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比G20更贴近咱百姓生活——北京高院不碰农业部和孟山都,涉官不立案

来源: 读者投稿     发布时间:2016-09-04     阅读:9646 次
食物主权按:G20峰会高调召开,各国首脑借此平台畅谈如何开展国际经济合作,最近与峰会有关的一切都受到媒体关注,无关的则被冷落一旁。就在峰会召开的前几日,北京市民来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高院),打算与市高院法官交涉此前一案的立案事宜。

案件涉及前农业部长孙政才2009年访美与孟山都总裁达成共识,此后农业部副部长对孟山都副总裁表示要落实该共识。2015年12月1日,北京市民杨晓陆、李香珍、全英滨向农业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与共识有关的文件。农业部拒不公开,两位市民只好上诉法院,然而他们起诉至北京市中院和高院,等来的都是不立案的回复。8月30日他们去找市高院法官交涉,发现他们无意触碰农业部和孟山都。

近些年,全球几次发起反孟山都运动,皆因这家能够操纵政治的跨国公司为了谋利罔顾农民的权益、人民的健康。孟山都臭名昭著,农业部与这家公司有何共识?市民为求信息公开上诉市高院,后者又为何不肯立案?

本文是北京市民记录的详细交涉过程。读者可以发现,市高院法官先是虚与委蛇,最后的回应则是“你们这个事情特殊”。特殊之处究竟在哪儿?市高院究竟如何依法治国?相信读者自有判断!


       2016年8月30日下午3点,北京市民行政起诉农业部关于前部长孙政才与孟山都总裁共识信息公开案的两位原告——杨晓陆和李香珍,来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高院),与负责此案的曹法官交涉立案与否相关事宜。在此之前,此案三位原告杨晓陆、李香珍、全英滨于2016年6月30日特快专递致信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杜德印主任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敬大力检察长,举报此案市高院和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中院)违反行政诉讼法的三个问题:1,违反行政诉讼法,该立案的不立案。2,违反行政诉讼法拖延告知立案与否。3,违反行政诉讼法,不立案不给写明理由的裁定书。

       市人大常委会在收到三位原告的举报信后,按其处理程序,将举报信转给了市高院,之后于8月11日原告杨晓陆打12368专线给市高院再次举报,市高院12368专线也说,此事一定会转告有关法官。于是才有8月30日下午杨晓陆和李香珍到市高院与曹法官面谈。

一、事情的来龙去脉

       农业部国际合作司2009-10-22在农业部网站报道:“2009年10月20日,农业部牛盾副部长在会见来访的孟山都公司伯格曼(BrettBegeman)副总裁时说,要积极落实孙政才部长访美时与格兰特总裁会面时取得的共识。”

       2015年12月1日,北京市民杨晓陆、李香珍、全英滨向农业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农业部记录前部长孙政才2009年访美时与孟山都格兰特总裁会谈的有关文件。

       但农业部回复以这些文件“对外不具备约束力,也不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为由,拒绝公开。并且提出如对答复书有异议就向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于是杨、李、全于2016年1月5日向北京三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三中院在受理后,拖延了四个月告知不予立案,也不给书面裁定写明理由。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于是2016年5月16日,杨晓陆、李香珍、全英滨三原告便又向市高院提起行政诉讼。市高院半月后接受诉状等材料,半月至一月后电话告知原告不立案,也不给写明理由的书面裁定。

       杨、李、全三原告认为:三中院和市高院在以下三个方面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1、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的规定,该立案的不立案。

       2、违反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的规定,其中三中院拖延告知立案与否达四月之久。

       3、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关于告知不予立案的法律程序——“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的规定,仅电话通知原告不立案,拒不作出书面裁定并写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于是就有上面所说的三原告致信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检察院举报市高院和三中院违反行政诉讼法,及杨、李两原告8月30日下午到市高院面见曹法官交涉。


二、8月30日下午在市高院的交涉过程

       我们两位原告拿出《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当面向曹法官念了有关内容:“《通知》明确,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强化行政诉讼中的诉权保护,不得违法限缩受案范围、违法增设起诉条件。”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我们接下来问曹法官,您是给我们立案呢?还是给个不立案的书面裁定?曹法官则说,还是不能立案。

       我们说,根据中央司法改革精神,立案登记制有案必立。最高法院《通知》也强调“进一步强化行政诉讼中的诉权保护,不得违法限缩受案范围、违法增设起诉条件。”因此,你们不立案是不对的。是违背行政诉讼法和中央司法改革立案登记制,及最高法院《通知》规定的。但曹法官还是坚持不予立案。

       我们又指出《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曹法官则说:“不给裁定。”

       我们说:“不给裁定你就立案,不立案你就给裁定。这不是我们说的,这是行政诉讼法说的。”

       曹法官说:“那是个人到法院告,不管符不符合立案条件,我们就都得给书面裁定吗?!”

       我们说:“是的。这不是我们说的,这是行政诉讼法说的,符合起诉条件的,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这是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文,没有第三种选择。”

       曹法官说:“你们这个案子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

       我们说:“属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该不该公开,那是法院判决的问题。正因此事属于该政府信息是否应该公开的争议和纠纷,因此是信息公开案,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曹法官无言以对,我们又说,即使你违法不给立案,程序上也不应违法,至少要给个裁定,写明不立案的理由。法律条文明明白白在这摆着,你也都看见了,听见了,你难道认为你可凌驾于法律之上,要公然违抗行政诉讼法吗?!

       曹法官忙说:“我没这个意思。这也不是我不给你们裁定,是行政诉讼法前边有法律规定不能给。”

       我们让他把这个法律规定找出来给我们看看。曹法官很尴尬地小声嘟囔,他现在找不到这个规定。我们则继续对他说,既然你找不到法律规定,就应该遵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你没有理由也没有权利违反该条法律。

       曹法官很无奈地说了句,要是一般的信息公开案,是该按规定办。但你们这个特殊。

       我们忙问道,有何特殊?从程序上讲,我们先向农业部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农业部给我们回复说,这些文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如有异议,可六个月之内到北京三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这完全是信息公开案,属于行政诉讼的立案范围。有何特殊?

       曹法官实在无言以对,看来此案确实特殊,究竟有何特殊?他又不能讲出来,所以非常尴尬。最后他说道,你们留个电话吧,咱们再联系。我们问他,你是不是做不了主啊?

       他犹豫了一下,最后终于坦率地说了句,我确实作不了主。说完就站了起来。我们留好了电话,便走出了市高院。


       通过此次高院交涉可以看出,中央的司法改革,及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条文的落实有多难。一个普通的年轻法官就敢看着法律条文明知故犯,执法违法。他实在是作不了主啊!此案究竟有何特殊?不就是牵扯到官越作越大的前农业部长孙政才吗?连三中院、市高院都要违法为他遮遮掩掩,不敢让牵涉到他的事情讲到法庭上去,甚至一个不予立案的书面裁定都不敢拿出来。而且这还是在冒公然违法的风险。敢违法而不敢得罪孙政才,不敢得罪高官。古人云:苛政猛于虎!如今是孙政才大于法!高官大于法!

       涉高官则不立案,无视法律尊严,市高院竟如此依法治国!

       正如我们三原告在起诉状和举报信中指出的:“农业部拒不公开关于孙政才和孟山都总裁共识的有关文件的理由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孙政才率农业部代表团2009年访美并与孟山都格兰特总裁会面并达成共识究竟是其履行职责的公务行为还是纯属与公务无关的个人私交?如属前者,怎么会对外不具备约束力,也不对包括我们三人在内的公众权利和义务产生实际影响?难道达成的共识仅仅作用于他们二人之间?若属后者,孙政才部长岂不是假公济私公费旅游?这难道是他的职责以及政纪国法所能允许的吗?且为何牛顿副部长又于2009年10月20日会见孟山都伯格曼副总裁时表示要积极落实孙政才部长访美时与格兰特总裁达成的这个共识?……”

       因此孙政才2009年访美与孟山都格兰特总裁达成共识的相关文件,完全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应主动公开的范围。人民法院理应维护人民的利益,为加强政务公开,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而秉公执法,岂能因惧高官权势而执法违法!

          

   北京市民:杨晓陆、李香珍、全英滨

                                                                                          201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