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大基因起诉记者金微庭审纪

来源: 司马垚博客     发布时间:2019-03-22     阅读:2877 次
3月14日,沸沸扬扬几个月之久的华大基因起诉自媒体@记者金微 “名誉侵权案”,在深圳盐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时,旁听席上坐满了来自深圳和全国其他地方的群众。他们目睹了整个庭审过程,对庭审,他们有话要说。

其实,归纳起来,他们所关心的对“基因数据”使用的知情权、质疑权和安全性,这是人类基因研究过程不能逾越的底线,这也是我们所关注的。

下面的文章系参加旁听的“木易”根据庭审过程所写的文章,比较客观还原了庭审的过程,特刊出与大家共飨。


前  言

3月14日,在深圳盐田,有一场特殊的庭审,说特殊,是因为对阵双方悬殊,原告是上市公司华大基因,被告是媒体记者金微。这个案子纠葛多时,炒作了几个月,各大媒体均有报道,整个庭审过程又有些戏剧性,被告与原告像是换了个位置。
      
这个案子与基因有关,是生物科技领域热点,我特意从外地赶到盐田,两点到庭审现场,已经坐了十几个人。被告金微和他的两位律师坐在被告席上,而原告华大基因则是律师出席。
      
这次的官司是华大基因起诉记者金微的自媒体文名誉侵权,要追溯起来,与一篇美国《细胞》杂志的论文有关。这个事件在生物科技圈内其实很出名,当时这个论文可谓是国际轰动的大事件,纽约时报等都作过报道。
 
大概是在2018年10月4日,国际学术期刊《细胞》杂志发表题为《无创产前基因组学研究揭示多种复杂形状的遗传关联,病毒感染模式以及中国人群历史》,论文作者除了华大基因和国内机构,还有很多国外机构和国外作者。


新华社曾以《迄今最大规模的中国人基因组测序》为题进行报道,大致内容是:深圳华大基因研究院用“无创产前基因检测”技术收集了超过14万名中国孕妇的部分基因组样本,进行了大规模的中国人基因组测序,并将成果发表在美国《细胞》杂志上,论文共同作者为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综合生物学教授等。这次的测序对象约占中国总人口的万分之一,除汉族外还覆盖了36个少数民族,研究确认了与身高和身体质量指数(BMI)等表型有关的新的遗传位点,还发现了中国人基因组中独特的病毒DNA分布。
 
10月26日,记者金微在个人公众号发文《华大基因被罚!14万孕妇基因已流到国外,细思极恐》,以科技部处罚为由头,对14万孕妇基因的知情权基因外流问题提出质疑,称“14万名中国孕妇的基因涉大规模人群采集,14万孕妇对自己的基因用来研究是否知情,这个研究存在涉外问题,有无批准,有无数据外流等。”文章还提到,中国人基因组的独特病毒DNA都暴露在国外,这相当于命门被他人掌控,其基因武器的说法更是引起担忧。
 
这个文章当时影响很大,并成功引起深交所的关注,向华大基因发出问询函,要求说明14万中国人基因大数据是怎么回事?华大基因在几天后作了回复,大致就是否认有数据流出,强调原始样本是在国家基因库。国外机构学者只是作学术顾问,提供算法设计等,否认中外合作项目。当然,这只是华大基因单方面说词。
 
同时,在10月26日当天,华大基因同时对“记者金微”发律师函,称他是谣言自媒体,刻意关联,制造恐慌。也就是说,深交所在向华大基因发出问询函的时候,华大基因向记者金微发出了《律师函》。
 
这个案子从去年闹到现在,沸沸扬扬多时,就连中国军方都有关注,中国国防报有一篇《基因战争,笼罩人类的新阴影》,文章开篇即是14万孕妇基因事件。从有关专家处了解到,这事也惊动了科技部,组织了专家对14万孕妇基因论文事件讨论。
 
这期间,华大基因CEO尹烨接受南方周末专访,华大创始人汪建接受《人物》采访时,分别都对“14万孕妇基因数据“一事作过回应,而记者金微也针锋相对地回应,写了《华大基因我不是谣言自媒体》、《民族基因的事儿,华大基因的起诉》等文,触及到了几个敏感性问题:知情权、基因外流、基因武器等。
 
华大基因因为是基因领域的龙头,又是上市公司,所以这事在生物科技圈人尽皆知。在它的起诉状中是这样表述:

记者金微利用科技部2015年受处罚的事实,再依据原告获得14万基因数据及2018原告与加州伯克利大学共同发布论文的客观情况,企图将三件事予以混淆,误导公众相信华大基因获得14万基因数据非法传递给境外机构,意图危害整个中华民族。相关文章给原告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判处被告金微赔偿华大基因和华大生命科学院损失各1元,承担律师费10万。
 
我个人觉得,这起案子不是简单的名誉侵权,而是14万孕妇基因研究的论文,金微对华大基因的质疑有没有道理。首先是这14万孕妇的知情权,他们知不知道自己的基因被用来研究了,从目前来看,他们是不知情的,因为他们去华大基因做无创DNA检测,只是生育项目,而并不知道基因搜集去研究了。
 
我们科研人员有个共识就是:如果基因数据的来源不合法,那么试验就是违法的。这点我是比较认同记者金微的质疑,至于基因外流,这个则很难说清楚,从论文署名看,确实有很多国外机构和学者,但华大基因向深交所回函时说,这些外国学者只是顾问。
 
所以这次庭审挺有意思,华大基因要证明记者金微侵权,记者金微除了要证明自己不侵权外,还要对他所质疑的基因外流、知情权作出合理解释。

庭审之原告提问

3月14日,这起案子在深圳盐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也是华大基因总部所在地。金微方面有两个律师出庭,年龄比华大基因的律师要大,华大基因没有派人到场。庭审前法官简单说了下流程,包括:法庭调查、发问、辩论、陈述等环节。
 
首先,盐田法院的主审法官对原告进行法庭调查,询问了关于诉讼主体、侵权、律师费等问题。
 
关于名誉侵权,原告律师有一句话让人印象深刻:记者金微的文章大量涉及中华民族的评论,这容易引发汉奸或卖国贼等评价。
 
法庭调查之后,华大基因律师就率先对被告进行发问了,有些咄咄逼人。
 
第一个问题:请问被告金微,你的文章所说的华大基因指的是谁?这其实涉及到诉讼主体的问题。这次起诉主体是是两个: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华大生命科学研究院。但又牵扯到华大基因上市公司,从发律师函、接受采访等主体,似乎都不一致。这个问题,金微以文章为准跳开了对方的质询。据原告律师向法官解释,原告之一的深圳华大生命科学研究院系由深圳华大基因研究院名称变更而来。
 
第二个问题是问金微的文章收了多少打赏?这个问题金微拒绝透露。
 
第三个问题是问金微文章中匿名接受采访的对象是谁?这个问题金微以保护信源为由拒绝回答。
 
第四个问题是问是否知道有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这个问题由金微授权律师作了回答。原告律师则针对人类遗传资源国际合作项目作了一番陈述,被告律师追问说“请原告回答14万孕妇基因这个项目是否存在国际合作?”原告律师赶紧解释说没有指向这个项目并强调,此问题与本案无关。
 
华大基因在此前已向深交所明确回函:14万孕妇基因项目无外方合作机构,否认这是国际项目。当华大基因方面主动说起国际合作项目时,自然被金微律师抓住把柄了,好在原告律师后来解释没有指明是14万孕妇基因项目,也就是说原告“推翻”了前期对外公布的“14万孕妇的研究系由华大独立完成的”说法。
 
记得原告律师还问了几个与案件无关的问题,这时法官有些催促地说:你们还有几个问题。原告律师说:还有几个,我抓紧问。

庭审之被告方的反击

这时原告律师又问了一个有些莫名其妙的问题,问金微写文章是否上过证据页上的一个网站?
 
据原告证据页上的这个网站:即:http://db.cngb.org/cmdb/,按华大基因律师说法,这是基因银行的网站。
 
这里就挺有意思的,原告律师指明的这个网站下面还有一段话,是原告的证据:

我们已尽最大努力确保我们能够对其他研究人员可获得的数据做出尽可能详细的摘要,包括等位基因频率和全基因组关联分析摘要统计。摘要统计信息可在网站http://db.cngb.org/cmdb/中获得。可查阅数据的研究人员需要填写一份简单的申请表并发送一份电子邮件就可以获得可访问等位基因频率信息和其他摘要统计数据的账户和密码。
 
这点被告律师抓住机会反击了:按原告证据,这等于是说14万份中国孕妇基因检测相关的“等位基因频率”和“全基因组管理分析摘要统计”只需任何研究人员填写“一份简单的申请表”即可获得。14万孕妇基因相关数据的访问及获取路径已被华大基因通过《细胞》杂志这个国际学术刊物向全世界广而告知了。
 
原告律师辩解说这是国家基因库网站。被告金微另一位律师当即指出,国家基因库是2011年10月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部委批复,并由深圳华大基因研究院组建及运营深圳国家基因库。也就是说,这个国家基因库实际上是由华大基因运营的,由华大基因说了算的,华大基因在这里等于要拉“国家”给自己背书,完全是自说自话,华大基因研究院的行为不能等同于国家行为。
 
接下来就更精彩了。
 
询问进入到第二个环节,由被告律师发问,律师问了这次案件的几个关键性问题。首先就是知情权问题。华大基因就知情书出具的证据是《深圳华大临床检验中心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T21、T18、/13)检测知情同意书》。
 
这个《知情同意书》系受检测者与“深圳华大临床检验中心”签署的协议文件,受检测者仅同意并授权“深圳华大临床检验中心”(即深圳华大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将“检测数据用于研究参考”。


金微代表律师指出,该《知情同意书》并未向受检测者明确申明,除“深圳华大临床检验中心”外,检测数据将同时交由原告一“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原告二“深圳华大生命科学研究院”,而14万孕妇显然是不知道他们的基因数据会被华大基因关联企业以这样的方式进行处理,包括外国科研机构进行共同的研究。
 
金微的律师向原告律师发问:关于14万名中国孕妇基因检测项目研究,华大基因是否就是依据这一个版本的《知情同意书》完成告知的?
 
原告律师答复:还有其他版本。
 
金微代理律师问:那你们凭什么仅依据这一份《知情同意书》证明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和获得了受检测孕妇的授权?
 
原告律师答复:版本不同但是授权内容都是一样的。
 
被告律师接着问:《知情同意书》是“华大基因检测中心”与14万名中国孕妇签署的。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14万名中国孕妇只知道是“华大基因检测中心”将获取、使用检测数据和样本,也就是说,只有“华大基因检测中心”获得了授权,那么包括两原告在内的其他华大基因系关联企业依据什么获取、使用受检测孕妇的基因数据?
 
这个时候,法庭法官也注意到并且要求原告律师明确回答。
 
原告律师答复:是依据华大基因关联企业关系,(孕妇基因数据)是华大基因关联企业(可以共享)的资源。
 
这一段被告金微的律师辩护非常精彩。
 
被告律师说:原来华大基因关联企业都在获取、使用14万名中国孕妇基因数据的行为,并没有告知这14万名中国孕妇,更没有获得这些受检测孕妇的任何授权。
 
原来华大基因将14万名中国孕妇基因检测数据拿去与13个外国科研机构进行共同研究,同样未告知这14万名中国孕妇,同样未获得她们的任何授权。在华大基因看来,这14万名中国孕妇的基因检测数据,根本不涉及什么伦理与人格尊严及权利,只是华大基因关联企业可以任意使用和处分的资源。
 
其实这正是金微文章说的核心问题:如果依据对《知情同意书》的严格解释,“深圳华大临床检验中心”在未明确告知受检者检测数据同时交由被答辩人及外国研究机构研究使用的情况下,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华大基因对该14万名中国孕妇基因检测数据的占有、使用涉嫌违法违约。尤其是与外国研究机构共同研究都涉嫌粗暴侵犯这14万名中国孕妇受检者的基本权益。而金微文章提出的检测研究项目涉及受检测者知情权提出质疑是合理正当的,即便是据此作出断言也属对客观事实的客观评价。

案子的关键

这个案子是由《细胞》杂志的论文而起,即《非侵入性产前检测的基因组分析揭示了遗传相关性、病毒感染的模式和中国人口历史》,这是庭审的关键。华大基因作为原告,他们只提供了这个论文的英文版原文,只翻译了一小段文章,这属于刻意隐瞒了相当多的事实。
 
被告方提交的证据翻译了全文,当场提供给了法官看,这时,法官详细地看了论文的中文版,并开始对原告律师发问:为什么你们只翻译一部分?原告律师闪烁其词和躲避,在法官明示要求“请回答”时,原告这才勉强不得不承认以论文记载为准。
 
其实,任何看过论文的人都清楚,白纸黑字一目了然。单从论文作者看,共有24个作者,外籍作者和外国的研究机构共有13个,包括:Stephen Starko Francis、Robert W.Davies、Robin G.Walters、Thorfinn Korneliussen、Melinda A.Yang、Anders Krogh、Anders Albrechtsen、Jay Shendure、Rasmus Nielsen等人,籍贯包括丹麦、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论文原文明确提到外国作者负担了案涉研究论文相当篇幅内容的撰写,并明确提到“具有同等贡献”。


仅从这点,公众自然有理由怀疑该项目系国际合作项目,且外国合作方接触甚至获取了基础研究数据,对14万孕妇基因检测项目可能存在中国人人类遗传资源数据流出境外的疑问显然是合理的。
 
这时,被告律师再度对原告律师发问:论文的“共同作者”对论文做出“同等贡献”是什么意思?
 
原告律师不明确回答。
 
被告律师问:是不是指过程中做出了同样的研究努力并且对论文乃至科研成果享有同等的权利甚至是知识产权?
 
原告律师突然说:我们这个案子是名誉权不是知识产权纠纷。
 
被告律师说:原告律师很有意思,他似乎听不懂我们的问题。
 
然后被告律师继续发问:这些做出“同等贡献”的“共同作者”是否接触到并且获得了14万名中国孕妇的基因检测数据?
 
原告律师不回答。
 
被告律师又问:这样吧,请原告明确这样一个基本的问题,科研项目的研究者在进行科研并最终形成科研成果的情况下,是不是应该接触、掌握相关科研对象的数据呢?
 
原告律师还是不回答。
 
这一段,被告律师再次展现精彩的辩护能力,可以说直接KO了对方律师。
 
被告方还向法庭递交了另一个论文,即《细胞》杂志论文数据来源的另一篇论文,其中论文链接提到14万孕妇基因是2012年到2013年由国内508家医院采集,还提到基因测序问题。
 
对于这点,法官看了很久并进行询问,但原告律师无法回答,由于华大基因方面没有人出席,所以律师只能表示回去再问。
 
这次的庭审,基本上由被告方主导,法官的问题基本上也是在询问原告。华大基因是原告,但整个庭审下来,就像是“被告”,“名誉侵权”变成了自己的“自证清白”。更有意思的是,华大基因提供的证据成了直接的反证,成了支持基因外流和知情权的有力证据。用记者金微代理律师的话是:原告用自己的证据完成对自己的“反杀”。
 
至于华大基因起诉的缘由:名誉侵权。这也是争议焦点,整个庭审,被告律师多次询问哪一句话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华大基因开始说网友的评论,误导了大众,但被告律师强调第三方评论是不能作为侵权的依据。在最后陈述环节,华大基因律师只能重复了一遍起诉书的内容:刻意关联、误导大众。只不过这一次,他们增加了一条:误导了监管,让监管机构陷入了同样的认识错误。
 
被告陈词时说,对华大基因的质疑都是结合了华大基因自己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询,面对我们的提问,包括对华大基因证据的质疑,华大基因甚至无法给出任何起码的、合理的解释。

被告代理律师还明确告诉法庭,通过庭审足够明确:14万名中国孕妇基因研究未引入任何国际合作是谎言,华大基因一再声称的案涉14万名中国孕妇基因检测数据的任何部分未以任何形式流出境外极有可能是谎言。

庭审花絮

下午的庭审持续了近三个小时,在整个过程中,20多位旁听不时发出笑声,有时是因为华大基因被问得哑口无言,有时是因为华大被自己的证据压倒。

尤其是华大基因用自己提交的证据证明“无外方机构参加(研究)”是华大基因对社会最大的谎言。

在自己的主场上,华大基因以这样的方式完成了对记者金微的名誉权审判,确实有些尴尬。整个庭审,被告的优势是压倒性的。

庭后最新进展

庭审结束几个小时后,华大基因发布官宣《华大诉自媒体侵犯名誉权案今日开庭 要求金微公开道歉》:我们向法庭提交了“14万中国人基因数据没有出境”的多项证据,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金微本人立刻删除造谣文章,并公开道歉、赔偿损失。在庭审现场,金微方并未提供任何兹以证明我方涉及基因数据外流的充足证据。
 
记者金微同时也发表了声明称,华大基因的官司打到这种程度,真不知道情何以堪?双方的新一轮口水战又开始了。
 
在我看来,这个案子不在于什么自媒体,甚至不是什么名誉侵权,而是被告触及到了生命科学领域的关键性问题:知情权、基因数据等。
 
近年来随着生物医学的发展,基因大数据成为增速最快的大数据之一,这些数据可用来进行健康跟踪、疾病治疗,抑或科学研究、基因武器等。
 
但是,我国在这个领域的立法是空白的,唯一的一部法规还是上世纪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这根本不适应现在的生物科技发展,尤其是数据方面,所以才会有这么多争议。中国人的基因大数据归属于谁,上市公司有无拥有的权利,与国际合作的边界在哪,这都是问题。
 
我们业内有一种共识性的观点是:14万孕妇基因信息是中国人的遗传资源,论文是在此基因上经过大数据分析,得出的具有统计学意义的数据成果,如中国人的基因特征、病毒感染模式等,毫无疑问,这都是中国人的基因,是中国人群体的基因信息,理应该受到更严格的保护。
 
南方周末针对基因外流的报道,说的很清楚:

中国丰富的临床病例资源,是吸引跨国药企合作的主要原因。56个民族、14亿人口,孕育了极其丰富的民族遗传资源和典型的疾病遗传资源,可以研发出针对新靶点、新作用机制的首创新药。人类遗传资源的流失,轻则帮助跨国药企开发药物独占市场;重则危及国家安全。
 
作为科研人员,我们希望通过这次事件,我国在对基因数据基因资源保护方面有切实的规范性动作,这也有利于科研工作。(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