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起诉农业农村部,要求禁止草甘膦除草剂在国内生产销售

来源: 读者投稿     发布时间:2018-04-10     阅读:4819 次
食物主权按:

4月8日,北京市民陈一文、孙晓丽、杨晓陆等向北京三中院提交了对农业农村部的行政诉讼状,请求:

(1)依法确认农业农村部不履行立即撤销孟山都草甘膦除草剂“农达”农药登记的作为是行政行为违法;

(2)依法撤销农业部2018-2-12(农农(农药)[2018]6号)回复;

(3)立即撤销批准草甘膦除草剂“农达”在我国销售和生产的行政许可资质!

原告的法律依据是:

(1)孟山都的拳头产品是草甘膦除草剂的配方制剂“农达”,但是,当初该公司在1988年在中国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的并不是“农达”的毒理学动物实验报告,而是单一成分“草甘膦原药”的实验报告。因此,其隐瞒了配方制剂中所含的化学物质包括甲醛、表面活性剂POEA和草甘磷-N-亚硝基单钠盐的毒性,更忽略了多种化学物质混合所带来的“鸡尾酒效应”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2)由于世卫组织下属的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已经在2015年把草甘膦归类为2A级“对人体可能致癌物”,而且孟山都在2008年就知道“农达”会造成非霍奇金淋巴瘤,但是其在提交的草甘膦毒理学报告居然称“该产品无致癌性、致变性和致畸性”。受其影响,农业部官方网站认为草甘膦的毒性“比食盐的还要低”。孟山都与农业部的误导性宣传,使得广大农民和消费者对草甘膦和“农达”的致癌性丧失警惕性。

本行政诉讼案可追溯到2015年11月三位北京市民起诉农业部,要求公开孟山都在我国农药登记时提交的草甘膦除草剂“农达”1985年毒理学试验报告。但是农业部一直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该报告。


行政起诉状

原告:陈一文

原告:孙晓丽

原告:杨晓陆

原告:李香珍

原告:全英滨

原告:郭润祥

原告:王春荣

原告:刘洪海

原告:李颖

(编者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原告详细信息略掉)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法定代表人:韩长赋

诉讼请求:

1. 依法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不履行立即撤销孟山都草甘膦除草剂“农达”在我国的农药登记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对该行为予以纠正;

2. 依法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18年2月12日18点26分寄出的(农农(农药)[2018]6号)回复(见附七);

3. 立即撤销批准草甘膦除草剂“农达”在我国销售和生产的行政许可资质!

事实与理由:

原告身为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活,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于2017年11月15日,申请农业部立即撤销孟山都草甘膦除草剂“农达”在我国的农药登记,并立即撤销批准其在我国销售和生产的行政许可资质!(见附一:原告等19人2017年11月15日致农业部《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其两个附件(证据1、证据2))

依据如下:

1. 美国法官强制公开的孟山都内部通讯文件27-45充分证实:

(1)孟山都对草甘膦除草剂配方制剂“农达”从来没有做过毒理学试验研究。

(2)孟山都公司仅对单一成分“草甘膦原药”做过毒理学动物试验,从来没有对草甘膦除草剂配方制剂“农达”做过毒理学动物试验,不仅没有做过慢性、亚慢性、致癌、致畸毒理学动物试验,对草甘膦除草剂配方制剂“农达”甚至没有做过急性毒理学动物试验!

(3)孟山都对配方制剂“农达”不敢做任何毒理学动物试验,更不敢做致畸、致癌毒理学试验,担心试验结果对孟山都不利!

(4)孟山都从2008年就知道配方制剂“农达”造成非霍奇金淋巴癌!

孟山都清楚了解配方制剂“农达”含有某些已知的致癌物:甲醛、草甘磷-N-亚硝基单钠盐(NNG)!

(5)孟山都的毒理学家与顾问认为,在没有对配方制剂“农达”做过毒理学动物试验情况下,孟山都没有理由声称“农达不致癌”!

(6)孟山都的毒理学家与顾问严重怀疑配方制剂“农达”的表面活性剂POEA(牛脂胺类表面活性剂)可能造成损害健康问题!

(7)孟山都在清楚了解上述问题的情况下,一直向各国监管机构与公众掩盖孟山都对配方制剂“农达”从来没有做过毒理学试验研究与致癌性毒理学试验研究的事实,掩盖孟山都从2008年就知道农达造成非霍奇金淋巴癌的事实!(见证据1:美国法官强制公开的孟山都内部通讯文件27-45)

(8)孟山都草甘膦除草剂的致癌性、致病性,孟山都自己是清楚的。但是该公司不仅在中国,而且在全世界都一直在为其“农达”造假欺骗宣传。

2. 美国法官强制公开的孟山都内部通讯文件27-45充分证实:“孟山都对草甘膦除草剂配方制剂“农达”从来没有做过毒理学试验研究”,同时证实孟山都“农达”除草剂1988年申请“农药登记”时作为安全性依据提交的孟山都声称“美国Younger Laboratories(实验室)1985年12月23日出具的‘农达’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是赤裸裸欺骗中国政府与中国人民彻头彻尾造假“毒理学试验报告”!

(1)农业部2014年2月25日《农业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农公开(农)[2014]4号】白纸黑字清清楚楚确认

孟山都草甘膦除草剂‘农达’于1988年在我国取得正式登记,登记证号为PD73-88。按照当时的登记规定,公司提供了有美国“Younger Laboratories’(实验室)(地址:123 CLIFF CAVE ROAD BAINT Louis, Mo.63129,电话:314-4876661)于1985年12月23日出具的毒理学试验报告。试验报告结果表明,‘农达’对大鼠的急性经口>5000mg/kg,对家兔的急性经皮LD50>5000mg/kg,对家兔眼睛和皮肤无刺激性、无致敏性。

(见证据3:农业部2014年2月25日【农公开(农)[2014]4号】答复书)
 
(2)农业部2014年6月4日《农业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农公开(农)[2014]8号】再次白纸黑字清清楚楚确认

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结果我部已于2014年2月25日依法向你们公开(农公开(农)[2014]4号]。


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原件因涉及孟山都公司商业秘密,我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发函征求了孟山都公司意见。


近日,孟山都远东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出复函认为,草甘膦除草剂毒理学实验报告系该公司重要的商业秘密,含有重要的个人隐私以及商业保密信息,该公司在全球范围从未向公众公开过,不同意公开该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予公开你们申请的政府信息。

(见证据4:农业部2014年6月4日【农公开(农)[2014]8号】答复书)
 
(3)农业部2014年7月28日《农业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农公开(农)[2014]12号】第三次白纸黑字清清楚楚确认

2014年6月4日,我部农公开(农)[2014]8号文已就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信息公开事宜答复你们,不再重复答复。现将毒理学试验结果和残留、环境质量影响有关信息函告如下:


(一)毒理学试验报告结果:原药急性经口毒性为低毒;亚慢性及慢性毒性试验结果表明,该产品毒性较低;代谢试验表明草甘膦在体内无蓄积性,能较快地从体内排出;“三致”试验结果表明该产品无致癌、致突变和致畸性;每人每天允许摄入量0.1mg/kg bw。“农达”制剂急性毒性为微毒,对家兔眼睛和皮肤无刺激性、无致敏性。


...


(三)农达“环境质量影响 对大气、水、土壤、职务和生态系统的污染和影响”:在土壤中易降解,对光稳定,对鱼、蚤、鸟类和水生物低毒,在生物体内易排出,无积蓄现象。

(见证据5:农业部2014年7月28日【农公开(农)[2014]12号】答复书)

(4)农业部2014年2月25日、2014年6月4日与2014年7月28日三份《农业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证实:

1)1988年,孟山都向农业部申请“农药登记”的农药产品,不是单一成分“草甘膦”,而是是草甘膦除草剂配方制剂“农达”,除含草甘膦以外、还含表面活性剂POEA、甲醛等一系列毒性物质。


2)为此,孟山都1988年向农业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的“毒理学试验报告”及其“结论”,当然必须是对配方制剂“农达”除草剂产品的“毒理学试验报告”及其“结论”。


3)农业部对于单一成分草甘膦“原药”与草甘膦配方制剂“农达”的区别非常清楚


4)农业部2014年2月25日《农业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农公开(农)[2014]4号】确认:“孟山都草甘膦除草剂‘农达’于1988年在我国取得正式登记,...公司提供了有美国“Younger Laboratories’...于1985年12月23日出具的毒理学试验报告。试验报告结果表明,‘农达’...”


5)农业部2014年6月4日《农业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农公开(农)[2014]8号】确认:“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结果我部已于2014年2月25日依法向你们公开(农公开(农)[2014]4号]。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原件因涉及孟山都公司商业秘密,我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发函征求了孟山都公司意见。近日,孟山都远东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出复函认为,草甘膦除草剂毒理学实验报 ...”;


6)农业部2014年7月28日《农业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农公开(农)[2014]12号】确认“2014年6月4日,我部农公开(农)[2014]8号文已就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信息公开事宜答复你们,不再重复答复。现将毒理学试验结果和残留、环境质量影响有关信息函告如下:


(一)毒理学试验报告结果:...‘三致’试验结果表明该产品无致癌、致突变和致畸性;没人每天允许摄入量0.1mg/kg bw。‘农达’制剂急性毒性为微毒,对家兔眼睛和皮肤无刺激性、无致敏性。’

...

(三)农达...:在土壤中易降解,对光稳定,对鱼、蚤、鸟类和水生物低毒,在生物体内易排出,无积蓄现象。”


综上所述,结论如下:

1、农业部2014年2月25日、2014年6月4日与2014年7月28日三份《农业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确认的上述内容都是孟山都1988年向农业部申请“农药登记”时草甘膦除草剂配方制剂农达提交的孟山都声称美国“Younger Laboratories”实验室对草甘膦除草剂配方制剂“农达”“于1985年12月23日出具的毒理学试验报告”及其“结论”的内容。

2、美国法官强制公开的孟山都内部通讯文件27-45充分证实“孟山都对草甘膦除草剂配方制剂“农达”从来没有做过毒理学试验研究”,确凿无疑证实美国“Younger Laboratories”实验室对草甘膦除草剂配方制剂“农达”“于1985年12月23日出具的毒理学试验报告”,是孟山都不择手段让草甘膦除草剂配方制剂“农达”获得农业部“农药登记”蒙混过关提交的彻头彻尾造假的“毒理学试验报告”,欺骗了中国政府与中国人民!

3、农业部2014年6月4日《农业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农公开(农)[2014]8号】确认“孟山都远东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复函认为,草甘膦除草剂毒理学实验报告系该公司重要的商业秘密,含有重要的个人隐私以及商业保密信息,该公司在全球范围从未向公众公开过,不同意公开该报告”的真正目的是,孟山都企图继续掩盖1988年向农业部申请“农药登记”时草甘膦除草剂配方制剂农达提交的孟山都声称美国“Younger Laboratories”实验室对草甘膦除草剂配方制剂“农达”“于1985年12月23日出具的毒理学试验报告”是彻头彻尾“造假毒理学试验报告”这个罪证!

4、对于申请者要求农业部公开“Younger Laboratories”实验室对草甘膦除草剂配方制剂“农达”“于1985年12月23日出具的毒理学试验报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农业部2014年6月4日《农业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农公开(农)[2014]8号】确认“不予公开你们申请的政府信息”的真正目的是,农业部韩长赋部长为首的现任领导班子企图继续掩盖农业部1988年期间领导班子纵容孟山都草甘膦除草剂配方制剂“农达”1988年用“造假毒理学试验报告”申请获得“农药登记”的渎职犯罪罪证!

5、孟山都草甘膦除草剂配方制剂“农达”1988年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了欺骗中国政府、欺骗中国人民造假“毒理学试验报告”,农业部依据孟山都这个造假“毒理学试验报告”不仅渎职批准其“农药登记”,而且三十年来向全国农民、果农与民众宣传孟山都这个造假“毒理学试验报告”对“农达”的造假结论:“毒性较低;代谢试验表明草甘膦在体内无蓄积性,能较快地从体内排出;‘三致’试验结果表明该产品无致癌、致突变和致畸性;每人每天允许摄入量0.1mg/kg bw。‘农达’制剂急性毒性为微毒,对家兔眼睛和皮肤无刺激性、无致敏性。..在土壤中易降解,对光稳定,对鱼、蚤、鸟类和水生物低毒,在生物体内易排出,无积蓄现象。”

更有甚者,农业部官方网站《转基因权威关注》专栏从2011年9月到今天(2018年1月16日)一直欺骗性宣传


“草甘膦作为一种世界范围内广泛使用的除草剂,其毒性是非常低的,就鼠的经口毒性来说,比食盐的还要低。相关研究表明:草甘膦在动物体内不蓄积。在试验条件下对动物未见致畸、致突变、致癌作用。对鱼和水生生物毒性较低;对蜜蜂和鸟类无毒害;对天敌及有益生物较安全。”

甚至误导性鼓励:“作物干燥与催熟:主要用于小麦、玉米、大豆与棉花等作物,通常在收获期前10~15d左右喷药,小麦、玉米用量0.25~0.85 kg/hm2,棉花用量0.85~4.0kg/hm2。在我国东北地区,由于生育期短,作物收获时籽粒含水量高,出现所谓“水苞米”现象,喷洒草甘膦将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
(【见证据6:农业部官网>>转基因权威关注《关于大豆中草甘膦残留限量标准情况》网页截屏】)

农业部官方网站如此露骨明显造假误导性宣传,造成中国农民、果农与民众对“农达”等草甘膦除草剂毒性丧失任何警惕性,应用“农达”等草甘膦除草剂时不采取任何有效防护措施,对它们造成土壤、地面水、饮水以及食用农作物及其加工成分食品草甘膦残留毫无防备。

6、三十年来,孟山都为其商业利益,以其1988年在我国农药登记时提供的这个草甘膦除草剂“农达”造假毒理学试验报告及其所骗取的在我国广泛销售和生产的行政许可,不仅垄断了我国市场,而且造成我国目前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和公共生命健康安全问题!这是其严重的反人类罪!

7、我们必须强调,孟山都1988年向农业部申请草甘膦除草剂配方制剂农达“农药登记”时提交的孟山都声称美国“Younger Laboratories”实验室对草甘膦除草剂配方制剂“农达”“于1985年12月23日出具的毒理学试验报告”是本诉讼案的核心证据。任何人,包括农业部韩长赋部长等官员、农业部的代理律师、法官及其团队成员,以至孟山都的代理律师,了解本诉讼案情后求真务实公证客观审查这个核心证据,都能够看出它是一个造假冒充的孟山都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

8、反之,如果拒绝求真务实公证客观审查这个核心证据,听凭孟山都与农业部2014年2月以来故意掩盖这些事实胡说八道,当然就认识不到这个核心证据是一个造假冒充的孟山都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

农业部在此问题上至少也是有严重的错误!(这也与农业部前部长孙政才与孟山都总裁格兰特的“共识”有关。)犯错误不怕,能改就好!改总比不改好,早改比晚改好!因此我们希望农业部能主动纠正自己的错误,立即撤销孟山都“农达”在我国的农药登记及批准其在我国销售和生产的行政许可资质!

千万不可一错再错,随孟山都一条道走到黑!孟山都在美国已面临大批农民关于“农达”致癌的大量讼诉案件,并且迟早要受到全人类的审判,农业部难道要为其分担罪责吗?!

习近平zong书记在党的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牢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抓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各项工作,不断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希望农业部能以实际行动落实习zong书记的指示和十九大精神。使人民能获得最起码安全感!
 
农业部在收到原告等19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其附件后,有近三个月一直未作任何答复,拒不履行其法定职责。于是我们10位原告为了消除不良社会危害及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于2018年2月12日上午10点多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不履行立即撤销孟山都草甘膦除草剂“农达”在我国的农药登记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对该行为予以纠正。立即撤销批准孟山都草甘膦除草剂“农达”在我国销售和生产的行政许可资质!

在我们10位原告2月12日上午提起行政诉讼后约7个多小时,农业部在邮局寄出了对原告等19人于2017年11月15日向其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农农(农药)[2018]6号)。该回复并不否认我们在《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所举证的:孟山都1988年在中国农药登记时提交的美国Younger Laboratories(实验室)1985年12月23日出具的‘农达’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是欺骗中国政府与中国人民的假报告。但却答非所问,拿农达除草剂的所谓“安全性”说事。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都是假的,还谈何“安全性”!


即便农业部知道,而且也不否认1988年孟山都草甘膦除草剂“农达”在向中国农业部申请“农药登记”时孟山都提供的“由美国‘Younger Laboratories’...1985 年12月23日出具的毒理学试验报告”是欺骗中国政府与中国人民的造假文件,也拒不履行其法定职责,仅需要尾随“农药残留联席会议以及欧盟、澳大利亚、德国、新西兰、加拿大等国家”监管机构的意见,中国也不能独立自主予以纠正!因此,农业部(农农(农药)[2018]6号)回复,是一个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背弃独立自主、出卖中华民族健康利益的渎职行为。
 
特此对农业农村部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公正审理。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

附一:原告等19人2017年11月15日致农业部《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其两个附件(证据1、证据2):

证据1: 美国法官强制公开的孟山都内部通讯文件27-45


附二:2017年11月15日致农业部《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ems寄件人留存及ems查询
 
附三:证据3:农业部2014年2月25日【农公开(农)[2014]4号】答复书
 
附四:证据4:农业部2014年6月4日【农公开(农)[2014]8号】答复书
 
附五:证据5:农业部2014年7月28日【农公开(农)[2014]12号】答复书

附六:证据6:农业部官网>>转基因权威关注《关于大豆中草甘膦残留限量标准情况》网页截屏

附七:农业部2018年2月12日18点26分寄出的(农农(农药)[2018]6号)回复,及该文ems投递局存、ems邮政速递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