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食品提案系列三:关注食品生产流程

来源: 网络     发布时间:2015-02-15     阅读:1958 次
关于食品生产流程的安全性、合法性的提案之一:关于彻查违法生产“化学浸出”转基因食用油如何泛滥市场的提案
 
建议方:北京市民食品安全志愿者
 
编号:京民2015提案建议09
 
一、问题的提出:
 
1、卫生部长2002年4月8日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条 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类新资源食品,须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后方可生产或者进口。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转基因食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
 
第五条 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不得低于对应的原有食品。
 
2、卫生部2006年12月26日通过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取代《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继续规定:      
 
第六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产品首次上市前应当报卫生部审核批准。
 
第九条 卫生部新资源食品专家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负责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工作。评估委员会由食品卫生、毒理、营养、微生物、工艺和化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鉴于卫生部已经明确“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类新资源食品”,因此“化学浸出”转基因食用油即便受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监管,作为“新资源食品” 食品继续“在产品首次上市前应当报卫生部审核批准”,而且必须经卫生部“新资源食品专家评估委员会负责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工作。”
 
3、卫生部2011年11月公函确认“未受理或审批过”转基因大豆采用“化学浸出”工艺加工生产转基因大豆油!
 
2011年11月21日,北京市民向卫生部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批准美国孟山都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品系加工生产转基因大豆油的审批文件;批准美国孟山都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品系采用“化学浸出”工艺加工生产转基因大豆油的审批文件。
 
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2011年11月23日以《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卫政申复[2011]42号)回复:“我部未受理或审批过您信息公开申请中所提产品。”
 
4、农业部2014年6月公函确认“不存在”农业部批准任何企业生产转基因大豆油、食用转基因豆粕及其加工的转基因大豆蛋白粉的“政府信息”! 
 
2014年6月14日,北京市民向农业部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如下政府信息:“2004年对孟山都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颁发“安全许可证”后,农业部是否发文发函批准任何企业生产转基因大豆油、食用转基因豆粕及其加工的转基因大豆蛋白粉?”
 
农业部2014年6月27日《农业部信息公开答复书》【农公开(科)[2014]12号】确认:“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5、鉴此,泛滥市场的“化学浸出”转基因油是违法食品,无论泛滥之后“化学浸出”食用油产业发挥其影响操控了相关部门采取了什么“补救”措施。
 
据北京食品安全志愿者初步了解,2004年前后,益海嘉里集团曾经采用“合作经营”、“合资经营”、“承包经营”获得某些传统食用油生产企业的“食用油生产销售许可证”,然后利用它们改造企业生产 线,凭财大气粗无视《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在产品首次上市前应当报卫生部审核批准”的规定,强行大规模“化学浸出”生产转基因豆油、转基因菜籽油上市销售,造成“化学浸出”转基因油泛滥市场局面难于扭转既成事实局面,卫生部、农业部官员清楚知道 “闯大祸”了,无人敢出面说明这种情况如何发生,更不敢承认自己放弃监管责任渎职责任!
 
二、建议:
 
全国人大通过决定,责成适当部门彻查益海嘉里集团等企业违法加工生产“化学浸出”转基因食用油如何泛滥市场,同时彻查涉嫌违法的”化学浸出”油企业与渎职官员的法律责任,向公众公布彻查结果。
 

关于食品生产流程的安全性、合法性的提案之二:关于“化学浸出”食用油使用正己烷溶剂违反《食品安全法》必须禁绝的提案
 
建议方:北京市民食品安全志愿者
 
编号:京民2015提案建议10
 
一、问题的提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83年7月1日起试行)

   第七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实施)

第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5年01月19日。
 
第三十三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5、“化学浸出”食用油,无论转基因还是非转基因,“化学浸出”使用的溶剂正己烷,不仅世界科学界无争议公认是神经毒素,而且国内外至少24项科学研究证实致男性与女性生殖毒性,对人类健康繁衍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附录]
 
6、使用致男性与女性生殖毒性的神经毒素做溶剂“化学浸出”食用油,造成“化学浸出”食用油正己烷残留,还造成”化学浸出”豆油副产品豆粕加工的食用大豆蛋白正己烷残留,赤裸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83年7月1日起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一致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7、为了维护“化学浸出”食用油产业巨大商业利益,“化学浸出”食用油产业利用他们强势推销占领中国食用油市场90%难于扭转已经既成事实局面,多年来影响操控许多部门、公职学者与官员做一系列补救措施,包括:
 
1)将“正己烷”做为私货添加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表 C.2 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名单”(最后第70项:正己烷;提取溶剂;提取工艺、大豆蛋白加工工艺)
 
2)为正己烷制定《植物油抽提溶剂》国家标准(GB16629-2008):允许有苯残留、不挥发物(石油残渣)残留!
 
3)为“化学浸出”豆油正己烷残留制定《国家标准大豆油(GB 1535—2003)》:允许一级、二级食用油正己烷残留≤10mg/kg;三级、四级食用油正己烷残留≤50mg/kg。
 
4)为“化学浸出”豆油副产品加工转基因大豆蛋白粉正己烷残留制定《国家标准:大豆蛋白粉(GBT22493-2008)》:允许正己烷残留≤500mg/kg。
 
8、“化学浸出”食用油产业操控影响下,无论“补救”了多少个“国家标准”,不仅不能改变“化学浸出”溶剂正己烷是神经毒素而且致男性与女性生殖毒性的基本科学事实,不能改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则的违法行为实质,而且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建议:
 
全国人大通过决定,责成农业部以外适当部门对所有种类“化学浸出”食用油,无论转基因或非转基因,独立自主彻查:
 
1)“化学浸出”溶剂正己烷是否是神经毒素且致男性与女性生殖毒性;
 
2)使用“化学浸出”溶剂正己烷加工食用油造成食用油及其副产品豆粕、油菜籽粕与大豆蛋白粉正己烷残留,以及允许这样做的相关“国家标准”,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则,向全国人大提出报告,将彻查结果向公众公布。
 

关于食品生产流程的安全性、合法性的提案之三:关于彻查益海嘉里、双汇集团、安阳漫天雪商业利益操控大豆蛋白粉国家标准制定的提案
 
建议方:北京市民食品安全志愿者
 
编号:京民2015提案建议11
 
一、问题的提出:
 
1、“化学浸出”食用油,无论转基因还是非转基因,“化学浸出”使用的溶剂正己烷,不仅世界科学界无争议公认是神经毒素,而且国内外至少24项科学研究证实致男性与女性生殖毒性,对人类健康繁衍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附录]
 
2、《国家标准:大豆蛋白粉(GB/T 22493-2008)》允许正己烷残留达到令人惊恐≤500mg/kg水平!
 
3、《国家标准:大豆蛋白粉(GB/T 22493-2008)》主要起草人所属单位与职务:
张宏荣(益海嘉里集团 品控总监)
杨晓明(益海嘉里集团属下秦皇岛金海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中级工程师、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专家)
李宏伟(双汇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他们生产的众多肉类食品,火腿肠、香肠等,添加“化学浸出”转基因大豆蛋白粉。)
祁鲲(安阳漫天雪食品制造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该单位系“化学浸出”转基因大豆蛋白粉大规模生产企业。)
周瑞宝(教授,河南工业大学粮油食品学院,中国食协植物蛋白工业委员会副主任)
魏安池(副教授,河南工业大学粮油食品学院,邮箱:weianchi@yahoo.com.cn)。
 
4、更有甚者,益海嘉里集团等企业作物主要起草单位起草《国家标准:大豆蛋白粉(GB/T 22493-2008)》允许正己烷残留达到令人惊恐≤500mg/kg水 平,竟然没有任何“食用安全性”毒理学动物试验依据,完全依据益海嘉里集团“化学浸出”转基因大豆油副产品食用豆粕时,与安阳漫天雪用这样的食用豆粕生产 大豆蛋白粉时,优先保证其商业利润前提下达到的正己烷残留水平,以及双汇集团香肠、火腿肠、肉类制品添加这样的大豆蛋白粉时,保证其商业利润前提下可以接受的正己烷残留水平。
 
二、建议:
全国人大通过决定,责成卫生部、国家食品药物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撤销《国家标准:大豆蛋白粉(GB/T 22493-2008)》,禁止任何食品添加“化学浸出”豆油副产品豆粕加工的大豆蛋白粉;责成农业部以外适当部门,独立自主对益海嘉里、双汇集团、安阳漫天雪商业利益操控大豆蛋白粉国家标准制定的问题组织全面彻查,追究益海嘉里、双汇集团、安阳漫天雪不依据正己烷残留安全性毒理学动物试验,反而依据自身商业利益允许正己烷残留达到令人惊恐≤500mg/kg水平的法律责任!
 

关于食品生产流程的安全性、合法性的提案之四:关于禁绝婴幼儿配方乳粉添加“化学浸出”转基因豆油与大豆蛋白粉的提案
 
建议方:北京市民食品安全志愿者
 
编号:京民2015提案建议12
 
一、问题的提出:
 
1、“化学浸出”食用油,无论转基因还是非转基因,“化学浸出”使用的溶剂正己烷,不仅世界科学界无争议公认是神经毒素,而且国内外至少24项科学研究证实致男性与女性生殖毒性,对人类健康繁衍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附录]
 
2、为了维护“化学浸出”食用油产业巨大商业利益,“化学浸出”食用油产业利用他们强势推销占领中国食用油市场90%难于扭转已经既成事实局面,多年来影响操控许多部门、公职学者与官员做一系列补救措施,包括:
 
1)将“正己烷”做为私货添加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表 C.2 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名单”(最后第70项:正己烷;提取溶剂;提取工艺、大豆蛋白加工工艺)
 
2)为正己烷制定《植物油抽提溶剂》国家标准(GB16629-2008):允许有苯残留、不挥发物(石油残渣)残留!
 
3)为“化学浸出”豆油正己烷残留制定《国家标准大豆油(GB 1535—2003)》:允许一级、二级食用油正己烷残留≤10mg/kg;三级、四级食用油正己烷残留≤50mg/kg。
 
4)为“化学浸出”豆油副产品加工转基因大豆蛋白粉正己烷残留制定《国家标准:大豆蛋白粉(GBT22493-2008)》:允许正己烷残留≤500mg/kg。
 
3、更有甚者,《国家标准:大豆蛋白粉(GB/T 22493-2008)》允许正己烷残留达到令人惊恐≤500mg/kg水平,竟然没有任何毒理学动物试验依据,完全依据益海嘉里集团“化学浸出”转基因大豆油副产品食用豆粕时,与安阳漫天雪用这样的食用豆粕生产大豆蛋白粉时,优先保证其商业利润前提下达到的正己烷残留水平!
 
4、众所周知,新生儿阶段是人类发育过程中最为脆弱的阶段,婴儿出生后的一段时期内,他们的大脑每天以1%的速度生长[1],最容易受到任何有害物质的损害。
 
5、2014年8月,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举行世界“母乳喂养周”活动时,医学工作者强调:“我国6个月以下纯母乳喂养的比率只有27%,远远低于欧美国家。”这意味着,中国6个月以内新生儿70%主要食用婴幼儿配方乳粉。
 
6、北京食品安全志愿者2014年2月13日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的信:
 
(1)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所有婴幼儿食品,必须明确规定:严禁添加“化学浸出”食用油及副产品豆粕加工的大豆蛋白粉、严禁添加转基因油及其副产品豆粕加工的大豆蛋白粉!
 
(2)毫不含糊维护婴幼儿健康,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问题事关中华民族一切的未来。
 
为此,强烈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就上述问题,举行有关领域代表与消费者代表共同参加的,公开、公正、透明的听证会,在广大媒体参加情况下,听取支持与反对上述意见人士充分发表他们的意见,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与有关政府部门考虑。
 
7、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4年3月12日回函:婴幼儿配方乳粉“对使用转基因植物油以及釆用浸出工艺生产的植物油再生产加工婴幼儿配方乳粉,没有限制规定...美国、加拿大、中国香港等釆用自愿标识制度,未见限制使用转基因原料的规定”。
 
信息出处:
[1] 参考消息:研究发现婴儿大脑生长速度惊人:每天生长1%,2014-08-13 http://tech.sina.com.cn/d/2014-08-14/13549553931.shtml
  [2] 浙江在线,我国母乳喂养比例不容乐观 仅三成婴儿母乳喂养,2014-08-06      http://health.zjol.com.cn/system/2014/08/06/020183018.shtml  
 
二、建议:
 
全国人大通过决定,责成国家食品药物监督管理总局立即决定公开通报:严禁婴幼儿配方乳粉与一切婴儿食品、儿童食品添加、使用任何“化学浸出”食用油、转基因油与“化学浸出”大豆蛋白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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