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食品提案系列一: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来源: 网络     发布时间:2015-02-15     阅读:1979 次

关于转基因食品知情权提案之一:关于责成农业部必须公布“农药登记”农药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的提案

建议方:北京市民食品安全志愿者

编号:京民2015提案建议01

一、问题的提出:

1、孟山都草甘膦除草剂“农达”于1988年在我国取得正式登记。

2、据报道:孟山都草甘膦除草剂“农达”目前已经占据中国除草剂市场的近80%,不仅造成环境污染,而且造成众多农产品加工食品含草甘膦除草剂残留,包括婴幼儿配方乳粉、酱油、豆油、豆浆、香肠、火腿肠、冷冻食品、蛋糕、饼干、面包,甚至麦片、面粉等。

3、孟山都对草甘膦2003829日提出申请2004年获得第3个专利(美国专利号:US20040077608A1):草甘膦是抗生素;孟山都对草甘膦2003829日提出申请2010年获得第4个专利(US7771736B2):草甘膦是原生动物寄生虫抑制剂、抗生物剂。

    这证实低微量草甘膦残留对人类具“抗生素与抗生物剂”属性。而且,目前许多农产品及其加工的食品中含的草甘膦残留水平,与草甘膦对人类作为抗生素与抗生物剂剂量水平大致一致,使这样的食品成为“添加药物抗生素与抗生物剂”的食品。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民挚着向农业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农业部公开孟山都公司1988年“农药登记”时向中国农业部提交的证实草甘膦除草剂“农达”对动物与人类安全性的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

5、农业部2014225日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农公开(农)[2014]4号】确认:“孟山都草甘膦除草剂‘农达’于1988年在我国取得正式登记,登记证号为PD73-88。按照当时的登记规定,公司提供了由美国‘YoungerLaboratories’(地址:123CLIFFCAVEROADBAINTLOUIS,MO.63129,电话:314-487-6661)于19851223日出具的毒理学试验报告。”

6、农业部201464日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农公开(农)[2014]8号】进一步强调:“孟山都远东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复函认为,草甘膦除草剂毒理学试验报告系该公司重要的商业秘密,含有重要的个人隐私以及商业保密信息,该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从未向公众公开过,不同意公开该报告。”

7、农业部824日《行政复议决定书》【农复议字〔201416号】称维持其意见,不公开孟山都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主要理由是:“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是否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由行政机关决定”!

8、《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该款并没有规定“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是否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由行政机关决定”!

第十四条第三款“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也不是规定“由行政机关决定”!

9、上述问题不是个案问题,而是普遍性问题,涉及农业部拒绝公布批准“农药登记”所有农药安全性的“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

二、建议:

    全国人大做出决定,确认农业部批准“农药登记”导致广泛喷洒的国内外所有农药安全性的“毒理学动物试验”与中国十三亿人民持续安全、健康、生存与繁衍密切相关,而且是检验农业部“农药登记”审批安全监管工作质量的关键性证据,公众有了解的知情权,责成农业部必须公布“农药登记”农药申请企业提交的所有“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原件未进行任何删改的真实的扫描件,供相关多学科专家与公众审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法律条款: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关于转基因食品知情权提案之二:关于农业部批准的转基因作物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必须公布的提案

建议方:北京市民食品安全志愿者

编号:京民2015提案建议02

一、问题的提出:

120141015农业部发言人毕美家告诉记者,目前在世界科学界没有研究表明转基因食品对人体有害。...也就是说,凡是通过转基因安全评价,获得安全证书,进入市场的转基因食品都是安全的。

2、农业部颁发“安全证书”国内外转基因作物“食用安全性”的决定依据,是研发单位提交的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它们也是农业部向公众证实“凡是通过转基因安全评价,获得安全证书,进入市场的转基因食品都是安全的”的最有力科学证据。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民陆续向农业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农业部公开转基因大豆、转基因玉米、转基因油菜籽、转基因稻米以及转基因棉籽“食用安全性”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却陆续得到“涉及商业秘密不予公布”的回复。

4、获得了农业部泄露出来的抗农达转基因大豆40-3-2与抗农达转基因玉米NK603“食用安全性”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的北京市民强调:农业部泄露出来的这两份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完全不涉及研发企业的“技术秘密”,它们涉及的唯一“商业秘密”是,这些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不仅不能证实这两种转基因作物的“食用安全性”,反而揭示短短90天试验期间试验动物健康已经显现遭受一系列损害的迹象。

5、我们认为,农业部颁发“安全证书”国内外转基因作物“食用安全性”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不是避免研发企业利益影响的独立自主组织的毒理学动物试验,反而毫无例外都是申请“安全证书”研发企业自己组织的毒理学动物试验。这样的毒理学动物试验是否客观、真实、科学、严谨、公正,与中国十三亿人民持续安全、健康、生存与繁衍密切相关。

6、显而易见,这些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是否公布“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二、建议:

    全国人大形成决定,确认农业部颁发“安全证书”国内外转基因作物“食用安全性”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与中国十三亿人民持续安全、健康、生存与繁衍密切相关,而且是检验农业部转基因作物“安全证书”审批工作是否严格执行国务院《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条例》的关键性证据,公众有了解的知情权,责成农业部不仅必须全部公布,而且必须公布转基因作物申请企业当初提交的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原件未进行任何删改的真实的扫描件,供相关多学科专家与公众审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法律条款: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关于转基因食品知情权提案之三:关于农业部前部长孙政才与孟山都总裁取得的共识必须公布的提案

建议方:北京市民食品安全志愿者

编号:京民2015提案建议03

一、问题的提出:

1、农业部国际合作司2009-10-22在农业部网站报道:“20091020日,农业部牛盾副部长在会见来访的孟山都公司伯格曼(BrettBegeman)副总裁时说,要积极落实孙政才部长访美时与格兰特总裁会面时取得的共识。”

2、新浪农业20130311日披露:2013311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记者会上,《时代周报》记者宋阳标向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提问:孙政才前部长访美时与格兰特总裁会面时取得共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这位陈副部长不敢正面回答,顾左右而言他。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民陆续向农业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农业部公布“孙政才部长与美国孟山都公司格兰特总裁会面时取得共识的具体内容?

4、农业部办公厅201341日公函【农办外函[2013]14号】回复:“你于2013315日提交的关于公开原农业部部长孙政才访美时与孟山都格兰特总裁会面的有关信息的申请收悉。现答复如下:你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52014125日,国新办就我国今年粮食生产形势等情况召开发布会,农业部总经济师、新闻发言人毕美家强调:“在转基因这项新技术上,...我国将遵循这样的线路—先是非食用,然后是间接食用,最后是食用,这样的步骤来稳步推进。”他说,首先发展非食用的经济作物,其次是饲料作物、加工原料作物,再次是一般食用作物,最后才是主粮作物。

6、北京食品安全志愿者严重质疑:“孙政才部长访美时与格兰特总裁会面时取得的共识”是农业部201412月抛出“先是非食用,然后是间接食用,最后是食用”全面实现农作物转基因化的源头。

7、农业部内部传出未能证实的信息披露:农业部原部长孙政才2009年赴美访问期间,乘坐了孟山都公司提供的专机前往孟山都拜访孟山都总裁。

820133月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官”“商”交往要有道,相敬如宾,而不要勾肩搭背、不分彼此,要划出公私分明的界限。

9、美国孟山都公司是向世界推销转基因种子的龙头老大,竭尽全力扩大在中国市场转基因农产品销售、推动转基因作物在中国种植。堂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前部长“孙政才部长访美时与格兰特总裁会面时取得的共识”与中国十三亿人民持续安全、健康、生存与繁衍密切相关。

10、显而易见,“孙政才部长访美时与格兰特总裁会面时取得的共识”是否公布“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涉及公民...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依照法律必须公开!

二、建议:

    全国人大形成决定,确认公众有了解“孙政才部长访美时与格兰特总裁会面时取得的共识”,的知情权,责成农业部予以公布,同时公布农业部前部长孙政才2009年访问孟山都的详尽情况,包括是否乘坐了孟山都提供的专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法律条款: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关于转基因食品知情权提案之四:关于农业部必须公布2011年致教育部涉嫌侵害维护学生健康知情权公函的提案

建议方:北京市民食品安全志愿者

编号:京民2015提案建议04

一、问题的提出:

120068月杭州市教育局率先发文要求“检查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单位食堂是否使用转基因油,如有立即停用”。

2201056日,乌鲁木齐市教育局、乌鲁木齐市卫生局、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文《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规定》规定“禁止采购…转基因食用油”。

3201012月披露农业部机关幼儿园“食用油采用非转基因油”。

42011年初,北京市食品安全志愿者调查了解到北京市教委下属负责北京35万中小学午餐的“北京京育学生营养餐饮管理服务中心”全部采用北京市教委组建的“北京京育中心”在北京郊区私自罐装贴标签的造假劣质“兰清牌巴西转基因灌装油”以来,与北京市教委多次接洽,提交请愿信,要求给中小学生营养餐换用“按照农业部幼儿园和中央特供的标准”的“健康安全”食用油!

52011221山东生安丘市教育局、安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1月颁布的《安丘市学校食堂管理规范》“禁止采购…转基因食用油”。

620118月,青岛市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学校食堂、学生配餐公司…建议使用非转基因植物油”。

7、北京市食品安全志愿者访问教育部,提出各地教育局发文要求学校食堂禁用转基因用油关爱学生健康的正确做法理应获得教育部支持,教育部某领导告知:农业部办公厅2011928日致函教育部办公厅,要求教育部采取措施制止这种趋势!

8、北京市食品安全志愿者2012717日和720日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农业部公开2011928日致教育部这封公函,而且要求农业部确认这封公函是否得到韩长赋部长的支持?

9201281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的函》【农办科函[2012]99号】宣称:“我部2011928日致教育部的公函为“秘密”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不予公开。”

二、建议:

    全国人大做出决定,确认公众有了解农业部办公厅2011928日致教育部办公厅公函是否涉嫌侵害全国大中小学生健康及其家长维护孩子健康的知情权,责令农业部必须将未经任何删改的该公函原件扫描件完整公布出来,同时确认农业部办公厅2011928日给教育部办公厅的这个公函,农业部韩长赋部长是否了解,是否支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法律条款: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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