源整合—产业运营”的核心职能,仅停留于“土地中介”的基础角色,未能通过产业链延伸、价值链提升实现多方利益共赢。某省某县案例所示:当地种植大户成立合作社,通过流转获得2400亩土地用于青储玉米种植,但由于合作社未参与下游产业协同,未能对接稳定的消费市场与加工主体,受下游奶牛、肉牛养殖产业亏损影响,青储玉米产品附加值流失率高达40%;大户获得政府的青储玉米的补贴,农户仅能获得基础土地流转收益,比种植大田玉米的亩均减收20元,而集体经济组织也未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既未参与资源整合与利益分配,也未能为农户提供产业支持与风险保障,最终导致土地流转的规模效益,与民生效益均未充分释放。
(二)延伸矛盾:生态资源的公地困境与集体功能缺位
土地制度的产权缺陷蔓延至生态资源领域,引发“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的双重困境,而集体经济的功能缺位加剧了这一问题。
公地悲剧:产权模糊导致资源过度使用。笔者2022年针对内蒙古某旗某嘎查开展调研,该嘎查位于中蒙边境,属草原化荒漠区域,生态条件严苛(年降水量100-250 毫米、蒸发量4000毫米、地下水匮乏,草地生产力600-1800公斤/公顷);共有120户牧户,仅40户(约80人,劳动力31人)留守放牧,饲养牲畜约4000羊单位,草场面积89000公顷,牧民人均纯收入4000-9000元,且因居住分散面临高采购成本,整体贫困程度高。为破解草场碎片化与草地恢复难题,嘎查2016年组建合作社,核心举措为拆除网围栏以恢复传统游牧。但2017-2019年连续干旱致草地生产力下降,合作社外生性收益(政策补贴、外部帮扶等)无法覆盖内生性组织成本(协调、管理、风险抵御成本等),最终解散。
合作社解散后,牧户按章程重建网围栏,遭部分年轻人抵制,未重建围栏草场成为“公地资源”。部分年轻人从外地租入大量牛羊无序放牧并收取租金,叠加当地人口老龄化,导致传统草场管理规范失效;区域牲畜数量从4000羊单位激增至14000头,远超草地生态承载力,引发草场退化;后续在多重周折的情况下,才实现了网围栏重建。民族地区草地畜牧业经营中,即便“划分到户”的产权配置,存在草场碎片化问题,若简单拆除网围栏、放弃产权边界清晰化管理,易使草场陷入“公地资源”治理困境,诱发“公地悲剧”与冲突。
反公地悲剧:产权碎片化阻碍资源开发。笔者2024年调研发现,吉林省某村在前期土地确权中,将3000余亩五荒地以家庭承包方式确权至103户农户,最终陷入“反公地悲剧”困境:农户原计划通过养羊利用荒地,因国家禁牧政策受阻;某旅游开发公司有意开发生态旅游,以盘活资源,但103户农户在开发模式与利益分配上分歧明显(60户主张“旅游开发分红”,43户坚持“自主养羊”),村级集体无力协调形成统一决策,导致3000亩荒地闲置4年,不仅造成土地资源低效配置、生态价值损耗,还使村庄错失产业转型与增收机遇。
该案例印证“反公地悲剧”的核心逻辑——产权过度分散会推高资源使用决策成本、加大协同难度,最终引发资源闲置,凸显农村土地确权后,需平衡产权细分与集体决策效率,避免陷入“确权却难盘活”的治理困境,此类情况在西部和民族地区尤为常见。本应承担“资源整合—集体决策”功能的集体经济组织,因行政化倾向沦为“政府附庸”,呈现工具化特征。内蒙古某嘎查的1.2万亩集体草场,被地方政府以“生态修复”名义打包出租给光伏企业,嘎查集体经济组织仅负责“盖章确认”,牧民未参与决策,仅获每人每年500元的象征性补偿,引发多次群体性诉求。该案例印证波兰尼“市场脱嵌”理论——地方政府将集体草场纳入市场交易,却未兼顾牧民的集体成员权,导致制度与社会需求脱节。
(三)矛盾根源:组织化不足下的治理逻辑冲突
在土地制度存在产权缺陷的背景下,土地制度与集体经济的联动陷入困境,其本质是“组织化不足”引发的治理逻辑冲突——国家、市场与农民三方的利益诉求,无法通过有效的组织机制实现协调。具体的冲突维度可通过下表进一步解析:

表5 国家与集体互动下的集体经济博弈,
数据来源:作者2004-2024年全国9省252村跟踪调研(N=5314)
在乡村历史与当代组织化进程中,“谁是农民”始终是一个绕不开的核心问题;而“为农民服务”,同样是学界持续审视现实、探索乡村发展的重要议题。
在“谁是农民”的学术界定范畴中,以职业属性为核心的认知存在明显分歧:部分学者主张将农民限定为“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的种地者”,并提出土地应向“中坚农民”集中,以此提升农业生产效率。但这一界定方式存在显著局限性——其仅聚焦农民的生产职能,却忽视了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核心身份属性,也忽略了该身份所承载的承包权、收益权等土地权利,以及依托集体资源实现的风险缓冲、基础保障等社会保障功能。这种认知偏差最终导致对农民身份的理解,陷入“职业单一化”的窄化误区,而这一误区极有可能对国家推进乡村再组织化的进程产生不利影响。

表6 2014-2023年全国9省 252村土地相关核心指标对比表,
数据来源:作者2004-2024年全国9省252村跟踪调研(N=5314)
注 释:2014-2023年十年数据,是农村土地制度与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适配的缩影,核心启示有四:一是以规模化土地流转破解“撂荒+低效”,需完善流转市场、规范合同并保障农户收益;二是关注“二轮未承包”群体(因外出务工、欠缴农业税未参与二轮承包),通过政策衔接(如减免历史欠税、补登承包权)保障其权益;三是针对土地财产属性增强引发的家庭间纠纷,依托村规民约与村级调解机制提前化解;四是长期关注新增人口“无地问题”,探索承包权退出补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等替代保障机制。
前述关于“谁是农民”的界定争议,其深层矛盾本质指向“组织化不足”引发的“产权—组织—市场”系统失灵,具体体现为三方面:其一,土地产权界定的模糊性,直接削弱了集体经济组织对资源的统筹与调配能力;其二,部分集体经济组织存在明显的行政化倾向,背离了“农民主体地位”的本质要求;其三,市场对接机制的缺失,导致集体资源与市场需求难以形成有效匹配,资源配置效率受限。
针对这一系统性问题,需从乡村治理的历史遗产与现实实践教训中总结经验,进而构建符合当代乡村实际状况的“产权重构—组织赋能—市场适配”协同改革框架。具体而言,可通过明确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个体的权责边界、完善以农民为核心的集体治理结构、打通 “生产—流通—销售”全产业链条,打破“组织化不足—系统失灵”的恶性循环,最终为乡村振兴提供兼具公平属性与效率价值的“制度协同”支撑。
五、结论与建议
本文通过对乡村治理实践的系统性考察,得出如下结论与建议:中国乡村治理的演变历程始终与国家政策导向深度耦合,二者形成动态联动脉络。当前乡村发展面临的核心挑战,本质上源于组织化进程未完成引发的系统性治理困境,该困境在农户“务工为主、农业为辅”的混合型生计转型中尤为凸显,当前农户已非单纯农业生产单元,而是城乡统筹背景下承担家庭再生产功能的复合型主体。基于此,推进乡村振兴需突破单一维度改革局限,从基层治理、土地制度、集体经济三大核心维度构建协同机制,形成适配现代乡村社会结构与生计模式的治理体系。
(一)研究结论总结
基层治理层面:当前基层治理存在深刻结构性矛盾,乡村阶层分化呈现结构化特征,精英联盟借助非正式权力网络垄断资源,形成“分利秩序”。村两委依托土地管理、新农合经办、低保和乡村补贴等资源掌控权,对村民形成刚性控制,外出务工人员及乡村流出精英亦受其影响,不配合者常面临村庄权益保障受阻;该困境难以通过村民自主意识化解,需外部力量介入。其直接后果表现为基层民主形式化、国家治理遭遇“制度空转”。且中农阶层缓冲功能弱化,进一步加剧治理脆弱性,最终形成恶性循环,背离乡村治理的公共性初衷。
土地制度层面:土地制度的深层梗阻在于产权登记不全:土地“三重属性束”(生产、保障、社会稳定属性)使制度改革陷入“效率—公平—稳定”三角困境,“生不增、死不减”政策与“三权分置”实践的衔接梗阻,反映出产权界定模糊与资源配置失效的双重问题;而组织化不足,进一步加剧生态资源“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
集体经济层面:集体经济发展面临显著悖论,行政化干预与市场脱节构成主要瓶颈,其根源在于国家与乡村关系失衡,需在“行政推动”与“社会自主”间找到平衡点,通过制度创新激活社会资本,实现与市场经济的有效衔接。
(二)系统性改革建议
1、基层治理破局路径
以“嵌入式治理”重构国家与乡村关系,凭“内生动力+外部赋能”双轮实现“农民组织化再造”,分三端发力:其一,借党组织领办合作社筑牢载体,明确农民在理事会、监事会决策权≥60%,强化话语权以规范精英权力,破“分利秩序”;其二,建村级政务APP公开村务,每季度第三方审计,压缩寻租空间,避制度“空转”;其三,以补贴、技术培训助中农成社区权威,发挥“新乡绅”协调作用,修社会联结、防“社会撕裂”。
2、土地制度深化方向
强化集体所有权,明确村集体在土地规划、收益分配主导权,如流转方案需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表决,借村级政务APP公开明细,应对精英的“分利秩序”;建经营权流转市场机制,通过全域产权登记、县级平台、纠纷仲裁,推动流转率超50%,保留贫困自耕农防止资本裹胁,避免“政策空转”和产权虚化;联动土地与户籍社保,剥离土地保障功能,建“养老+医疗”体系,设过渡期补贴,防止“社会撕裂”,降低制度改革社会风险。
3、集体经济的转型策略
依据《乡村振兴促进法》建立“政府引导—村集体主导—农民参与—市场运作”机制,明确权责,由村集体整合土地、生态资源,引导农民参与决策运营,从制度上杜绝精英垄断资源,打破“分利秩序”;推广“党组织领办合作社”,落实农民决策权、定价权及“保底收益+按股分红”,强化利益联结,避免政策因执行偏差“空转”和行政化,确保转型红利惠及全体村民;搭建市场对接平台,每村培育至少2名经纪人、发展订单农业,推动集体经济从“行政主导”转“市场驱动”,激活内生动力,减少利益对立,防范“社会撕裂”,实现共同富裕。
(三)未来展望
乡村振兴的本质是乡村社会再组织化,需平衡两端:不回归传统集体化,亦防范市场过度侵蚀乡村。未来改革需坚守“农民主体、集体主导、国家引导、市场协同”原则,在维持乡村活力的同时,构建包容性利益分配机制——保障中农稳定发展、底层共享成果、精英回归公共服务,最终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为共同富裕夯实乡村基础。
研究层面可从两方面深化:一是聚焦区域差异,对比东部与中西部再组织化实践,提炼针对性路径;二是深化微观案例,追踪政策在村庄的落地过程,为制度优化提供细致经验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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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国乡村社会再组织化:历史脉络、现实困境与路径重构(1949-2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