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靖 | “共同富裕”需要建设村庄福利
来源: 原创 发布时间:2026-11-08 阅读:4 次
导语:家庭承包经营之后,家庭和个体逐渐被当成理解乡村经济的重要出发点,人们习惯于关注农户家庭的收入、经营规模和市场机会,却容易忽略乡村生产和生活所依赖的公共基础,而这些关乎全体村民的事情,需要共同组织和承担:谁来协调水利、做技术推广、组织职业培训?养老、托育、教育和公共文化服务,又该由谁来统筹?
今天许多村庄公共服务和公共福利难以为继,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农业税费取消后,村集体失去了重要的收入来源,村庄公共财政也随之受到影响。一些地方由此出现了颇具悖论意味的局面:先通过改革削弱村集体经济和村庄财政,再依靠政府转移支付维持基本公共服务。这种替代方式能否长久?村庄自身的公共财政又该如何重建?
今天推送的文章提到了“龙江第一村”——黑龙江省兴十四村。这个集体经济村庄的实践表明,村庄公共生活的维系不仅需要财政投入,更需要保障村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的空间。村集体应有权统筹全村土地资源、收取承包费,也有权规划产业园区、发展非农产业。正是这些集体权利,为集体经济积累和村庄财政建设提供了基础,并使经济收益进一步转化为全体村民共享的公共福利。
三农学者、经济学专家胡靖老师这篇讨论有利于我们重新思考“公”与“私”的关系,以及村集体权利、集体经济与乡村公共生活之间的内在关联。诚然,本文关于私有财产及其制度逻辑的论述,仍有进一步辨析的空间。
作者|胡靖,华南师范大学经济学教授。主要研究农地制度、集体经济、合作社、粮食安全问题。发表论文、评论100多篇,出版《入世与中国渐进式粮食安全》《整体性、组织化与集体经济原理》等专著5部。
责编|侯解、阿大
后台排版|净怡

中国画《新潮逐浪高》,作者:伍启中图片来源:广东美术馆藏
一
“共同富裕”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目标。如果不是“社会主义”,则不需要“共同富裕”。如果是“社会主义”,则一定需要“共同富裕”。“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不仅是两种经济制度,而且是两种价值观和两种文明形态。
但什么是共同富裕呢?一般的理解是共同富裕就是区域内所有成员的私人财产都实现不同程度增长的一种较高收入状态。这种理解正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流,但并不一定准确,或者说具备一定的欺骗性,很容易被误解。“共同”,不是个体财富或私人财产的简单相加,应该还存在共同的基础和结构。所以,“共同富裕”需要在概念上、理论上澄清。
私人财产各自的增长,并非一定就是“共同富裕”。其中的“平均”“基尼系数”“汇率”“价格”等,都可能指向贫富分化、阶层分裂。也就是说,包容、推动私有财产增长的资本主义制度,有可能也在包容纵容社会的贫富分化。这正是目前美国、英国这些标准的资本主义国家的特征。但是挪威、瑞典等另一类“福利国家”,其议会和政府通过“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基尼系数”和贫富分化,加之对生态环境的长期保护形成的特别的生态环境福利,这些国家常常被联合国视为“幸福指数”最高的国家。这说明,“社会福利”的重要性,即使是在一些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国家,也会成为一种无法回避的公共政策。
马克思在100多年前有一句名言,“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非常深刻阐明了人和社会之间的哲学关系。私人财产离不开“社会”这一平台这一网络。从历史看,人是社会的人、自然的人,不可能是完全独立存在的个体,即使是隐居“桃花源”的隐士也是如此。私人财产的“财产权”,无论是富人的还是穷人的,本身同时就是一种社会权利,或者说是一种被“私权”掩盖的社会权利。在一定时期,是社会或自然的“公”在决定人的生存质量、生存方式,而不是相反。在此前提下,个人才有其“理性人”的特征、偏好和“自由”。所以,“社会”,从经济学、政治学角度,完全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存在和社会“变量”,应该获得经济学、法律和舆论的尊重。
那么“社会”又是什么呢?社会,首先是一定历史时期由法律、文化、宗教、习俗、福利等“生产关系”构成的能够覆盖所有个体或公民的网络;其次,社会也是一个统一的能够覆盖所有个体或公民的物质基础和平台。社会的这些属性都是“公”而不是“私”,也无法进行“私”的产权划分,比如大气、河流、森林、湖泊、公路、广场,或法律、文化、宗教等等。所以“公”遍布人类历史,也遍布全世界。北宋的苏轼说过,“山川风物,本无常主,闲者便是主人”。无节制的“私权”反而容易成为一种不切实际的贪婪和束缚。但“公”的存在并不会由此否定“私”的社会意义、社会价值,“公”与“私”本来就是“对立统一”的整体。概念的定义与政策的分立都不应被狭隘的利益驱使,走向绝对化。
“公”彻底否定“私”,其实就是在否定“公”;“私”彻底否定“公”,其实就是在否定“私”。这是一种“辩证”的关系。以市场为基础的主流经济学,包括新制度经济学,没有深刻准确定义“公”与“私”的哲学内涵与关联,极端夸大“私”的产权意义,而且试图以“私”替代“公”,这其实是理论与思想的过犹不及、物极必反,反过来侵蚀了“私”。典型就是“斯密定理”,广为人知的“看不见的手”常常被夸大,无视“公”的存在,直接导致对“发展”的误解和对“共同富裕”的误解。
私有财产包括受私人占有支配的动产和不动产。这是作为“公民”“人民”的个人的“自由”“人权”的物质基础,也是社会主义国家需要保护私有财产的意义所在。其重要性不仅需要获得法律意义的“私权”保证,而且也需要建立在“公”的平台之上。在一个国家、一个区域、一个村庄,如果“公”长期处于虚置状态,仅仅是“守夜人”角色,则这个社会这个区域必定会长期处于混乱无序的衰败状态,一些最基本的公共建设、公共服务,如道路、自来水、治安等都无法提供,私有财产就会被反噬,“自由”得不到保障,“人权”也难以得到保障。
这是巴西、印度、墨西哥这些发展中资本主义国家,无法切实保障老百姓私有财产及“私权”的制度原因,更不用说可以像中国一样迅速完成高速公路、高速铁路的修建。资本主义的“管理”与“服务”,本质上是“私权”的博弈,它一定内含高昂的甚至无法克服的“交易成本”。并且在逻辑上,“私”的精神和“私”的制度也不可能延伸真正的“公”的精神、“公”的建设和服务。
资源资产的所有制性质与结构决定社会公共品的供给方式和公共福利。对此不能因噎废食,不能因为“公”的效率问题而否定“公”的意义。备受“奥地利学派”推崇的“小政府”,在现实中,对应的必然是失败的公共服务、贫富悬殊和无法追责的政府。
所以,一个社会、一个区域、一个村庄,“共同富裕”的公式应该是:共同富裕 = 私有财产+区域公共福利+国家社会保障。
一个“人”,是生活在“家庭”之中,也是生活在一个区域、一个国家之中。私有财产、公共福利、社会保障于一个健康的社会缺一不可。只有这三个元素都获得保障、获得平衡,才可以呈现一个“共同富裕”的社会,才可以真正“脱贫”。
二
中国的乡村是一个特别的区域和社会。自从1982年第一次“家庭联产承包”以后,农业的生产单位,由数百亩的“生产队”规模,迅速萎缩到数亩的“家庭”规模。这在微观经济学角度,是典型的逆规模经济的改革。主流经济学对此予以了积极的赞美,认为这一改革破解了“监督难题”“计量难题”,农业由此可以实现长期的增长。但是,在1984年以后,粮食生产遭遇了连续4年的下滑,农民选择了减少劳动投入而不是增加劳动投入。其中的原因之一正是代表“公”的乡镇、行政村、村民小组,在“政经分离”的改革过程中逐渐退出了水利、技术推广、培训等公共服务,“家庭”的生产困难由此迅速增多,生产成本迅速上升。
这种极端市场化改革的冒险直到2006年才得到纠正,政府逐渐增加对农业的补贴和服务,由此拯救了中国农业。所以,在农村,生产领域“公”的重要性一直客观存在。任何农户“家庭”或资本下乡,都无法替代“公”的各种“社会化服务”,在制度上逻辑上就不存在这种可能性。
美国,作为一个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同样无法回避农业领域的公共服务。相反,美国国会和政府,在1862年、1987年就分别批准了《莫尔增地学院法案》《哈奇农业实验站法案》,以“公”的方式,完成了对农业的技术服务、人才培训的法律保障。这是美国农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原因之一。其实也是美国的议会民主和农场主联手,战胜了极端的自由资本主义。
乡村的“公”在农民生活中的重要性同样不可替代。“公”表现为区域的“公共福利”,比如免费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文化馆、健身房、篮球场、食堂、健身步道等。和城市一样,这些“公共福利”的安排并非可有可无,而是像空气一样必不可缺,但同样只能由代表“公”的村集体来安排和提供。私人性质的“乡贤”“华侨”的捐赠,从长远看,都只是杯水车薪、锦上添花,完全不能统筹规划、满足村民对“公”的要求。目前,村民用脚投票导致乡村普遍凋敝的原因,不是因为村民个体的私有财产不“富裕”,而是因为即使富裕起来的村民也无法建设乡村的公共福利。由此最终导致一个个村庄衰败成为“不适合村民居住”之地,甚至连村里的老板、富人都只能选择逃离村庄。
村民“用脚投票”是真实且普遍的,但毛病是静悄悄的,不会准确暴露村民对公共福利的心态和内在诉求,由此会误导政府的公共政策。在浙江、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区的一些乡村,“富裕”的村民相互攀比,把楼房修得一个比一个富丽堂皇。但村庄没有规划、道路狭窄曲折,甚至连简单的花园、篮球场都没有,这就等于半个贫困。
村民的忍受是一种沉默的状态,但并非不存在。村民不能忍受村庄的脏乱差,不能忍受没有水利、技术咨询、职业教育等生产性服务,不能忍受没有自来水、幼儿园、福利院等生活性服务,不能忍受义务教育被歧视而得不到改变。但“小农户”的“私”的性质决定了其局限性。从理论上,“私”可以部分替代“公”,这正是目前各地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其实大多是在事倍功半缘木求鱼。一些重要的领域,比如村内的水利统筹、产业园区建设、合作社开发等,只能依靠村集体。所以,改革不能选错方向。理论上公共福利可以替代所有的“私”,包括实行极端的军事化管理。但在现实中不能如此。对此改革也应十分谨慎。
乡村“社会”不是军队,不能无视村民的偏好和“自由”。这是人民公社在乡村治理上的一大教训。所以,在农村,维系“私权”与“公权”的平衡“如烹小鲜”,非常考验政府和村“两委”的智慧和治理水平。
目前,各地政府持续的“乡村振兴”政策,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乡村公共建设、公共福利的残缺。在广东、四川的一些行政村,除了乡村干部的工资需要依靠转移支付,村里的卫生保洁也需要政府掏钱维持,村民不用缴纳一分钱的卫生费。这种财政转移支付政策长期看必然会导致财政不堪重负、最后被债务压垮。各地政府应该关注的是“社会保障”在城乡的普惠性、公平性,而不是任意插手“自治”的乡村,先以改革毁掉村集体经济和村庄财政,再以转移支付弥补之。
农户“家庭”对村财政的直接贡献基本为零。在2006年以后,“小农户”不需要交税,也不需要向村集体交承包费、公积金、公益金。因此,长期看,村庄福利的资金来源只能主要来自村财政和集体经济。只有村集体经济才可以为村财政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这是因为村集体一直是土地资源的所有者,有权利统筹全村的土地资源,有权利收取承包费,也有权利规划产业园区发展非农产业。这在兴十四村等集体经济的典型村庄得到了印证。这个北国冰天雪地中的行政村,不靠江、不靠海,地理偏僻,但依靠成功的新型集体经济和村财政,为全体村民提供分红和26项免费福利,包括从幼儿园到高中的一切费用。
由此可以看到目前中国大多数地区乡村治理失败的逻辑。失去了村集体经济,就失去了村财政,失去了村财政,就失去了村生产福利和生活福利,最后导致青壮年村民流失,村庄衰败成为“空壳村”“空心村”。
2026年10月 哈尔滨呼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