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屏亚 | “转基因院士”李宁获刑十年的背后
来源: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12-09 阅读:1695 次
2020年12月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宁及同案张磊贪污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李宁以贪污罪获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
李宁获刑10年在中国科技界教育界有重要警示意义。
1、转基因科研经费何其多!
在《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和国家“十一五”规划中,转基因被列为16个重大专项之一。这一总预算超过240亿元的专项,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投资额最大的单项农业科研项目。2010、2014、2018年、2019年又陆续增加转基因项目和科研经费,总计何止数百亿!这也是我从事农业科学研究一生从未见到过的!一般的转基因课题科研经费几百万上千万,稍有名片的团队科研经费达亿元。一时间省级及其以上的农业大学和农业科研单位趋之若鹜,连市一级的农科所和种子公司都能拿到项目,“想要有经费,就要转基因”。时势造“英雄”,经费显“水平”。全国的农业专家都被刺激起来搞转基因。转基因研究项目和种类很快从稻麦玉米延伸至蔬菜果品林木再到猪牛羊,甚至还出现“转基因婴儿”!中国转基因研究的对象和胆量堪称“世界之最”!
2、“严惩李宁贪污科研经费案”是对科技教育领域腐败犯罪“零容忍”。
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李宁贪污款项包括三部分:一是其本人名片和他人名下的课题经费结余款;二是其本人和他人名下课题的劳务费结余款;三是转基因试验后淘汰的大量的牛及牛奶售出款。其中,李宁除贪污了其本人名下的科研经费外,还使用虚开发票223张的手段,套取了他人名下的大量科研经费2092万余元,占套取总额的82%。国家规定科研经费用途具有明确的专属性,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予以截留套取归个人使用。
3、转基因科研单位和专家对科研经费搞李宁式“体外循环”绝不是个例,而是公开的、众人皆知的“潜规则”。
李宁被拘后,农业科技界立马传言还将有两个大“老虎”揪出来示众,还都是挂“长”字的。不知道有多少李宁式的转基因专家要夜不能寐,警笛一响便吓得魂飞魄散。低头走路,缄言少语,故事扑朔迷离,迟迟未见报端?可能是因为影响太大,最后内部处理大事化小、小化无了!肯定还有一些小“老虎”胆战心惊惴惴不安地过日子。
4、李宁被拘后估计没有人敢公开再向转基因经费伸手。
有的科研院所或院校转基因经费好几亿上十亿,花不完怎么办?每到节日或年底就变着法儿造假账,转移经费用途。甚至巧立名目,采取树标兵、选先进、发奖金、过节费等。有揭发者称,某研究所每逢新年春节变相处理科研经费,每个职工过节费少者1-2万、多者3-4万。上下融通,利益共享,法不责众,皆大欢喜。
5、转基因院士李宁在吉林被羁押5年,虽然是监管囚犯,但依然挂衔中国工程院的在册院士。
李宁是转基因运动员,又是转基因裁判员,还是农业部科教司转基因安委会委员。2019年2月21日《经济观察报》报道,有“十五位院士联名致信最高法,呼吁尽早审结李宁院士案”为其解脱罪责:“从法律程序上看,已超出相关法律规定的最长审限,相关部门也未批准取保候审”。庭审过程中李宁花言巧语,拒不认罪,辩护人也努力为其做无罪辩护。维护的是什么?依据法律规定,侵吞、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无论身份多特殊、贡献有多大也不宜搞法外开恩。事实和常识告诉人们:非运动员当裁判员都有吹黑哨的,运动员兼裁判员必定吹黑哨!尤其对于有惊人利益的转基因项目,更是吹黑哨不奇怪,有不吹黑哨的反而奇怪了。
附李宁判刑新闻原文,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宁及同案张磊贪污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二审维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松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李宁犯贪污罪的定罪部分和第二、第三判项,撤销该判决中对李宁的量刑部分,对上诉人李宁以贪污罪改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自2008年7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李宁利用所担任的中国农业大学教授、中国农业大学农业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中国农业大学生物学院李宁课题组负责人以及负责管理多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经费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磊采取侵吞、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贪污课题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3410万余元,其中贪污课题组其他成员名下的课题经费人民币2092万余元。上述款项均被李宁、张磊转入李宁个人控制的账户并用于投资李宁等参股、控股的多家公司。原审判决认为,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李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磊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悔罪,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李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二、被告人张磊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扣押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宣判后,李宁提出上诉。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李宁自愿认罪认罚,提交了悔罪书,在其辩护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二审庭审中,李宁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判决认定的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根据其认罪态度,依法从轻处罚,并愿意接受法院的判罚。根据李宁的认罪态度,检察机关提出了二审的量刑建议。
休庭后合议庭进行了认真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宁、原审被告人张磊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李宁二审期间认罪悔罪,对上诉人李宁的量刑应予改判。根据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法庭遂作出上述二审判决。
二审开庭,上诉人李宁的近亲属参加了旁听,同时邀请了全国和吉林省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部分媒体代表和社会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及宣判。